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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环保污公益诉讼(泰州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详情)

2022-10-15 15:25:26绿色环保2

1. 泰州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详情

经济的发展是不能以严重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而且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说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国家制定的有环保法,在环境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那么,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当中是针对处罚的相关规定,按照环保法处罚标准的规定当中,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说构成犯罪的话,是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会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另外还要进行罚款的,并且对于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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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2.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了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行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处罚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行政处罚工作。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的请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 泰州市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

  凶手极度残忍,20年来,至今未归案。

  发生于1996年的“1·19碎尸抛尸案”,更为人熟知的名称是“南大碎尸案”,由于该案20年来悬而未决,曾与近日破获的甘肃白银连环奸杀案一起,被网友列为中国少数的几大悬案之一。

  20年来,它被网友不断地解读、猎奇,甚至全民侦查。

  被害人刁爱青,遇害时19岁。她的父母、亲人是如何走过这20年?

  2016年9月7日,刁爱云来到南京,向警方询问小妹刁爱青遇害案的侦办进展,得到的回复是“案件正在侦办中”。20年前,刁家听到的也是这个答复。

  刁爱云至今还记得,1996年1月20日那个漆黑的雪夜,六辆警车来到住在江苏省姜堰市(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的刁家,连夜把一家人接到南京,他们被告知家里的小女儿刁爱青失踪了。

  在南京华侨路派出所,刁爱云和丈夫郭春华被单独安排在一间会议室里,郭春华一度以为警方把他们当成了嫌疑人,直到他发现大黑板上写着“1·19碎尸抛尸案”。

  黑板上图文凌乱,其中一处标注着“新街口”,这是南京城最为繁华的闹市区。就在当年1月19日清晨,有人在新街口附近发现了一包肉块,翻捡之后竟出现了人手。

  接下来的几日,南京城内陆续发现多包碎尸,警方经过排查,确定其皆为同一被害人——刁爱青。三个月前,刁爱云和丈夫刚把妹妹送到南京大学,入读信息管理系成教脱产班。

  刁爱青留下得7个字是什么 揭南大碎尸案真相

  这是刁爱青第一次来南京,那一年,她19岁。

  2000片碎尸和一颗“苦痣”

  刁胜民很少提起小女儿遇害的事,偶尔谈起,他的大嗓门静了下来,浑浊的双眼低垂,双手不住地搓着大腿。

  只有在夜里,刁胜民时常会想起小女儿,辗转难眠。

  时间回到20年前,1996年1月21日,当年48岁的刁胜民呆坐在在南京大学宾馆,他看到当天的《扬子晚报》头版中缝刊登了一则“认尸启示”。

  “人没了。”他对走进房间的女婿郭春华说。

  随后,警方向家人告知了刁爱青遇害的情况,家人提出想看最后一眼,被一位公安局领导劝阻,“他说太残忍了,办案的警察都不敢吃肉。”郭春华称,警方通报称尸体被切成两千多片,头颅也被煮过。

  家属在南京待了4天。刁爱云记得当时母亲一直在哭,父亲则没有流一滴眼泪,“整个人就像呆了一样”。随后,刁家人又被送回姜堰,“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哪想一等,就是20年。”

  事发后,南京全城展开了一场大排查。

  “轰轰烈烈地查了几个月,保卫处、居委会、公安局全都在查。”南京大学老校工周师傅说,那年他60岁,恰在退休前碰上此事。

  周师傅因为单身一人住在学校,成了重点排查对象,“来了4、5个警察,把我家的厨房和厕所都摸了个遍。”

  据《法律与生活》此前报道,当年南京警方发动“人海战术”,几乎所有的警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这起案件。根据作案手法,警方曾一度认定凶手的职业是医生或屠夫,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重点排查。

  “那时候女生都不敢剪短发”,刁爱青的高中同学吴小莉(化名)当时也在南京读书,她说事发后校园里人心惶惶,传说凶手专挑红衣、短发的女孩下手。

  刁爱云后来才得知,警察早前就去了老家沈高镇,当时村里有三个人叫刁爱青,第二个才查到她家,“结果就是我家的爱青”。

  刁爱青的右脸上有颗痣。在乡下,老人们把这叫“苦痣”。

  1996年《扬子晚报》的认尸启示上写着:“1月19日,我市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女性,20岁左右,身高1.6米左右,体态中偏瘦,眉毛较浓,右面颊有一黑痣,右耳垂侧有一绿豆大小的黑痣。”

  妈妈还曾留心问过,“爱青,你耳朵上怎么有颗痣?

