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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政策,单身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2022-10-21 00:40:50社会责任2

一、单身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单身女性需要的条件领养孤儿政策: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基于《宪法》和《民法典》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民法典》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

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收养法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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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领养孩子的条件

条件有如下:没有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领养人需要年满30周岁;领养人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办理需要的材料有?

1、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5、健康检查证明;

6、因被收养人的种类不同,还要出具不同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社会弃婴要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要提供送养协议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收养是设立、变更亲属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利益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因此,我国民法典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为指导,对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收养孤儿收养人要同时具备的七个条件

在我国收养孤儿收养人要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孤儿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 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收养法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 法律要求收养孤儿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时间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 也到了能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种年龄段收养子女,不论从感情,还是从父母责任感方面讲,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 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收养法》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孤儿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 于是,《收养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孤儿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孤儿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 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 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 养的各类传染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 (6)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 (7)收养孤儿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也是基于推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也只能形成与社会正常核心家庭一样的状态,即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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