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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益性岗位的政策

2022-12-31 13:48:51社会责任2

国家公益性岗位的政策

公益性岗位新规定如下: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谁知道写乡镇墓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半年多来,我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民政局的关心支持下,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政府《关心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要求,本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需要”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筹措安排,克服计生整治,非典防治而引起的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目前镇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进展顺利。现已投资5万余元,整台面200O,即可安排单人墓100穴,完成1.5公里通往公墓沙石路面整修,100余米公墓主干道整修,保证全县实行全境火化后我镇死亡人员骨灰安葬的需要,为深化殡葬改革,实行全境火化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我镇公墓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深化殡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是精神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而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深化殡改,实行全境火化的配套基础工作。我镇充分认识到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责任意识,把此项工作摆上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去年11月份,结合镇情,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办法》(高政[2002]101号),镇殡改领导小组组织各村主干,召开殡改工作专题会议,对公墓建设的整体布局,资金筹措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今年年初,镇党委、政府还把公墓建设列入年度11个重点项目之一,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落实责任,强化督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1、合理布局。本着“优化布局、节省投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针对我镇14个村相对集中的镇情,按照沙民[2003]47号文《关于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精神,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基础上,确定在高砂村建立镇级公益性公墓,服务于11个村离镇10公里以内平原村,上坪、员墩溪、柳源三个高山偏远村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总体布局。认真做好公墓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让村民代表参与选址,并发布选址公告,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组织镇土地所、村建站、林业站实地察看初审,确定去年主伐山场作为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地点,即满足群众愿望,又避免了在“三沿两区”选址。同时,我镇按照报批程序,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县民政局派员实地审核,同意高砂村龙后30亩山地作为公墓建设用地并予以批复。

2、科学规划。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根据群众对公墓规划设计要求,参照我县大罗山陵园规划设计,委托镇村建站技术人员对公墓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公墓分成东区、南区、西区三个区,东区、南区设计为骨灰安放区,西区为树葬区,首期施工为南区,设计两种墓形,主干道边设计为70米长骨灰墙,整个墓区以绿化为主,每隔4台有一两米宽绿化带,每台过道边设计为40公分草皮绿化,路边安排有近300平方米的管理房和停车地。

3、筹集资金。资金困难是影响公墓建设进度主要原因,我镇采取了村级投入为主,财政予以支持县补助全额投入的措施,一方面理顺镇村债权债务关系,镇财优先偿还村级债务,用于公墓建设;另一方面采取公墓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方式,缓解一时资金困难。目前,已筹措5万元,用于公墓建设。

4、协调配合。在公墓建设中,我镇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积极性参与公墓建设,有关部门能通力协作,广大群众能积极配合。林业站、土地所、村建站参与了公墓选址、初审、报批等工作,广大群众对公墓选址、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建议,高砂村成立了公墓建设工作小组,选派村干部深入建设现场,及时反映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及时对规划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保证进度和质量统一。

三、落实责任,整体推进

我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虽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公墓受益村资金投入未到位,成本尚未核算,部分群众“入土为安”“落叶归根”思想根深蒂固,公墓管理制度尚未制定等等,诸多问题今后将认真予以解决。我镇要以这次现场会在我镇召开为动力,汲取兄弟乡镇成功经验,深入贯彻《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县殡葬管理规定》,在县殡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落实殡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广泛宣传,转变群众传统丧葬习俗,尽快使我镇殡改工作走上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丧葬文明化轨道,为我县殡改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资料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凤冈县殡葬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农村村民死亡遗体安葬或遗体火化后安葬的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节约用地、统筹规划、规范运用的原则,倡导丧俗改革,制止乱埋滥葬,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应当符合殡葬、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用荒山瘠地,禁止占用耕地。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合理规划、加强绿化、逐步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园林化。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根据不同安葬方式和长远发展需要,划定若干功能区;墓体和墓志应提倡小型化和艺术化;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墓穴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占地面积的30%,可绿化率应达90%以上。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可以一村一个或一村多个,根据村民的居住情况而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九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和环境功能规划,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请报告;

2、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3、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民政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勘察后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批复。

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单位在取得批准筹建批复六个月之内,应当向县民政局申请领取《贵州省公益性墓地设置批准书》。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内部管理,维护墓区秩序,对墓区进行绿化,对坟墓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优美、肃穆和坟墓穴位及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维护费的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维护费由乡镇殡葬管理所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墓地绿化、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用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葬范围,必须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按照《凤冈县殡葬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修造大墓。

农村公益性墓地必须使用由县政局统一印制的安葬凭证,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租用人对墓地穴位只享有租用权,不得转让。每期租用权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八条 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在火化规划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入棺安葬;禁止安葬本村以外的村民的遗体和骨灰。

第十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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