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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环保公益主题(航空公司公益活动)

2022-09-25 16:30:23绿色环保2

1.航空公司公益活动

是真的。在15年,南亚地区发生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少NBA球队表示将一场比赛球票收入捐出。而科比,麦迪等7位球星许诺,本周第一场比赛,他们每得到一份,就会捐助1000美元。

除此之外,科比在慈善方面的从不吝啬,成立了科比中国基金会。08年汶川地震捐助了500万美元,以后还多次举办慈善中国行,九寨沟地震后,科比再次捐助300万美元。

不只是在中国,在美国科比夫妇以夫妻两人身份创办基金会,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年轻人和家庭。领域涉及到体育,教育和文化等多个方面。两人曾在15年获得比尔沙曼人道主义奖。

科比曾说过,慈善事业比篮球事业的意义更加深远。除了自己的基金会,科比还和许愿基金会合作,帮助了100多名有严重疾病的儿童,同时科比还是全明星课后辅导大师,为众多孩子提供了免费的篮球训练营,让他们免费学习和练习。

科比绝对是一位正能量的球星!




2.航空公司公益活动宣传

中国民航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宗旨是传播航天知识和航天精神。也是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为推动中国民航科普公益教育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基地建立以来,始终奉行‘行业为航空公益事业做保障,公益教育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基地的宗旨为“整合全球航空科技资源、建设民航科普教育体系、促进民航科普教育发展、培养民航高科技人才”,将航空教育公益化、航空文明普及化作为首要任务

3.航空公司最新活动

一个人当然可以同时成为不同航空公司的会员,成为航空公司会员可以通过搭乘航班及参与航空公司的各类活动积累会员积分,会员积分可以兑换机票及兑换会员商城里的货品,会员积分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升级会员(比如,普卡会员升级到银卡会员再升级到金卡会员及白金卡会员),会员级别越高,可享受的会员待遇越好。

4.航空公司公益活动设计方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坚持“安全第一”的核心价值观。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禀承“客户至上”的理念,通过提供“可靠、准点、便捷”以及“规范化与个性化有机融合”的优质服务,致力满足并超越客户的期望。常旅客俱乐部——明珠俱乐部拥有超过300万会员、里程累积机会最多、增值最快的。其“明珠”常旅客服务、“红棉阁”地面头等舱、公务舱服务、“纵横中国”中转服务、顾客呼叫中心等多项服务在国内民航系统处于领先地位。


南方航空企业文化理念CSAIR

一、核心价值观

◆顾客至上(Customer)

顾客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各有所需。 我们以顾客为核心,致力于提供安全、便捷的满意服务,创造感动服务,赢得顾客信赖。使公司为全球顾客乐于选择。

◆尊重人才(Staff)

每个员工各有所长,皆能成才,均可优秀。 我们以人才为根本,渴求并广聚有激情、有责任、有能力的全球贤才,使人尽其才,人才辈出。致力成为航空业界的强者。

◆追求卓越(Advantage)

得潮流之先,领行业之先,赢发展之先。 我们以卓越为标准,广泛运用先进的理念、制度、技术、工具和方法,发挥国际化规模网络型航空公司的优势。使公司在业内最具可持续发展优势。

◆持续创新(Innovation)

创新是生存之道,发展之魂。顾客是创新之源,员工是创新之本。我们以创新为动力,鼓励创新思维,尊重创新行为,共享创新成果,持续创新改革。 以最具创新能力和改革精神立足业内。

◆爱心回报(Return)

服务源于爱心,回报出自责任。 我们以回报为己任,诚实守信,坚持履行经济、法律、伦理、环保和公益责任,感恩社会、服务社会、回馈社会、奉献社会。做有高度责任感、和谐稳健发展的公司。

二、愿景和使命

成为顾客首选、员工喜爱的航空公司。

5.航空公司主题活动

长春航展不是一年一次,具体几年一次没有固定标准。

  长春航空展是中国唯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主办,集专业性、科教性、观赏性于一体的国际性、综合性国际航空展览盛会。根据相关资料查询,长春航空展并不是每年都举办,自2019年第一次举办长春航空展后,时隔四年,长春又将于2022年8月底举行这次展会,这是第二次举办航空展。

  2022年空军航空开放活动暨长春航空展举办时间为8月26日—30日,地点在大房身机场。包括飞行展、装备展、通用航空器展、企业展和吉林主题展,计划设置吉林主题馆、航空工业馆、通用航空馆、航天科普馆、空军主题馆、沉浸式体验馆6个室内展馆,空军装备展区、通航飞机展区等室外展区,并配套举办相关会议论坛和活动,展览展示总面积达到14万平方米。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航展】可获2022长春航空展最新资讯/最全攻略,门票开售时间+价格+购票入口,还有“云上航空展”(VR展+云直播)入口等消息