  “这样,你好认我啊”。

  在父亲的眼里,女儿还是高中时的模样

  小女儿能够入读南大,对刁家来说本是意外之喜。三个月后,竟成了无妄之灾。

  此前,刁爱青连续两年高考失利,第二年只收到了本地某电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她不愿将就。

  生在苏北农村,家境贫苦,考大学成了跳出“农门”唯一的出路。刁家四口人的吃穿都出在七亩地里。一件衣服姐姐穿完妹妹穿,案发时刁爱青身上的红色外套,也是姐姐穿过两三年的。

  比妹妹年长5岁的刁爱云初中毕业即参加工作,收入微薄,刁爱青被寄予厚望。1996年,刁爱青如愿进入南京大学成教班读书。

  “没花钱,没费事,就把学上了。”刁爱云欢欢喜喜地送妹妹离开农村老家,不料“一百天不到,人就没了”。

  在刁爱云的眼里,那一年是破碎的。11月,爷爷去世,12月,自己出门(出嫁),1月,妹妹飞来横祸。 到了2月,又是一年春节。新婚的刁爱云和丈夫没等到初二“回门”,年三十晚就冒着大雪骑车赶回老家。年夜饭,四人围坐,却久久无话,“从那时开始,家里没有一件高兴的事”。刁胜民开始经常失神,兀自坐着,一动不动。

  与此同时,刁家居住的村镇里,流言开始滋生。

  李季月是刁爱青的高中同学,两人走得很近。她时常在单位听到人们揣度刁爱青,“说她漂亮、风流”。李季月气不过,拿着刁爱青的照片前去理论。

  “他们都是瞎说,爱青就是普普通通的一个女孩,很内向,喜欢看书。”李季月经常到刁爱青家借书,刁爱青平时省吃省穿,攒点钱就买书,当成宝贝,从不轻易借人。

  在吴小莉的眼中,不爱说话的刁爱青甚至有些“孤僻”。

  案发后,李季月曾在路上碰到刁胜民,老人听到些小女儿的风言风语,正一个人站在路边抹眼泪。李季月心里不是滋味,也跟着哭了起来。

  此后每年春节,李季月一家都要去刁家拜年。到了夜里,刁胜民和老伴却都睡不着。“别人家姑娘和我家的一样大,人家都回来团圆了,就我们不是。”

  刁胜民的印象里,爱青还是高中时的模样。那时读书要住校,刁爱青每月回家都由父亲接送。他骑着自行车,一边坐着女儿,一边挂着行李,路上要骑一个小时。

  看到警匪片,全家人就会陷入沉默

  刁爱青没有墓,家人也不知道她的尸骨在何处。

  刁爱云说,事发后,警方从老家带走了三麻袋书和杂物,妹妹的东西都没留下。她在南大的宿舍已被整个搬空。尸体也没能见着。

  刁爱青就这么消失了。

  刁爱云时常觉得恍惚,这20年,“就像做了一场梦。”

  “日子照过,事情不说。”小女儿的事成了刁家的禁忌,没人会提。但它就像扎在肉里的刺,尖锐而顽固。有时正看着电视,偶然换到警匪片,全家人就会陷入沉默。

  “网上说这说那,其实我们对这些一无所知。”多年来,网络上每隔几年就会掀起一场“南大碎尸案”的破案潮,畸恋、重金属音乐、吸毒者等词语出现在网友的猜测里,这个原本普通的苏北女孩被演绎得愈加虚幻。

  热帖被疯狂讨论后,发帖人又被众人怀疑,引得警方介入调查,最终证明不过是闹剧一场。

  刁爱云也曾想过凶手会是谁,“单纯的一个女孩,无仇无怨,死都想不通,恨都不知道恨哪个。”

  2016年1月,网友“老南京”发文称,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曾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将和‘开膛手杰克’‘十二宫杀手’‘黑色大丽花’等世界凶杀案一起,成为历史悬案。”

  紧接着,1月20日,公安部刑侦局发布微博澄清:此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

  刁胜民一度曾想,“我们不去(南大),就当这个事不是真的。爱青是跟人跑了,总有一天会回来。”

  日子长了,刁胜民又不得不接受现实。

  刁胜民说,当年从南京离开时,南大给家属退了2000元学费,还给了2000元抚慰金。此后,他又去过三次南大。

  最后一次去,是2010年冬季,当时刁胜民已被确诊为股骨头坏死。

  因家境贫困难以承担手术费用,刁胜民来到南大寻求帮助。刁胜民在保卫处坐了一夜,次日,校方给了他1万元,但同时提出让他打个收条,写明“以后不再找学校”,刁胜民亲笔写下了这张收据。

