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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工具论代表人物(正义论作者及其简介)

2023-05-11 10:20:34公益生活1

1. 正义论作者及其简介

《正义论》内容精要:“正义”(justice)一词很早就出现于西方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特定意义可以概括为避免贪婪,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显然,这一定义主要用于人的行为。时过境迁,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家那里,“正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罗尔斯就直截了当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2. 《正义论》导读

      程序正义理论是在法律领域里具有特殊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种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是一项要在刑事审判的过程——而非裁判结果——中实现的价值。它有其独立的内在要求和意义、法院的审判能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与其能否作出公正的裁判并无必然的联系。

3. 正义论的作者

1.《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推荐人 | 顾培东

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 | [美]罗·庞德

译者 | 沈宗灵

商务印书馆 2010 年

【推荐语】我愿意推荐美国社会法学派创始人罗斯科·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用一句话概括推荐的理由:它能带你认识和理解复杂、但更趋于真实的法律世界。每一个法学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观,特别是每一个法学流派都有自己一整套有一定体系性、自洽性的关于法律的理解和解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即是庞德关于法律基本问题的理解和解说(商务印书馆最初的版本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与《法律的任务》放在同一册中,两者共同体现了庞德的基本法律观),内含四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四部分标题都朴实到素面朝天,但又深入根本,直达法学人或法律人心际。

2.《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推荐人 | 王利明

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 | 王泽鉴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推荐语】我在这里推荐王泽鉴教授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这本书以请求权基础为线索,提供了基础的民法知识,搭建了民法学习的框架。更难能可贵的是,本书在方法论上给读者以指引,引领读者透过请求权基础的手段掌握研习民法的基本方法。本书中还有大量的民法案例,将理论的学习和法律实践联系起来,帮助读者在案例中学习知识和运用知识分析案例的方法。这样,既可以加深读者对理论的理解,也可以促使读者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良好互动是本书的最大特色,我期望读者可以通过研读本书走上通往民法殿堂的阶梯。(延伸阅读:王利明:法律人如何读书 | 麦读荐书)

3.《国际法》

推荐人|黄进

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周鲠生

商务印书馆1976年

【推荐语】周鲠生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是中国现代国际法学的开拓者和学术泰斗,我国国际法学者大多直接或间接受过他的教益和影响。他晚年写就的鸿篇巨制《国际法》,融合了近现代国际法理论和新中国的外交实践,是我国最权威的国际法著作之一。每个中国人都要有国际法常识,而每个法律人更需要具备国际法专业知识。读周鲠生教授这部《国际法》经典名著对于我们科学掌握国际规则、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善于处理国际事务、主导国际话语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环境法故事》

推荐人|曹明德

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美]理查德·拉撒路斯

[美]奥利弗·哈克

译者|曹明德、李兆玉、赵鑫鑫、王婉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推荐语】环境法是一个迅速发展并不断变化的学科,描述一个运动着的目标并非易事,故事的作者们以优美的文笔和高超的叙事技巧把一个个关于反抗和执著的非同寻常的精彩故事呈现出给读者。

相较其他冗长枯燥的环境法教材,本书以案例为引导、附有或戏剧性或神秘或恐怖的故事情节的讲述,更加生动易懂,无论对环境法学这一领域是否熟悉,读者都可以通过本书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些判例故事。

5.《国际法引论》

推荐人|何志鹏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作者|王铁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推荐语】王铁崖先生的这本《国际法引论》是中国国际法学术研究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国际法实证研究方法的显著标志,同时也是一项伟大工程的奠基。我们说这本书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里程碑,实际上意味着这本书在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方面,不仅对前人的学术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地继承和总结归纳,而且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和观点。

6.《法律篇》

推荐人|何勤华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作者|柏拉图

译者|张智仁 何勤华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

【推荐语】本书展现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全貌,是了解西方法治源头的经典性读本。《法律篇》对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都有深刻的论述,尤其是柏拉图在其中最早地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和法治理论——前者启迪了罗马法理学的诞生,并为后世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后者则(经由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两千多年的法治传统。

7.《论犯罪与刑罚》

推荐人 | 陈兴良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作者 |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译者 | 黄风

商务印书馆 2017 年

【推荐语】如果要我在刑事法学科推荐,而且只能推荐一本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推荐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出版于1764年,全书只有7万字,作者当年才26岁。该书如同横空出世,震惊了整个欧洲思想界。即使距离该书面世过去了250年,它至今仍然具有巨大的思想魅力。举凡当代刑事法治理念,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不在书中有着精辟而隽永的阐述,闪耀着理性的光芒。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值得反复阅读,深刻领会,是刑事法的初学者的进阶宝典。延伸阅读:陈兴良:推荐一部时过百年也未过时的刑事法宝典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推荐人 | 韩大元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作者 | 许崇德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

