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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总结(检察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2022-12-17 05:40:17绿色环保2

1. 检察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1.

缩短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限制 笔者认为,将能够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设定必须成立五年的限制,缺乏合理性,应将时间缩短。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起诉主体既要具备环境损害事件中所涉及的各种专业技术技能,又要具备调查取证、损害

2.

明确人民检察院为主要公益诉讼人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也可请求检察机关,

3.

赋予公民起诉权利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 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检察院的职能。

3.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预防性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公益还未受损,还有存在受损的可能,为了预防公益可能受损而进行的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预防性公益诉讼。例如对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益诉讼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中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公益诉讼监督等。当然,由于公益诉讼刚起步,还需要不断完善。

4. 检察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1、受理案件2、侦查3、侦查终结: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

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就轮到检察院和法院出马了。简单来说,检察院负责审核并起诉,法院负责审理判决。

5.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6. 检察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简报

(一)政府常务办公室。贯彻落实精简会议活动等相关规定,指导全区行政机关会议活动精简工作。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办公室承办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日常会务和事务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区政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的统筹协调。负责区政府主要领导外出考察学习、区内调研线路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统筹协调。负责收集整理区政府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工作重点及每周工作动态。统筹协调区政府领导日程安排,负责汇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活动情况。负责区政府会议室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股。贯彻落实精简文件简报等相关规定,指导全区行政机关文件简报精简工作。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电收发、登记、分办工作。负责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的核稿、印制等工作。承担密码电报的分办、传阅、管理。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机要、保密、档案、印鉴管理等工作。负责区政府政务值守工作。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各类会议及活动的通知、参会情况收集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秘书一股。服务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承担相关方面的文电处理、会务办理和督查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联系领导的政务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二股。服务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事业、商贸旅游、金融保险等工作的副区长。承担相关方面的文电处理、会务办理和督查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联系领导的政务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三股。服务分管农业农村、工业经济、交通运输、招商引资、东西部扶贫协作、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工作的副区长。承担相关方面的文电处理、会务办理和督查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联系领导的政务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民主决策与法制监督股。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区政府重大决策民主意见的搜集征集实施办法。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区政府重大决策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办法。负责或衔接、联络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策性文件、重大综合性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负责收集整理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供决策参考。负责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涉法诉求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涉法事务的审查。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审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政务服务改革股。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区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全区政府系统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区政府督查室。配合区委目标绩效办做好《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区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交办、督办工作。协调、配合区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做好市政府领导、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办理涉及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政研股。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等重要会议纪要撰写或审核等工作。牵头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综合性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文稿、领导署名文章、向上级汇报材料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承担区政府政策性文件撰写工作。整理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信息动态。负责区政府大事记编撰工作。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调研信息股。负责开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和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调研,及时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协助完成上级政府系统交办的重要调查研究课题。对全区政府系统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和重要讲话进行政策性审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电子政务股(增挂区政府信息公开办牌子)。负责区政府机关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负责区政府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全区政府信息协同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和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规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督查调研和考核评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政工股。负责办公室机关及办公室管理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党建、政治思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人技术等级申报、考核、评定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和办公室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后勤保障和机关事务股。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国有资产、公务用车、司勤人员、社会保险、生活服务、环境卫生、通讯保障、物资采购等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好有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安全保卫股。负责区政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区政府办公室,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管理机关门卫。统筹协调车辆停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7. 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遭受破坏的林地植被及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修复,体现了当前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毁坏林地破坏生态坏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得到了行政机关的高度赞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检察机关将长期与行政机关互相借力做好公益诉讼,进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多赢共赢的效果。

8. 全国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技术专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检察长负责制,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三条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会同军事检察机关开展涉军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约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三)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四)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七)勘验物证和现场;

(八)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妨碍调查核实的,依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对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处分,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二)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

(三)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规范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成效评估以及诉讼衔接等程序。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时,除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一)对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未整改或到期未整改到位的案件应当依法起诉;

(二)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

行政机关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履行职责或者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健全、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程序。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难以鉴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增加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确保生效裁判执行。

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审判机关应当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强制执行、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移送执行和执行监督,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及部门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落实常态化联络制度,完善会商研判、信息通报等沟通协调措施。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起诉及审理工作衔接信息平台,依法双向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以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干涉阻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或者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建立与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惩罚性赔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建立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业务培训,规范自身执法活动,提高公益诉讼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赔偿金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和行政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促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营造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依法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检察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例

大部分明星拍戏的时候都会碰到感情戏,好多男女主因为拍戏时过于投入,擦出火花,从而假戏真做走到了现实,下面我就为大家盘点一下那些假戏真做,现实中修成正果的明星们! 第一对,吴奇隆和刘诗诗

吴奇隆和刘诗诗因为主演电视剧《步步惊心》而结缘,剧中饰演雍正的吴奇隆和饰演若曦的刘诗诗可谓是虐恋情深,赚了观众一把又一把眼泪。 不同于戏中的虐,现实的两人可是甜的要命,虽然二人相差16岁,但是自从二人大婚之后,一直相敬如宾,十分恩爱,现在刘诗诗更是生下了儿子“步步”,成为幸福的一家三口。

第二对,邓超和孙俪

邓超和孙俪一直被公认为逗比夫妻,二人因为合作电视剧《幸福像花儿一样》日久生情,二人性格更是合得来,无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私下都像是一对活宝。 现在二人儿女成双,可谓是事业爱情双丰收。

第三对,徐峥和陶虹

电视剧《春光灿烂猪八戒》可谓是我们小时候最深的记忆了,不同于电视剧中,小龙女变成了泉眼永远离开了猪八戒,现实中的陶虹和徐峥假戏真做走到了一起。 二人结婚多年,陶虹主演的《小欢喜》热播时,徐峥更是狂撒狗粮称,“陶虹是大家的陶虹,我是陶虹的私有财产”,感情甜蜜爆表。

第四对,陈晓和陈妍希

“双陈夫妇”大婚时的“婚纱吻”,真是迷倒了万千少女,一度成为偶像剧的教材,二人因为《神雕侠侣》相识相爱,走到现实成为真正的“神仙眷侣”! 在节目中中提起老公陈晓,陈妍希满眼发光难掩幸福,后来他们的儿子小星星出生,取名为陈睦辰(谐音陈慕陈),更像是陈晓对陈妍希爱的见证。

在娱乐圈假戏真做的明星不在少数,有的恩爱过后选择分手,有的则修成正果,羡煞旁人,上面这些假戏真做修成正果的明星夫妻们,不知道你最喜欢其中哪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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