  20年来,姐姐首次询问警方侦办进展

  2008年,刁爱云夫妻曾带着父亲一起向南京警方递交过救助申请,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当时,刁胜民已经行走困难,走一段就疼得需要歇歇。

  2016年9月初,刁爱云再度找到南京警方。8日,鼓楼分局回复称,回去准备好材料上交,局里要进一步研究救助办法。

  当年事发突然,没有留下任何手续。每当被警方要求提交材料时,刁爱云只能一遍遍地重复,“我是96年南大碎尸案死者刁爱青的姐姐,我叫刁爱云……”讲一遍,哭一遍。

  20年,很多东西都在消失,有些痕迹却愈加清晰。

  李季月说,在大街上听到《萍聚》,就会想起刁爱青。从前在寝室,刁爱青总喜欢放下帐子,打开小收音机,轻声唱和。

  李季月还有一封刁爱青的信没来得及回,就被取证的警察带走了。信的落款写着,“小妹,1996年1月5日”。时间定格在刁爱青失踪的5天前。

  9月1日,刁爱云刚把儿子送去外省上大学。临走时,多年前的那种不安再度袭来,“我送妹子去上学的时候,她19岁,我儿子今年也整整19岁。”

  “好端端的一个人,无缘无故没了,人在世上就没有平安。”

  这种莫名的心慌,曾长期攫取着刁爱云的心,事发后不久她就因心理压力过大而流产。

  9月7日,刁爱云又去了一趟南大,路上听到有人卖唱,她特意穿过马路去找,“说不定是我妹子呢?”到了跟前,卖唱的中年女人摆着一块“救女”的牌子,劣质的音响嘶鸣,刁爱云愣愣地望着。

  事实上,直到今年9月7日,刁爱云才第一次去侦办单位——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询问案情。“父母年纪也大了,也走不动了,事情总要有个结果。”

  该局刑侦大队的工作人员回复说,案件还在侦办中,有了进展会通知家属。对方留了电话,刁爱云把纸条攥在手里,“我回家也有个说法”。

  走出大门,刁爱云忽然涌出泪来,“人能有多少个二十年,我这一世还能不能等得到?”

5. 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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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案诉讼手记

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甘肃人,我是从小吃牛肉面吃到大的,小的时候只知道兰州牛肉面在老家很多,并不知道它的名气如此之大,后来上大学时才知道兰州牛肉面是全国知名的面食。

小时候在老家县城吃牛肉面大概要四五块钱一碗,时间是零八年左右,后来涨到了六块,今年回老家吃的时候是七块,这个价格对于现在的物价水平来说不算高,当然,这是甘肃省内的价格。在我读大学的江南地区,兰州牛肉面一碗十二块,这个价格和省内相比就有点贵了,但对比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同类面食的价格,又比较正常,果然还是物以稀为贵啊,老家一条街好几家兰州牛肉面,江南地区好几条街一家兰州牛肉面,正所谓供需决定价格,现在看来确实是这样。

我说上面这些话的意思是想说,我们应该把批判的焦点聚集在机场,而非牛肉面,为啥这么说,还记得岳云鹏曝光的机场天价烩面吗?二者放一块儿看,你就会发现,面变了,不变的是啥?是机场,是天价,所以看问题要抓住主要方面。

其实在很多机场都有天价食品,只是兰州牛肉面这个被单独柃了出来,被无限放大了,当然,这个价格肯定是不合理的,是一种畸形的价格,问题出在哪呢?问题就出在机场这个消费场所里面,如果你把机场的这家兰州牛肉面放到普通的街道上,看它还敢不敢卖78一碗,它要敢,那就是纯粹的找死了。所以,要解决这个天价问题,那就要从机场的管理入手,而不是从兰州牛肉面入手。

再说机场的回应,这个回应可以说是说了等于没说,我们要听的是你们的解决方法,而不是避重就轻,搪塞敷衍,把牛肉面价格偏高说成是套餐的价格,这不是你们应该拿出来的态度,这个回应全程都在为自己开脱,把价格拆开来说,难道就能掩盖价格偏高的事实吗?明显不能,调整价格才是应该做的。

再多说两句,牛肉面里的牛肉真是越来越少了,作为大甘肃的名片,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声誉,不要老是想着偷工减料,节省成本,让消费者满意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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