【推荐语】基于对共和国精神的坚守与人民的爱,许崇德宪法学自然成为「历史宪法学」。学界同仁都公认,许老师对本国宪法历史的诠释是精到的,熟悉宪法历史脉络,擅长于从历史中寻求宪法正当性,并将其价值引向现实。许老师一生中撰写了大量的宪法学论文、教材与专著,其中像红线一样贯穿的学术脉络就是历史宪法学价值,始终把历史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其传世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是许老师历史宪法学思想的集中体现。

9.《违约金论》

推荐人 | 崔建远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作者 | 姚明斌

麦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

【推荐语】明斌博士是在2010年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由我指导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读期间,他始终保持着专注、认真的学习态度,专业成绩在同级博士生中位列第一名,还获得了法学院的“学术新秀”称号。入学后经过和我的几次讨论,明斌博士确定以违约金制度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为了掌握重要的原始文献,还专程到德国访学。最终提交的论文得到了外审专家和答辩专家的好评,并代表法学院获得了当年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毕业后,明斌博士在教学工作之余,继续完善自己的研究,经过几年的耕耘,完成了这部作品。(延伸阅读:王泽鉴、朱庆育力荐,85后法律学人代表作首发)

10.《刑法总论讲义》(第6版)

推荐人 | 张明楷

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作者 | [日]前田雅英

译者 | 曾文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推荐语】前田雅英教授无比热爱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他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刑法学的教学、研究以及相关社会活动与学术活动中,他基本上每年都出版一部新著,每两周写一篇论文。这本《刑法总论讲义》虽然比第5版减少了1/3的篇幅,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领略前田刑法学的风格。我也相信,本书的出版会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延伸阅读:张明楷 | 没有高尚的人品就不可能做好学问)

11.《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

推荐人|谭世贵

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王利明

法律出版社2000年

【推荐语】王利明教授是国内最早系统研究司法改革问题的学者之一,早在1997年,他和姚辉博士就合作撰写了题为「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的论文并在《中国法学》上发表。1998年8月,王利明教授受国家教育部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委派到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将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收集相关的中外文资料和撰写《司法改革研究》一书上。2000年1月,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成为我国研究司法改革的第一本学术专著。该书在我国司法改革理论建构与实践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广泛的影响。

12.《乡土中国》

推荐人|陈瑞华

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 | 费孝通

人民出版社2015年

【推荐语】从经验到理论这一惊心动魄的跳跃,青年学者应该要加强哪些方面的知识和素质的培训呢?途径还是有的。最根本的还是要博览群书,逐步做知识上的积累。各门学科的经典著作都要涉猎,要自觉建立多学科的知识背景,近几年来,我越来越体会到,真正能使你提出理论的,有时候不一定是法学的知识,而是多学科知识积累和交叉的结果。比如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在这本书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提出的「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极为深刻地解释了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文化原因,尽管费老在文中对差序格局并没有进行多少学理上的论证,而更多的是一种散文性质的描述,但我们却能够发现这个概念背后天才般的想象力。

13.《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

推荐人|左卫民

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 | [美]达玛什卡

译者 | 郑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推荐语】通过阅读本书,我不仅第一次深深意识到影响法律程序模式型构与变迁的深层因素,体会到程序类型与国家目的、国家权力组织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而且深刻感受到司法研究方面也可以构建全局性、世界性的大理论。而达马斯卡教授以其比较性、历史性、交叉性、细节性更不用说整体理论的创新性、说服力,当仁不让地成为比较法特别是比较刑诉的前无古人且至今未见后来者的大家。自此,我便试图有所借鉴这种全新的分析模式,基于交叉背景的学术取向,运用抽象理论范畴来分析现实。

14.《法理学讲义》

推荐人 | 付子堂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 | 亚当·斯密

译者 | 冯玉军、郑海平、林少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推荐语】亚当·斯密的著作,以《国富论》最为知名,事实上,《道德情操论》和《法理学讲义》同样十分重要。这三本著作表明,经济、伦理与法律具有一体关系。亚当·斯密的时代,是问题提出的时代,他面临和思考的问题成为工业化以来的一些「元问题」。作为现代经济学体系的重要开创者,他的经济学思考不仅解释了经济,事实上也影响和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他的法学思考正与经济学思考同步,于今天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来说,诚属「可超而不可越」,值得品读。

