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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项目点评(公益环保的活动建议有哪些)

2022-10-09 16:35:34绿色环保2

1. 公益环保的活动建议有哪些

同时也可以联系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学校与农村贫困学校进行互动。二、募捐衣物书籍资金给一些弱势团体可以参考两种方法:一种是与一些企业联系为他们做一些工作换取赞助。四。三一、下乡义务支教利用寒暑假,通过学校联系或自己联系开展住校性的支教活动,这样可以丰富大学生的假期实践活动,从点点滴滴做起。此类活动主要工作放在看望、陪伴,对于这些老人,可以以看望、陪伴老人的方式去开展活动、去敬老院、福利院等弱势团体慰问敬老院中有被子女遗弃的老人,也有因儿女不在身边等原因住进敬老院的老人,侧重点放在宣传上。五、组织大学生义务献血对义务献血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采取自愿原则,也可以使大学生自身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建议可以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用自己的汗水和努力来换取资金(比如说,为报社义卖报纸等等)。其他弱势团体,则要根据其不同的特征。在收集完所募捐的物资后要有详细的登记,分发后要开具证明;另一种则是通过获取企业所资助的物资进行义卖、体验这三个方面,作出不同的活动规划、环保活动从自己身边做起

2. 公益环保的活动建议有哪些内容

从广告发布者内容来看,公益广告主题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弘扬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公益主题广告。

这类公益广告一般举国家之力来发布,新闻媒体,城市乡村、单位部门、大街小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比如中央台、居委会等就经常发布此类广告。这是媒体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类是权威部门和社会专门机构发布的公益主题广告。

倡导人们对某一类问题,引起高度重视。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分别发布过“保护文化遗产”、“儿童有受教育权利”、“不要歧视艾滋病人”、“保护珍稀动物”等公益广告,这类公益广告大多与发布者的职能有关。

第三类是阶段性务实实践性公益主题广告。

如“五一”号召人们坚守岗位;“教师节”、“重阳节”尊师敬老;“植树节”上街植树等。

社会文明类,包含保护环境、节约用水、关心残疾人等。

又如提醒人们关注健康,发布反吸烟、全民健身、爱眼等公益广告。

着眼社会焦点类,比如下岗、打假、扫黄打非、反毒、希望工程等公益广告,也会时常看见。

3. 关于环保的公益活动有哪些

一.献血

献血者捐献全血、血浆或血细胞成分,通常情况下献血者不收取任何报酬。

二.养老院陪伴老人

敬老院中的老人一般精神生活比较单调,学生可以去敬老院陪老人聊天。

三.山区支教

指一项支援落后地区乡镇中小学校的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为贫困地区的儿童普及知识。

四.社区科普

在社区为中老年人普及科学常识,方便大家的生活。

五.植树活动

植树造林对于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具有重要意义。3月12日为中国的法定植树节。

公益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实质应该说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公益活动几乎都是由单位,学校等各个场所组织的,义务植树,义务大扫除,爱心满世界志愿者,献血,捐款/捐物、爱心助学、关爱失独是很常见的公益活动。但是,这些也是一份爱心,一份帮助别人的希望。

社会公益事业是中国优良传统的延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参考资料

4. 公益环保的活动建议有哪些方面

1、老有所依,爱满夕阳。

   2、当你老了,我们会关心你。   3、医暖空巢,颐享天年。   4、关爱孤寡就医,营造和谐社会。   5、老有所医,老有所养。   6、文明道德千万千,关爱老人排最先。   7、老人安泰,国家昌盛;老有所依,专注公益。   8、关爱空巢老人,心系老人健康,我们在行动。   9、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10、尊老为德,敬老为善,爱老为美,助老为乐。   11、尊重老人,孝敬父母,要从个人做起,家庭做起,领导做起。   12、做人先敬老,人人都说好。   13、做文明城市主人,行敬老助老善事。   14、对老人的关心,需要的是坚持。   15、关爱孤寡老人,因为有一天你也会老! 16、常回家看看,老年人也需要你的宠爱。17、让忙碌不再成为借口,您年迈的双亲正独处空巢。18、别让孝顺成为一种空头支票。19、多一点关爱,多一点问侯。20、家和万事兴,敬老要先行。

