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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的内容,国家安全的分工与职责?

2022-10-27 07:32:18社会责任2

一、国家安全的分工与职责?

《国家安全法》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职权作了规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的内容。通常情况下,上述国家机构按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必要时可采取非常措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在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时,如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如果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也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部署,不断强化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领导责任,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协同推进格局。坚决维护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依法行使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实践,切实加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

广大干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中坚力量。在政治纪律上做到忠实可靠,在工作态度上做到积极主动,在实际行动上做到恪尽职守。增强统筹协调能力,增强科学谋划能力,增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增强改革创新能力。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哪些

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跨国企业,其要履行的社会责任的要求都是一样的,不同只在于具体环境下(文化、法律)各国的履责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责任:守法合规经营,不行贿。从去年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的商业贿赂案,可以看出,中国对这一点的要求正在加强。法律也是履责的底线。

环境责任:跨国企业在环境标准上普遍比国内的企业高,但是应该看到,在中国空气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政府对三废治理的决心很大,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的法律条例陆续出台,所以对企业不得不加强对环境的重视。

供应链责任:这一点在跨国企业的责任中较为明显。多数跨国企业作为品牌上,而生产采购的供应环节在中国,无论是成本考量,还是其他,供应链环节往往容易出现责任风险。病毒车间、污水排放.....都是。监督、协助供应商履责即是跨国企业的责任,也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的外力。

社区责任:跨国企业在中国获得生产发展的资源,由于“内外”之见,社区问题往往比较敏感,所以回馈所在社区的教育、医疗可以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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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海外履责,由于天然的“差异性”的存在,使得履责实践与在本国有所不同,所以跨国企业需要了解分析这种差异。

三、企业员工的责任分为哪几种?

员工责任是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企业对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在员工责任方面,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明确要求,也有道义方面的要求。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还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等。其主要内容,要求企业禁止使用童工,合法使用未成年员工,禁止用工歧视,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和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工资津贴,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权利,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积极防治职业病,禁止骚扰、虐待、体罚和强迫性劳动,按时为员工交纳和支付社会保险,建立工资福利正常增长机制,搞好员工教育培训,依法建立工会并支持其工作,等等。

根据目前我国员工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企业履行员工责任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保护、尊重、补救”的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重点关注和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二是,依法保障员工的薪酬福利等权益。

三是,积极满足员工的发展需求。

在企业员工责任方面,工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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