6.航空公司公益活动设计方案毕业论文

摘要:在民航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航空运输服务链的终端,民航运输地面服务企业面对政策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改善经营能力、提高管控水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仅是建设民航强国战略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需要。  Abstract: In the background of aviation industry rapidly developing, as the terminal of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service chain,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ground service enterprises facing the pressure of polic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must improve operation capacity, improve the level of management and control, and establish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is not only the needs of construction of civil aviation power nation strategy, but the needs of their own development,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关键词:服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Key words: service enterprises;quality;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23-02  0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既具备企业的功能又兼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其本质就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当前,随着民用航空运输业的迅猛发展,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在服务过程中质和量方面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近期来,航班延误导致冲突的新闻屡见报端。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服务链的最终端,民航地面服务企业怎样才能与时俱进,在搞好安全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各方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笔者认为,最重要且必要的就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随着企业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导入ISO9000质量标准,引入其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就成为创新管控模式、拓宽工作渠道、提高运行标准和质量,提升经营业绩的有效途径。日本索尼公司总裁盛田昭夫曾说过:企业内部管理之要义在于内部管理的制度化,大凡成功地企业都有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将质量标准应用在管理工作的各个领域,通过建立系统的质量管控模式,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传统的管理方法、以及在新时期摸索出来的一些新经验、新方法用文件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标准、规范,并把所有工作按照贯标的要求实行过程控制,对每一项工作和活动均采取PDCA闭环控制,做到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并持续改进,那么,管理工作就会在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中不断提高,进入良性循环。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怎样才能建立起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建立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必须建立起全方位、系统的管理制度,所有员工都按照颁布的制度行事,这样一来,企业内具有不可变动性的固定规则会越来越多,而具有可变动性的事务则越来越少,进而让法治越来越多、人治越来越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要做到这些,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制定制度时,应该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结合企业实际,全面考虑、仔细审查、员工参与。任何制度出台前必须经过讨论评议,每一个条款都要认真推敲、反复斟酌,达成一致共识。每份制度尽管都属于某一个系统,但是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系统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制度之间应当互相影响、协调统一。一旦制定就必须具有相应的稳定性,除非是公司业务、组织架构或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否则基本不应改动。应当使之成为衡量一切问题的准则,既同一类问题的处理应该遵照一种制度而非其他,确保制度的严肃性。二是要让全体员工知晓制度并不断完善制度中的细节。每个企业都会建立制度,必须要采取各种宣传方式让每一个员工都知道与自己相关的制度条款和内容。否则,制度就成了一纸空文,围绕制度建立的体系也不可能被员工了解和认同。此外,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的不断创新发展,一些制度必然会不能够适应工作的要求,制度本身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制度形成一面网,一个环节衔接另一个环节。三是既保证强制力执行又兼顾可操作性地落实制度。写在纸上的东西不会自动变成现实,制定制度并不难,困难在于执行与操作。制度本身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执行与操作二者之间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只有在管理实践中,在执行与操作间不断协调,才能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得到完善。  2以规范管理为基础,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在一个企业组织中,要保证企业管理获得充分好的效率和效益,使企业的每一个岗位角色都把工作圆满地做好,就必须规范化管理,实行事事有章可循的明晰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明晰的责任体系,使企业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对应到管理工作就是按照业务程序要求每一个岗位的员工清楚自身岗位职责并根据职责圆满地做好各项工作,堵住和避免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和失误。首先,应建立起科学合理、明确清晰的组织架构。有什么样的组织架构,就有什么样的岗位职责相对应,部门岗位职责实际就是对组织架构功能及运行的说明和延伸。如果组织架构存在问题,那么不管岗位职责多么详尽,也避免不了走错路、走弯路。其次,应当细化岗位职责,上至董事长、总经理,下至一线员工,让企业内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明确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使每个工作人员可考核化,使每项工作内容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任何一个岗位的职责一经确定就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以经常性修改。然后,应当确立唯一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明晰的责任体系,形成“闭环效应”。在细化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强化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建设,形成“责任链”。强化考核管理,对工作中的失误、疏漏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分类定级,并对责任追究明确到人、具体到事。最后,应当消除管理真空,让所有业务都有人管理,所有问题都有相应人员解决,避免因职责混乱造成推诿扯皮,项目无法推进,工作得不到落实的情况。如果问题确实很复杂,则应当确定牵头部门,并由相关部门配合,责任分级分层,确保其最终解决。  3以科学定位为手段,推行标准化管理  企业标准化管理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涉及到了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标准化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作为一个企业能不能在市场竞争当中取胜,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能不能在市场竞争当中发挥作用,这决定标准化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存在价值,必须结合市场运行环境,企业内部质量体系建设管理状况,科学地分析和定位。  不知道这是不是你需要的呢 ?更多的参考文献就在(59168)上查吧