5. 公益环保的活动建议有哪些呢

一、节约用电,刻不容缓 某高校新闻系的学生们针对校园浪费行为作了一次调查。据不完 全统计,学校一年电的浪费量是133682度,这些电足够一个普通家庭用58年。 高校是人口量最大的单位,作为这样一个庞大的单位来讲,各方面的资源利用量都是相当高的,尤其是用电量,数目是相当惊人的。为此,高校更应该把节约用电列入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中。学校的领导组织及有关部门,应首先加强自身的节约用电的思想意识,多方位了解节约用电的多种方法途径,努力为了学校的长期发展作出正确的选择。节约能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从长期发展来看待学校的节约用电的问题。 高校作为一种培育高等人才的教育基地,更应该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素质,节能降耗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教育实例。 A、电力的选择。 就目前来讲,虽然市电已不再像以前那么昂贵,但对于用电大户来讲,依然是不堪重负。对比各种用电途径,太阳能发电系统在诸如高校工厂这类用电量庞大的系统中,具有相当的优势。 拿太阳能灯具来讲。首先,太阳能灯具是利用太阳光电转换提供电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次,太阳能是绿色能源,环保无污染,符合我国现阶段提倡绿色环保的发展主题。第三,太阳能发出的电是低压直流电,因此绝对不会发生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第四,太阳能安装方便简单,不需要另架电线,可就地自发自用,避免了因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和不方便的因素。第五,一次投资与交流电长期投资等价,一次投资,长期受用。一般来讲,太阳能发电可质保25年,与交流电相比,减少了人工费、维修费及昂贵的电费。 鉴于高校的长期发展性,太阳能进入高校是最佳的节约用电途径。首先可从路灯上来改变,可将学校的路灯全部改为太阳能路灯,太阳能路灯发光效率高、高亮度、使用寿命长、节能、经济、环保、实用。充电一天可使用3-7天,解决了因阴雨天所带来的用电困扰。只需要一次性投资太阳能路灯的费用,便可25年高枕无忧了。另外,可尝试建立太阳能电站,根据设计,所发的电可供整个学校的正常照明和日常用电。 B、光源的选择。 可将学校所有的光源改成高效LED绿色光源,可有效大量节约电力资源。LED光源是利用半导体芯片做成的发光器件,具有发光效率高、耗电量小、使用寿命长、工作温度低、安全可靠性强、反应速度快、绿色环保等显著优点。经测试同等亮度下,耗电量仅是白炽灯的十分之一,而寿命却是白炽灯的50倍,荧光灯的20倍。 C、全校师生总动员。 开展全面的节约用电教育,要求每一位学生及教师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节约每一度电:人走灯灭、及时关机和切断电源。把节约用电溶入学生和教师的综合素质考评中,从根本上改变学生及教师用电浪费的局面。号召全校师生动员起来,集体为节约用电,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从一点一滴做起 在教学楼和宿舍楼,我们都常常能看到细水常流。我们调查得出,假如一座教学楼用水的浪费量平均是2945.2吨,依此推算,主校区若有13座教学楼,就有38287.5吨水被浪费掉;宿舍楼平均用水浪费量是571.7吨,主校区如果有29座宿舍楼,总的浪费量是16578.7吨。如果按一吨水6元钱来算,一年学校浪费的水费高达32万元。节约水资源,防止污染,要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 1、 水龙头随用随关,避免长流水 2、 对水龙头进行及时检修,避免因设备损坏引起的水源浪费 3、 一水多用,用洗衣服的水冲厕所;用洗脸水浇花等 4、 洗衣服使用无磷洗衣粉,减少污染 5、 将漂洗的水留下来做下一批衣服洗涤水用 6、 慎用清洁剂,尽量用香皂,避免水源污染 7、 据统计,卫生用水约占每个人用水量的70%,学校可将卫生间、开水房等处的用水设备改为节水型 8、 水龙头由全转式改为1/4转式,通过缩短开关水龙头的时间,达到减少水的流失量 9、 学校的浴室可改用低流量的喷头或在原喷头上加缓流水装置,有效保证用水需求的同时,降低水的流量 三、节约用纸,保护森林资源 现在大学生用纸浪费数目惊人。在求职过程中,大量的纸张被做 成了厚厚的求职简历,据统计,砍伐一棵5年树龄的白杨树所能制作的纸张,仅够3名学生求职用;另外就是现在用纸都只用一面,大量的纸张都因一面写写划划了一点点就会被扔进废纸篓;学生的做业和毕业论文等,现在都需要用打印出来的,而且都是单面,一张歪了或是稍有不清楚,便要重新再打印,这样纸张就被浪费了整整一倍甚至更多。