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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审批检测验收怎么办理?

2022-11-18 20:35:12绿色环保2

一、环保审批检测验收怎么办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如果只是没有进行备案手续,说明已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连竣工验收也没有通过,建设部位就擅自使用,法律规定关于办理环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承认竣工验收已通过,除了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你们承担责任外,其它出现的问题有建设单位来承担。另如果已通过竣工验收,质检站也已通过验收,还是尽快督促建设单位去备案。规定是通过验收后15日内去备案。注意:备案是建设单位去备案的,不是施工单位去备案的。

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含监测或调查方案)或监测表(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应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和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

5、申请单位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6、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

三、环评验收怎样申请?

关于对*****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

**公司***项目***年委托**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局对项目进行了审批(号文);**年**月***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进行试生产(试运行通知书号),试运行期限为****。经过**个月的试生产,该项目运行状况已经达到了申请验收的条件,相关环保治理设施都已正常运行,特申请***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特此报告

*****公司

年 月 日

四、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需什么材料?

1、需要给排水说明;2、排污许可证;3、环保批文(立项阶段);4、申请环保登记表(环保局规定格式)。是否还需要其他的,看当地环保局规定,比如发电机环保等。仅限住宅小区花园验收。工业的要很多的资料。

五、申请环保验收怎么写

要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工业生产性项目) 然后再按步骤来

六、污染物未达标排放,是否可以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当然不可以喽,废水没有达标排放已经说明废水处理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与生产能力相一致的污水处理能力,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所以...............先谢谢。

七、新单位的环保验收怎么申请?

在试生产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然后可以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环境验收监测,然后环保局会组织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一个月内取得环保验收批复

八、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竣工检查和验收。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凡环保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第四条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决定强行投产者的责任。第五条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该工程项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文。第六条 环保设施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应在化工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之前进行或一并进行,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产。

当地尚未实施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各条款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规定。第七条 化工系统各级基建、环保部门都应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纳入计划。各级化工环保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设备、材料及施工力量是否落实,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组织、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效果。第八条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现行管理体制,根据化工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原则,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权限作以下分工。

1.受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委托,由化工部组织验收或组织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的大型建设项目(包括特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

2.合资建设(包括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建设)的一般大中型项目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小型项目,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3.地方安排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结合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化工建设项目,在组织环保设施验收时,必须有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参加。

4.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环保设施。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应请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指化工系统一、二、三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评价、环保设计等单位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负责检查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使用效果,把好“三同时”的同时投产这一关。第十条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环保设施分为化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预验收、验收三个步骤进行考核。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时,对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和经过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可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步骤的工作合并,简化为一次验收。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生产准备工作时,应做好以下环保设施的运行准备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要求,设立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配齐管理和监测人员以及监测仪器、设备。

2.配齐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制订环保设施工艺操作规程。

3.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台帐。

4.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联动、投料试车前,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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