7.航空公司公益活动有哪些

如凤霞中学助学、非典捐助、汶川地震救助等

8.航空公司公益活动方案

东方航空精神:严谨高效,激情超越。 

 企业愿景:成为“员工热爱、顾客首选、股东满意、社会信任”的世界一流航空公司。

  企业核心价值观:客户至尊,精细致远。

  企业精神:严谨高效,激情超越。

  东航企业文化理念体系诠释:

  我们是中国东方航空。

  我们站在世界的东方,致力于建设一个“员工热爱、顾客首选、股东满意、社会信任”的世界一流航空公司,为全球客户架起安全高效的空中桥梁。

  我们尊重客户需求,也创造客户需求,这一切都源于我们内心对客户的尊敬和对事业的热忱。

  我们以战略的眼光着眼全局,谋划未来;我们以务实的行动关注细节,日清日高。我们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使我们的实力倍增,使我们的基业长青。

  作为一家现代航空企业,我们关注员工的成长与幸福,尊重员工的贡献与才智,重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珍惜员工的热情与创意,给予员工公平公正的待遇与机会,营造员工热爱的家。

我们不断追求服务品质的提升,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航空运输服务和精准、精致、精细的全流程个性化服务,达到或超越顾客的期望,赢得顾客的信赖与忠诚,成为顾客心中首选,与顾客共同创造“世界品位、东方魅力”的品牌核心价值。

  我们秉持稳健创新、开放合作的经营理念,构建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严谨细致的风险管控机制和敬业创新的团队合作机制,竭力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以共享价值赢得股东满意,使股东对我们的未来充满信心。

  我们坚持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带动全体员工努力提升经营业绩,促进和谐社会关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绿色航空实践,传承东方文化魅力,勇担急难险重任务,以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赢得公众的理解与认可,舆论的支持与维护,社会的鼓励与关爱,国家的信任与期待。

  作为航空从业者,安全是我们的根基。严谨高效是我们必备的职业素养,也是我们的精神内核。我们必须保证每一位旅客都安全快速地抵达目的地,我们尽力保证及时准确地响应每一位旅客的需求,这是我们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我们不断认识自我、激励自我、超越自我,让每一个细胞都充满激情和活力,知难不难,只争朝夕,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和创新中坚守平凡,成就不凡。

9.航空公司公益活动策划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 ,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0.航空公司 活动

2004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5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九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通知书,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运营手册;

2.质量手册;

3.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5.安全保卫方案;

6.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三)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申请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许可证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企业地址

(四)基地机场

(五)企业类别

(六)注册资本

(七)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

(八)法定代表人

(九)经营项目与范围

(十)有效期限

(十一)颁发日期

(十二)许可机关印章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增加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以及航空俱乐部增加经营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增加相应的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变更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乙、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时,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民航总局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增加相应的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变更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应当根据其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按本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在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时,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该经营项目。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如发生损毁、灭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相关媒体发布遗失公告后10日内,重新申请领取。

第二十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未申请变更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三年以上的,或者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航空器损坏、消失等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变更、换发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办证工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况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规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等造成损害。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批准的营运手册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用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开展作业与服务;

(三)公布作业服务价格表;

(四)在规定的飞行空域内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六)在经营活动期间,保持对使用飞行区域办理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有效性;

(七)保持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符合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八)按《合同法》的要求与被服务方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航空俱乐部除应履行上条所列义务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在城市市区、居民聚集区、重要工业生产和交通设施、人文古迹等地区上空开展各类飞行活动;

(二)加强对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监督管理,保证其在飞行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的航空法规、条例和规则,确保飞行安全;

(三)应与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就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

(四)未经监护人同意,航空俱乐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航空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第三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在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人。

对于需要整改的,被检查人应按相关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反馈。

第三十六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该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经营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总局。

第三十八条 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从事活动时,有权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筹建认可或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筹建认可通知书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关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换发,或者擅自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或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开展经营活动时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民航总局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02号令)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录一:本规定术语解释

城市消防 使用直升机开展的城市高大建筑物的空中喷液灭火和人员救援等的飞行作业。

出租飞行 系指由通用航空企业提供者提供飞机、机组、燃油和航空旅行所需的其它服务的飞行活动,使用者支付费用通常是以公里数或时间计费,再加上等候时间和机组等额外费用。

初级类航空器 最大总重量不超过1225公斤的轻型飞机、旋翼航空器、滑翔机。

个人娱乐飞行 系指拥有飞行驾驶执照的个人,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展示飞机性能与飞行技艺,以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公务飞行 通用航空活动的一种方式,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按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确定时间和始发地、目的地,为其商业、事务、行政等活动提供的无客票飞行服务。通常使用30座(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

