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全文(公立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一、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二、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办法处理:
(1)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物为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接受捐赠感谢致辞?
接受捐赠时应该这么说:首先谢谢捐赠部门对我们认同和厚爱,给我们带来了这么多物品,非常感谢;
其次是把这些爱心捐赠变成更好工作的动力,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努力工作,把工作做的更加出色;最后我也代表个人再次感谢捐赠部门,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多加联系。
四、接受现金捐赠分录?
1、股东捐赠: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无关人士捐赠(这个可能性很小):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建议最好与对方签订协议,视同投资,计入实收资本,可以合理避税,让这笔捐款发挥真正的作用.
2、现金捐赠及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捐赠,应该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按照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现金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捐赠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其中,市场价格将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捐赠相关制度规定的办法评估,并经捐赠人确认同意后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购买口罩、防护服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五、学校接受捐赠图书流程?
先由班段把学生捐赠的书统一汇总,再送到学校图书馆,进行编号。
六、企业接受捐赠如何开票?
企业接受捐赠通常情况下只开收据,因为企业接受捐赠不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开具收据等票据,根据接受货物的公允价值填写收据的金额,在会计上,一方面登记接受捐赠货物或现金的增加,另一方面,登记企业营业外收入的增加。
七、协会可以接受捐赠吗?
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志愿者协会可以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捐款。没有问题。
八、医院接受捐赠感谢致辞?
首先谢谢捐赠部门对我们认同和厚爱,给我们带来了这么多物品,非常感谢;
其次是把这些爱心捐赠变成更好工作的动力,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努力工作,把工作做的更加出色;最后我代表医院再次感谢捐赠部门,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多加联系。
九、学校接受企业捐赠流程?
学校接受企业捐赠首先报备上级。然后会专款专用。
十、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对象,定向用于包括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业、人道传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接受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必须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对于无法监管的工程项目捐赠资金,可予以婉言谢绝。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各界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愿。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市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
(二)红十字人道救助;
(三)红十字博爱助学;
(四)红十字博爱助医;
(五)红十字救护关爱生命;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
第十条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定向专项捐赠的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可从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捐赠人对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是指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行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严格程序、有凭有据。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他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赠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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