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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性墓园(生态公益性墓区)

2022-11-17 01:20:52绿色环保2

1. 生态公益性墓区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3、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2. 公益生态葬区

生态葬国家规定不收取费用。

3. 公益性墓地规划

公墓审批手续的流程:

1、 需要征求土地所在的村领导的同意,以村名义向镇里汇报

2 、镇政府同意后再去县民政局汇报

3、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

4、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5、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4. 生态公益性墓区建设方案

凉州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骨灰墙,下同)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非化火区所在地村民提供遗体安葬和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凉州区公墓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坚持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应当选用荒山瘠地、荒滩,不得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沟渠的堤坝以及铁路、国道两侧建立公益性公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村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本着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资建设。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其收费项目和价格由区物价、民政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埋葬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8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批准。也可由民政局商相关乡镇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公墓的规划图(标明地界、位置、占地面积);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村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违反物价、住建、国土、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5. 公益性生态公墓

公益性墓地是具有福利性质,不需要营业执照,只需要当地的民政部门的批文。一、公益性公墓分为农村城市两种:统称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只安葬本村/本镇村民,不对外,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无土地使用证,只有当地民政办/区民政局的批文。一般墓穴占地标准比较小,单双墓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其价格也不高,有的地方不收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省/市民政局批准设立,可安葬本城市公民,也是收费较少或不收。

6. 区级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公建民营是合法吗?

答题城市公益性公墓,公建民营是不合法的公益性牟工建民不能属于民营的势如雨工建的

7. 市生态公益性墓区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四个基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符合《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①耕地、林地;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③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④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3.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墓穴面积、墓碑高度符合《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要求(单个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八项材料: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3.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4.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6.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7.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 什么是生态公墓

莲界生态陵园是合法的。此项目是由重庆市合川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龙潭山公墓有限公司全资打造,它是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主题文化生态陵园。

9. 生态公益性墓区管理办法

3个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购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自2019年2月17日开始投入使用,可提供西山墓区(一期)公益性墓位1244个,为解决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市辖区范围内涉及的迁坟对象安置问题,以及为柳州市区户籍在享困难群体、在柳进行器官(遗体)捐献、眼角膜捐献的志愿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截至2021年2月4日,共完成521个公益性墓位申购,其中,2019年申购墓位157个,2020年申购墓位361个。

10. 公益性公墓选址

公益性公墓墓穴各地不一样,我们这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11. 生态型公墓

龙凤园是一处融宗教文化、园林艺术、追思悼祖、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化管理多功能的生态陵园。它为逝者营造一种安乐祥和的有序空间,为生者缅怀亲人提供了一处肃穆的理想环境,它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土地资源和我们一代人最新的殡葬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倡导文明殡葬改革良好风尚 只要不断努力 明天将更辉煌 企业精神: 真诚至真,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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