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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领养孤儿政策,请问其他市籍人员可以在汕头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儿童吗?

2022-07-18 11:37:21社会责任2

按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汕头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的要求。汕头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儿童的对象和接收程序如下汕尾市领养孤儿政策:
  一、儿童福利院接收的对象:主要是弃婴和孤儿。

  1、接收0-14岁及以下的,身体正常的弃婴和孤儿。
  弃婴――指经过公安部门查找,调查,确认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周岁以内的儿童;
  孤儿――指有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证明、县级人民法院宣告,证明父母双亡的儿童;

  2、关于残疾儿童和无法医治的儿童收养问题。出于人道主义收留,不收养; 接收条件是:0-14岁以下被父母遗弃的,由公安部门送往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有残疾儿童照片。同时经当地政府和县级政府审查批准,表态由财政全额拔款。但年满16岁以后就不由儿童福利院收养了,交当地政府和政府部门负责收养,一定要有书面协议。

  二、儿童福利院接收儿童的程序:

  实行审批制度,县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弃婴,孤儿转送到儿童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1、 弃婴接收程序:
  (1)有两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书,对捡到的弃婴地点、性别、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进行证明。
  (2)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出具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盖章。
  (3)见证人提供本单位(村、社)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查批准后,进入儿童福利院,再上报市民政局登报、照相、上户籍,建立个人档案。(送养当事人――指直接办理弃婴、孤儿进入儿童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2、孤儿接收程序:
  必须由送养当事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的证明、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包括:
  (1)有医疗机构或孤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书;
  (2)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直系亲戚放弃收养的证明书;
  (3)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查批准后,进入儿童福利院,再照相公开登报,上户籍,建立个人档案。

  三、对承办人员的要求:

  1、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2、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

  3、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当事人到儿童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谨供参考:

独生子女家庭符合收养孤儿条件吗

需要你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私自送养和收养,都是违法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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