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领养后是否享受相关政策,孤儿从民政部门领养后领养人夫妻离异,由领养人一方继续抚养但领养人再婚后死亡,被领养人应由谁抚养?
孤儿从民政部门领养后领养人夫妻离异孤儿领养后是否享受相关政策,由领养人一方继续抚养但领养人再婚后死亡,应当由被领养人的没有死亡的养你父或者养母抚养。如果不愿意继续扶养,可以送还给民政局去,解除父子或者母子关系。
失独家庭五保户新政策?
每个地方的失独政策都不同,比如杭州,杭州失独家庭关怀政策如下: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的,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政策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
对不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当事人有收养需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规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要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失独家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并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公安部门要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入户开通绿色通道。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将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父母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特别扶助经费在省定最低发放标准内的,其承担比例按省有关政策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的部分,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由市财政和各区分别承担50,其余区、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
中国的领养制度是什么?
我国收养制度是怎样的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二)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收养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收养继子女5.单方收养6.隔代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收养的消解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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