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节约用纸: 1、提倡一张多用,可将打印错误或写了一点点内容的单面纸张积累起来,订成册子,供做草稿使用; 2、教师在布置作业的时候,如果能用文档来表示的尽量不要打印的,将电子文档推向广泛使用; 3、可将废纸进行分捡,或用于二次利用,或卖废品减少浪费; 四、节约每一粒粮食,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仅仅一周的时间就有相当于一亩地产量的饭被倒掉,说明浪费普遍存在。然而,比现象更可怕的是学生们的漠然和节约意识的极度匮乏。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来讲,作为祖国未来发展的主导力量,从小就接受了“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教育的高素质人才,居然无知和麻木到这种程度! 首先,学校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资源的规章制度,把节约付诸于行动,更要列入学生的思想道德评定中。 其次,学校可组织专门的《节约小组》,针对校园浪费和节约进行有力度的图文宣传或文艺演出。 第三,可在食堂里挂上各种活泼有趣的有关宣传“节约是美德,浪费可耻”及相关的宣传标语,时时刻刻提醒前来就餐的学生和教师:劳力成果,不容浪费。 第四,作为大学生,不能把节约看成小事。诸葛亮说:“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勤俭是一个人修身养德的必备条件。大学生,更该如此。 最后,对节约有效的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号召全体师生树立节约意识,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节约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摆脱贫困而节约是一种本能;为养成习惯而节约是一种毅力;为形成文化而节约是一种美德;为打造文明而节约是一种品格;为促进社会发展而节约则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杜绝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白色污染 1、 学校的超市或卖场对于塑料袋的使用应加强控制,不提供或有偿提供塑料袋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白色污染。 2、 去食堂就餐,都必须自带餐具,禁止食堂向就餐人员提供塑料袋、一次性筷子、饭盒等。 3、 现在在大学校园中,随身听、CD、MP3、文曲星等已成为大学生的必备品,而电池的消耗也很大。通常同学们将用过的电池直接扔入垃圾桶,有时会有有毒液体泄漏,同时对环境也造成污染隐患。可用充电电池代替普通电池,那么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减少电池所造成的污染。 4、 用手绢代替纸巾、用瓷杯、玻璃杯代替纸杯和塑料杯、用自动铅笔代替木杆铅笔。 5、 每一个班在班内建立一个小型垃圾点,将垃圾按纸类、塑料、金属(如易拉罐等)、电池、其他共五类分类收集。由于纸类、塑料数量较多,可以一天清理一次,另外考虑到电池对环境的危害,建议同学们把废旧电池统一回收。 6、 学校设立几个大型垃圾箱,统一回收各班分类垃圾箱中的垃圾,并在校园内多设置一些小型分类垃圾箱。学校负责与社会回收单位联系,及时送出回收来的垃圾。 7、 学校应当设立一个评分制度,对垃圾回收工作开展得好的班级进行鼓励。回收的收入也可返回各班使用。 应当看到,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杜绝校园白色污染,就必须在学生 心中树立环保的观念,因此建议学校多多加强环保教育,如征集环保标志,开展环保写作大赛,举行环保歌咏比赛等活动,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加强对学生的环保教育工作,目的还在于向全社会宣传环保知识,因此建议学校通过多方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活动 六、一物多用,减少日用品浪费 作为每一所高校,都对我国的节能环保工作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每一位学生和教师,都对学校的长期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上从学校领导,下到每一位学生,都应该积极响应倡议,从自身做起,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从根本上改变高校能源浪费及环境污染的现状,为了提高自身修养努力,为了维护美丽的校园环境努力,为了祖国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努力!

