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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环保公益行动(环境公益诉讼律师)

2022-12-03 12:00:56绿色环保2

1. 环境公益诉讼律师

一、德凯律师团代理的国内具有影响力案件

1、“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屹立于世界的领导地位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民生工程本是喜事,但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的村民却遭遇了非法强拆,在补偿未达成一致前当地政府组织强拆,失去家园的村民及时找到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维权。“一带一路”战略在提倡和平、交流、理解、包容、合作、共赢精神的同时,地方政府拆迁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也要严惩,目前案件针对强拆违法正在复议期间,通过德凯律师的维权努力,期待被拆迁人能够早日获得满意补偿。

2、国家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利用贵州喀斯特地区的洼坑作为望远镜台址,建造世界第一大单口径射电望远镜,被誉为“中国天眼”。贵州省黔南市平塘县对该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该县大窝凼克度镇村民的承包地被违法强占,委托德凯律师团介入并启动司法程序维权。FAST工程虽然在日地环境研究、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忽视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该村村民集体委托德凯律师团维权,争取合理补偿。目前已通过行政诉讼确认政府信息答复违法,为下一步补偿谈判争取了良好契机。

3、蒙华铁路是国内最长运煤专线——蒙西到华中煤运铁路,北起内蒙古浩勒报吉站,终点到达江西省吉安市,线路全长1837公里,规划设计输送能力为2亿吨/年。标志着我国首条跨江的重载铁路成功跨越长江荆江江段,蒙西至华中铁路通道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成绩的背后是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张某的3000平养殖场被强拆,事先没有任何强拆通知所有设备全部砸毁,强拆时张某及家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面对巨额损失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不谈补偿,德凯律师介入后及时取证并启动诉讼程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通过缜密的谈判策略和不懈努力,委托人最终获得满意补偿款结案。

4、济南市民唯一住房被强拆,废墟上生活,信访期间家人被多次殴打致重伤,德凯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成功维权。

2017年7月8日济南市民于先生唯一住房被强拆,街道办、村委会、派出所、保安公司等70多人参与,当事人及家人被威胁禁止报警,隔天信访时被恶意殴打晕厥住院无人理会,医疗费用自己垫付,目前居无定所只能坚守在拆迁废墟处。德凯律师团得知事实经过后,第一时间与被拆迁户取得联系,并无偿介入此案开展维权工作,提供法律援助。

二、 德凯律师团代理的个人精品案件

1、 北京市通州文化旅游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企业拆迁纠纷;

2、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一二三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楼拆迁纠纷;

3、 河北省三河市建兴路贯通工程建设项目宅基地房屋拆迁纠纷集团诉讼;

4、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集中供热改造项目企业拆迁纠纷;

5、 天津市河北区八马路(律纬路以西)地块房屋拆迁纠纷;

6、 内蒙古满洲里市圣天池北侧边境公路东侧地块征收草场纠纷;

7、 吉林省梅河口市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纠纷集团诉讼;

8、 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海域征收纠纷;

9、 黑龙江省伊春市联合街步行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纠纷;

10、 山东省泰安市京沪高铁南片区E3棚户区住房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纠纷;

11、 山西省太原市东峰路迎泽段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纠纷;

12、 安徽省淮北市三本汽摩配产业园集体土地征收纠纷

13、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农场六条河沿线拆除违法建筑纠纷;

14、 江苏省泰州市3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

15、 湖北省荆门市胡祠堂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纠纷;

16、 河南省周口市九鼎华御君府小区以租代征非法占地纠纷;

17、 湖南省新田县南通路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纠纷;

18、 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门面房拆迁纠纷集团诉讼;

19、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清塘河水库征收林地纠纷;

20、 陕西省西安姚先生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21、 贵州省贵阳市家具厂拆迁纠纷案;

22、 广西桂林“资兴高速”建设厂房拆迁纠纷案;

23、 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违法拆除房屋纠纷;

2018年,南昌作为拆迁年,各区县拆迁消息就不绝于耳,3月1日,房屋征收工作千人动员大会举行,计划在2018年全力推进20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工作,意味着征迁面积相当于五个天安门大小,推动城市发展从“澄碧湖时代”向“雄溪河时代”、“大赣江时代”迈进。

2. 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

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适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积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法律体系,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同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发展,构建以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制度实施体系,明确职责,提升制度实施效果和效率。

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重要途径之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必须以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保障。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要明晰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确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标准。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则要从生态补偿参与主体多元、补偿标的多元等方面入手,允许民间组织和资金参与其中,创新生态产品,可以以实物、技术、项目等多种方式推进生态补偿工作开展。

3. 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政府指导价

行政诉讼一般的律师费要3000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收取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费的标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当事人可按该标准来交费,具体可询问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

4. 环保法 公益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5.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6. 公益诉讼环保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环境法的公益诉讼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8. 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由谁承担

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

1、当公益诉讼原告胜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包括原告因公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并建立公益诉讼奖励基金,以用来鼓励公益诉讼原告。

2、当原告败诉时

公益诉讼费用由国家和原告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承担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而对律师费用则通过各地方公益诉讼专有资金账户和诉讼费用保险实行分散支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9. 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新增了3条全新的法条。

“新法条不但增加了案件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让案件更加有法可依。”刘寰宇介绍,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污染企业、个人本身并不具备修复环境的能力。所以,《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由检方指定第三方进行修复,而费用由污染企业、个人承担。同时,《民法典》第1235条对污染环境需要赔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信《民法典》第1232条,会对污染企业、个人有很大震慑作用。虽然民法典还未明确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参照现有法条中,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是按照损失的3至10倍进行赔偿。”刘寰宇说。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以本案为例,检察院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后,再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修复费用的同时,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0. 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问题

一、一般败诉方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吗?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表明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除非胜诉方自愿提出要承担;但部分胜诉败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案件的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而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讼的,法院会根据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

2、对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但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法官所认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

二、为什么败诉方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对败诉方是否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的解释,尽管这个问题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但不可否认在某些情情况下,只要程序正当规范、赔偿有标准,败诉方是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的,这样做确实在某种情况下也是在维护利益的公平。

11.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环境侵害诉讼中,当事人因污染危害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性质,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致害者一方则因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依法负有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

实践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且相对不确定,而现代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往往是有多个固定或不固定的污染源共同造成的复合性污染,使得致害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比例的确定极为困难,从而形成了环境侵害诉讼中主体确定方面的难题。

除了已为法院广泛采用的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形式——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外,还需要对环境侵害诉讼主体的确定方式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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