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一、申请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
2、由本县行政区域内七个以上法人单位(或个人)发起;
3、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县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4、有规范的名称;
5、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9、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份);
2、《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
此表附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由七家以上的发起单位盖章(或发起人签字)确认。
3、发起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原件、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份);
4、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受托人办理登记事宜,并由发起单位加盖公章或由发起人签字(原件1份,电子版1份)。
(二)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章程草案: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自拟(原件1份,电子版1份);
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无偿提供使用的,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1份,电子版1份);
3、验资报告(原件1份,电子版1份);
4、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原件1份,电子版1份);
5、《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表》(原件1份,电子版1份);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原件2份,电子版1份);
7、会员名册(原件1份,电子版1份);
8、成立大会工作方案(依照范本制定)(原件1份,电子版1份);
9、公职人员在社团任职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或备案表(原件1份,电子版1份)。
(三)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电子版1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及章程(原件1份,电子版1份);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电子版1份);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人一表填写(原件1份,电子版1份);
6、成立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电子版1份);
7、理事、监事名册(原件1份,电子版1份);
8、《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申报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不属于许可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标准的,退回并说明原因,申请人按要求修改后可再次提交审核;
3.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注销证明文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驳回通知书》。
4.发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委托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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