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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协会的社工与机构社工有什么区别?

2024-04-12 06:46:19社会责任1

一、社工协会的社工与机构社工有什么区别?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社会社工是非盈利的,并且也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的,需要正式的社工。

一般社工协会都是学校,社工成员都是学生,是完全公益志愿的,不涉及太多经济方面运行的问题。  社工服务范围?  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督导、策划、评估等服务  为普通社区和特殊社区提供社区发展项目策划及地区服务  为家庭、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异地务工者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  为特殊群体、边缘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通过专业的项目拓展,面向社会开展活动策划、个案援助等社会服务项目。

二、社工机构的理念宗旨?

宗旨是: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社会工作是一种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 它帮助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预防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素质,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问一问

三、如何申办社工机构?

我国社工类机构的创建与注册,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注册资金要求:我国社工类机构的注册,其注册资金至少为三十万元人民币,并且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2、注册地点要求:我国社工类机构注册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需出具相关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注册人资格要求:我国社工类机构注册,至少其注册人持有国家承认的社工资格证方可提交注册申请;

4、员工人数要求:我国社工类机构注册,其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

四、社工机构怎么盈利?

你这里所说的私营社工组织按字面理解应该是非政府机构(NGO),其运营资金来源包括商业部门的公益性捐赠和政府及国际组织资助,还有少量志愿者自己承担的费用。

具体到社区服务事项的运营经费可以来自受益社区居民的捐赠和社区居民购买服务,也可以向政府对应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具体可以说明你的私营社工组织在做什么工作,一起讨论。

五、香港社工机构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

香港的一般来说没有所谓社工机构,只有社会服务机构,只是这些机构中社工起主导作用,他们一般都是NGO性质,即非政府组织,因为他们都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比如东华三院、圣公会,他们都是各个教会建立起来的慈善组织,必然都是非政府的。

六、社工机构评级条件?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七、社工证对社工机构有用吗?

有用。社工证是你做社工的一个证件,它一般是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凭借社工证你可以很方便到社区去做义工,做善事,为社会做贡献,同事也会给你在做善事上记分。

八、社工机构的经营范围?

通常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的,通过社会福利从业人员,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半专业的服务人员、辅助工作人员等,为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主要有政府部门(规模大,服务类型和人数多;提供法律责任内的服务、社会保障计划、服务策划和协调、社会福利经费的提供和监督等

九、申请成立社工机构的材料?

你好:社工机构是社会工作者协会的简称,申请成立社工机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资金来源等内容。

2. 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包括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资金来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等内容。

3.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发起人应为自然人或法人,拟任负责人应为自然人。

4. 资金证明: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5. 场所证明:应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6. 相关资质证明: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等。

7. 其他材料: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材料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谢谢咨询!

十、社工机构的监事是什么?

 一、社会团体监事长职责

  1、全面履行监事会职责:

  (1)参加董事会决策,并在参与过程中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2)及时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完善巩固例会制度。

  2、全面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3、对社团成员进行审计监督。

  4、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推进人力资源管理。

  二、社会团体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对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规定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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