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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社会工作有哪些?

2024-03-27 20:48:57社会责任1

一、行政性社会工作有哪些?

从事职工福利、社会救助、思想工作等类型的助人活动。

二、专升本考行政管理还是社会工作?

专升本,报考什么专业,需要看你专科时所学什么专业,专科时什么专业,升本时有对应专业,不是随便选择的。

若你专科专业允许升本时能报行政管理与社会工作,我认为这两个专业都不错。

三、行政管理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

谢邀。个人认为专业没有好坏之分,主要看你自己的发展规划。如果毕业后想考公务员,专业应该都差不多。如果进企业,想干人力资源就选社会保障专业,想干综合行政就选行政专业。资源管理专业和一般企业就不是特别对口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等。

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反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则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拥有来自于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就使行政机关有可能凭借它所拥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使相对人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因此行政相对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并在受到侵犯时能及时予以有效救济迫切需要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权威的适用法律来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的要求,并且经过一个艰难曲折发展的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五、行政正职是什么概念?

行政正职是一级政府部门或者是政府机关部门的各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行政一把手是单位行政的最高长官。行政一把手所在的地方,单位不同,其地位有所不同,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所以如果党政分设,党委书记是一把手,行政正职相当于二把手了。包括学校、公立医院、国有企业,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经理负责制,行政一把手按照工作职责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企业社会工作的概念是什么呢?

企业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主要在企业内外从事员工的生产适应、环境协调、福利保障、职业生涯发展的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在员工职业与福利发展的基础上提升企业效率。

它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七、医务社会工作有什么样的概念?

医务社会工作是指综合运用医务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医务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医务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职业活动。医疗社工,是医疗社会工作的简称,概念部分类似于医务社会工作,但是医疗社会工作的概念更加全面规范,符合医学领域和社工领域的专业名词使用规范。医疗社会工作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协助病人解决与疾病相关的社会经济,家庭,职业,心理等问题,配合医生进行疾病防治和伤残康复等服务的一种专业社会工作。

八、行政总厨是个什么概念?

1.行政总厨,是指大型酒店餐厅和宾馆内总揽厨房事务的管理人员。

2.行政总厨主要对厨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厨房所有食物进行高标准控制等工作,要求具有大餐饮行业厨师长工作经验,还应有厨房管理的能力和技巧。

九、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十、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1、普遍性:①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对各类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②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③适用于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2、独特性:这些原则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所区别。   3、基础性:这些原则是行政法中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基础。   4、稳定性:作为基本原则不能随意变动,而是一种具有稳定性、指导性的核心思想。   5、概括性: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一般规则的理论抽象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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