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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孤儿院领养政策,独生子死了可以领养一个吗?

2022-10-07 05:49:15社会责任2

首先对于父母的不幸遭遇表示深深的同情失独家庭孤儿院领养政策。

独生子女政策是特殊时代的特殊需求,造就了一大批的独生子女,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失独人群。

“失独”无疑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情,奈何活着的人还应该好好的活着,所以失独家庭再生孩子,或者,就成了宽慰父母心灵的办法。

失独的父母是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的。

幸好现在的三胎政策,以后可以减少失独家庭的数量。

祝愿所有的儿女都能平安健康长大,祝愿所有的父母都能老有所养。



失独家庭如何收养孩子

法律分析: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需要办理收养登记。失独家庭如果符合的条件的,可以。的,首先应当向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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