海上石油服务 使用直升机担负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后勤供应船平台与陆地之间的运输飞行。其主要任务是运送上下班的职工、急救伤病员、运输急需的器材、设备及地质资料、在台风前运送人员紧急撤离、发生海难事故后进行搜索与援救,空中消防灭火等。

海洋监测 国家海洋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污染、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和执法取证的作业飞行。

航空护林 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和专用仪器设备并配备专业人员,在林区实施林火消防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业飞行。它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优点,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强有力的措施。主要作业项目有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

航空俱乐部(飞行俱乐部) 系指以小型或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飞行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起降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私用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及个人娱乐飞行等项服务的经营单位。

航空喷洒(撒) 利用航空器和其安装的喷洒(撒)设备或装置,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或地面上的植物喷雾和撒播的飞行作业过程。主要用于农林牧业生产过程中,具体作业项目有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等。

航空器代管业务 是指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中的有关要求向航空器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

航空摄影 使用航空器作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的方法。根据使用目的、技术要求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方面。

航空探矿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使用装有专用探测仪器的飞机或直升机,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行作业。

航空运动表演飞行 系指使用航空器,遵照运动规则,有国家航空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以展示飞机性能、飞行技艺,以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航空运动竞赛飞行 系指使用航空器,遵照运动规则,由国家航空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以检验、交流飞行技能为目的而开展的竞赛飞行活动。

航空运动训练飞行 系指使用航空器,以提高竞技飞行技能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科学实验 使用航空器为开展的各种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行活动。

空中广告 以航空器为载体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具体作业项目:机(艇)身广告、飞机拖曳广告、空中喷烟广告等。

空中拍照 在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等)上使用摄影机、摄像机、照相机等,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空中巡查 按预先设计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被监测目标进行空中巡逻观察的作业飞行。具体作业项目有道路、铁路、输电线路、运输管道等的空中巡查与监测。

空中游览 指游客搭乘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气球)在特定地域上空进行观赏、游乐的飞行活动。

陆上石油服务 在高原、高寒、山地、沙漠等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地区从事勘探开发石油工作时,借助于直升机(或必要的小型固定翼飞机)的独特功能,担负空中吊装与运输服务的飞行。

气象探测 使用航空器对大气物理、大气化学和气象现象进行探察、测量的飞行作业。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

人工降水 是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用飞机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促进降水的一种方法。它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天空中须有旺盛的浓积云系或有深厚层状云系;二是有催化剂的凝聚作用。常用的催化剂有干冰、盐粉、碘化银、尿素等。人工降水就是依靠催化剂的凝聚核作用,加大云中水滴直径,在云层气流发生强烈对流作用下,迅速形成雨或雪。用于人工降水作业的飞机,应有良好的高空飞行性能,实用升限应达到4000米以上,须有气象雷达和供氧设备。还包括飞机融冰化雪,即利用飞机向地面山坡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提高冰雪温度,促使冰雪融化的方法。

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 指使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飞行驾驶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以正常教学为目的的任何飞行,教官带飞和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包机合同,包租通用航空飞机和直升机为其出行提供的飞行服务。

通用航空企业 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等飞行服务的经营组织。

医疗救护 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飞机或直升机,为抢救患者生命和紧急施救进行的飞行服务。

渔业飞行 渔政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渔业资源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的作业飞行。

直升机外载荷飞行 以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作业。包括:直升机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直升机组装铁塔和施放导引绳、直升机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直升机引航作业 使用直升机在外籍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航员的飞行作业。

附录二:各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对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的最低要求

单位:万元

┌─────────────────────┬───────┐

│ 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购置航空器使用│

│ │的自有资金额度│

├─────────────────────┼───────┤

│具有公务飞行、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经│5000 │

│营项目的企业 │ │

├─────────────────────┼───────┤

│具有其它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2000 │

├─────────────────────┼───────┤

│具有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1000 │

├─────────────────────┼───────┤

│具有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500 │

├─────────────────────┼───────┤

│具有经营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私用驾驶执照培│100 │

│训项目的航空俱乐部 │ │

├─────────────────────┼───────┤

│其它经营项目的航空俱乐部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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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

民航__________地区管理局

┌──┬──────────────┬───────┬─────────┐

│单位│ │经营许可证编号│ │

├──┴─┬────────────┼────┬──┴─────────┤

│经营活动│ │服务客户│ │

│项 目│ │名 称│ │

├────┼────────────┴────┴────────────┤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预计作业飞行小时│ │作业基地机场│ │

├──┬─────┴────────┼──┬───┴──────────┤

│机型│ │机号│ │

├──┴────┬─────────┼──┴─┬────────────┤

│作业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

├───────┼─────────┼────┼────────────┤

│ 合同订立情况 │ │保险情况│ │

├───────┴─────────┴────┴────────────┤

│备注: │

│ │

│ │

│ │

│ │

└───────────────────────────────────┘

兹保证上述所填各项信息属实,并对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责任。

备案表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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