6. 关于环保公益的题目

1、绿色的梦

2、环保大世界

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

4、绿色在我手中

5、环保的呼唤

6、共同来环保

7、蓝天的约会

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

9、换我一片蓝天

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

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

12、环保清洁箱

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

14、纯本自然,原生家园

15、清新空气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7. 为什么要做环保公益活动

对社会而言: 

1、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萊垍頭條

2、是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萊垍頭條

3、是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萊垍頭條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條萊垍頭

1、是奉献社会。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一份公民责任和义务。萊垍頭條

2、是丰富生活体验。志愿者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萊垍頭條

3、是提供学习的机会垍頭條萊

8. 环保有关的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一、活动目的:通过环保活动,帮助全体学生树立和巩固绿色环保意识,进一步优化、美化我们的校园环境,进一步督促自己的环保行为,并且通过学生带动家庭、社区,争创环保教室、绿色校园,绿色家庭。

二、活动主题:传播绿色文明,参与环保行动。

三、活动时间:2008年11月1日——2008年11月15日

四、活动安排:

(一)发动宣传阶段。

1、师生共同设计绿色环保宣传标语: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2、结合“绿色中国迎奥运”活动组织全校环绕校园长跑。时间:11月7日体育课。

边跑边整齐地喊口号,口号以“迎接奥运”和“环保”为主题。

(二)开展系列活动。

1、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要求班主任利用班会课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讲解,在卫生角设置可回收垃圾桶、不可回收垃圾桶,并在垃圾桶旁张贴垃圾分类的具体方法,方便学生在扔垃圾前看一看,清清楚楚、准确无误地分类扔垃圾。政教处将在每个星期派学生干部检查垃圾的分类情况,对表现好的班级马上进行表扬。

2、创建班级“绿色角”。

3、举行环保知识讲座,在教育教学中,增加环保的教育活动,要求每周必须有不少于10分钟的环保知识教育,其它科目的教学,要求教师结合学科特点和教学内容,适当地添加环保知识,每位教师根据自己所教科目,设计一节渗透了环保教育的教案,于11月15日下午放学前把教学设计上交政教处。

4、成立“护绿”环保小组。水管员一名,负责对班级学生在洗手、洗饭盒等用水时进行监督,杜绝浪费现象。纸管员一名,负责监督班级学生一张纸两面用,不乱撕作业本,不用白纸叠飞机等,每星期抽查一次学生的作业本,一查页数,二查纸是否两面用。电管员一名,负责及时开关灯。环保小组成员每天把监督检查情况汇报给班主任,班主任再对有浪费现象的学生进行教育。

5、在积极开展好校园绿色活动的同时,引导学生小手牵大手。美术老师指导每个学生设计一张“护绿”公益广告,张贴在自己的家门口,向家人朋友宣传环保;班主任和科学老师指导学生自己动手种一盆植物,为家庭增添一份绿意,并要求学生与家长一起观察植物的生长情况,撰写“生长日记”,各班的语文老师负责检查日记的完成情况。

9. 环保是公益服务活动吗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2、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3、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6、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7、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8、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9、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3、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4、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5、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6、妥善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标识。

7、因故不能参加和完成预先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志愿服务站工作职责

立足“有办公场所和统一标识、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工作台账、服务项目”等“六有”标准,落实“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的要求,建设志愿服务站。

主要职责任务:

1、招募志愿者,对志愿者进行统计和日常管理,掌握社区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摸清辖区内“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农民工、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3、积极参与“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形成特色,树立品牌。

4、每年底对社区志愿者、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表彰,并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

5、为社区居民提供咨询、培训、帮扶助困服务,做好社区的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

6、积极承接志愿服务项目。

10. 做公益环保活动的意义

绿色是指天然的、不经过化工类产品雕琢的、无添加的纯天然物质。

使用这样的绿色产品,对人类无伤害,对自然无污染。

现在,人们越来越懂得大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越来越重视好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提倡多为绿色环保做贡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11. 对环保活动的建议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了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行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处罚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行政处罚工作。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的请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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