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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什么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2022-09-29 07:57:58公益生活2

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什么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你好!今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中第六十条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二、企业支持地方公益活动可以减免税吗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摘自《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规范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捐赠物资接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1、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残助弱等困难群体;2、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3、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用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规定:1、捐赠的物资实行分级使用管理,各级捐赠物资接收机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或协议,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捐赠物资。2、各接收机构对使用不了或不便于储存的受赠物资,可交上级民政部门。对不能使用的捐赠物资,经报请民政部门审查后,进行销毁处理。3、各级民政部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资,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五、天津市慈善协会的捐赠款物管理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会长总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会设财务室,在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实际操作。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三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秘书处其他人员协助财务室工作。

二、 帐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帐。 第五条 本会各项慈善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三、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折款计算价值 第八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卡、《捐赠纪念》册、《捐赠证书》、纪念牌。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记入登记册时,均需填列捐赠意向,并同时在《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上注明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建立慈善基金、建立专项基金,均需由本会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同)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 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每日保险柜中的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品,本会有条件保管的,由本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都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五、 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集体办公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秘书处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六、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时需经财务室主任同意。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送达,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元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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