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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震孤儿领养政策,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收养手续需带的材料?

2022-10-25 18:08:36社会责任2

一、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收养手续需带的材料?

1四川地震孤儿领养政策、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办理收养地震孤儿手续需提供的证明:1、领养申请书。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二、收养,领养各是什么意思?

领养 又称“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在旧中国,领养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养儿防老”。新中国也允许领养子女,其目的是抚养和教育下一代。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三、成都孤儿院领养小孩须知?

成都孤儿院在 成都金牛区营门口路246号市儿童福利院分院 成都市成华区杨柳店南路1号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四、网上申请收养四川地震孤儿 ?

汶川地震产生了一些不幸的地震孤儿,而在祖国各地,有很多人在关心着这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并有意收养这些不幸的孤儿,准备为他们重建一个温暖的家。那么,对于这些孤儿的收养有哪些条件呢?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据悉,目前汶川地震的救灾安置工作还在进行中,获救的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收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从以上收养条件可以看出,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的,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0岁这样的条件,但民政部门会对收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五、领养四川地震中的孤儿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汶川地震的救灾安置工作还在进行中,获救的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认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至于认养条件,目前国家《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是针对普通孩子的,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就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5岁这样的条件,但民政部门会对认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收养法》相关规定:

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

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14条规定,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把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具体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收养人。

六、怎样领养四川地震灾区的受灾孤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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