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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第二十五,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有几个?

2022-11-22 15:03:12绿色环保2

一、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有几个?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年11月9日,注册资本8亿人民币,地址天津环保第二十五: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是天津市属国有企业。

昌邑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是天津泰达全资子公司,地址:山东省昌邑市。

安丘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由安丘市人民政府和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创办。

黄山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天津市高架源自动监测系统有安装规范吗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法》(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罚则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外地车辆如何在天津办理绿色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只能在本地办,本地的环保局

在外地办需要车属地的环保部门开委托证明,很麻烦,很费钱

四、中国第一套垃圾焚烧发电装置是哪个电厂的,在什么地方。

广州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厂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

五、天津京蓟圣光万豪酒店 的酒店家具哪儿的企业加工的

这种高大上的酒店,所布置的家具,是上海 如晶的加工生产的

六、新环保法第25条规定授予环保部门的权利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七、新环保法第25条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八、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对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状况。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以防治工业污染和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并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拟定并监督实施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计划;

(三)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建立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

(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七)受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调查研究;草拟本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和区计划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第十七条 市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大型生态保护工程等建设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第十八条 市和区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规划和计划,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所属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管理、治理和考核,并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和协调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向本市各级环境监测单位下达环境监测任务,收集汇总监测资料,对本市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

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数据争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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