15.《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第3版)

推荐人|肖永平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G.C.Cheshir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47年

【推荐语】研究生阶段,在不到10本的英文国际私法书籍中,我选择了戚希尔(Cheshire, G.C.)1947年在Clarendon Press出版的《国际私法》来精读。经过一年多的认真学习,我读完了这本专著性教材。回过头来看,正是通过精读这本著作我才进入了国际私法殿堂。因为通过通读这本著作,我得到了以下三点收获:

第一,全面掌握了国际私法专门术语和专业词汇的英文表达,为我后来消化和利用英文资料开展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构建了比较系统的国际私法知识体系,掌握了普通法系国际私法的逻辑结构和主要议题,为我后来的国际私法研究工作建立了坐标,不至于迷失在国际私法理论的汪洋大海中;第三,通过比较该著作与中文文献的不同论述,发现了不少新问题,激发了本人从事学术研究的兴趣。

16.《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

推荐人 | 王轶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作者 | 姜朋

麦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

【推荐语】中国近代以来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值得仔细梳理,深入研究。这本书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即使是一家之言,也值得认真对待。本书不难读也不易读。说不难,是因为西学东渐背景下中国近代以来法学教育的历史不长,只需跟着作者的笔触,沿着时间的径流漂流即可。说不易,是因为作者花了十多年工夫,考索切磋,积沙成塔,于细微处常可见其螺狮壳中做道场的劲头;而且在将史料“磨砖对缝”时,还不忘跳将开去,从半空俯瞰一眼全景,提出几个问题,有些还颇耐人寻味。

17.《方言与中国文化》

推荐人 | 应飞虎

4. 正义论好读吗

以下是法律人必读的十本书,按照推荐度依次排序:

1. 《法的精神》(作者:罗尔斯):本书是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讨论了公正和原则的基本概念,涵盖了法律、政治和伦理等方面的问题。

2. 《美国宪法》(作者:费德勒、哈姆顿):美国宪法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代表文书,其中包含了法律、政治、伦理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则和规定。

3. 《刑事诉讼法》(作者:萨斯曼):本书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涵盖了审判程序、证据规则、刑事过错等重要内容。

4. 《契约论》(作者:霍布斯):本书探讨了契约的概念和作用,分析了契约的本质和原则。

5. 《紫禁城的黄昏》(作者:维特尔):本书具有史实性和文学性的叙述手法,深入分析了中国帝制衰落的内在因素和历史进程。

6. 《金融衍生品与风险管理》(作者:霍林斯):本书涉及了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合约设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7. 《法律人道主义》(作者:雷斯):本书探讨了法律与人道主义的关系,提出了人道主义精神向法律领域的渗透应当是法律价值赖以生命的根本要素之一。

8. 《经济学原理》(作者:曼昆):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人了解经济学的基本知识以及其对法律运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9. 《人民公仆:国家与个人的联系》(作者:拉克劳):本书分析了权力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合法控制。

10. 《商事要义与案例分析》(作者:高新民):本书对商事法律内容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和解读,以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帮助法律人更好地理解商事法律实践。

5. 正义论讲的是什么

是的,应该是建立在乌托邦基础上而作的。

6. 正义论相关书籍

议论文的6种论证方法分别是举证论证法,引用论证法,对比论证法,比喻论证法,归谬论证法,理论论证法。

7. 正义论内容简介

《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创作的政治学著作

8. 正义论在线阅读必读网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1、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2、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3、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法制释义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方法。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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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苗力田教授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

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三、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四、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五、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

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

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1]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药学术语。即如法炮制。指按中药传统炮制法(相沿成习,为药业共同遵守的方法)加工中药材。一般加有其他辅料。如法半夏、法制豆豉等。

综上所述,某些人过分强调“人”在其中的作用,纯粹是在混淆概念。我们探讨人治与法制的区别,是说二者最根本区别在于实际运作的客观载体依据不同。而不是在探讨事件的运作主体是什么。法制之所以强于人治,正是因为法制的内涵是,以容易验证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透明的程序为载体。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为制约。

还有人说,如果“领导”不允许---即不是人治的话,法制何来?这就是更深一层的问题了,是专制体制与民主体制的不同“行为结果”。

专制体制下,“领导”是“主人”。

民主体制下,“领导”是“仆人”。

也就是说,要探讨这个问题,就要先划定一个论域:专制体制还是民主体制。但我们现在常用的是“民主体制”,而别有用心者或逻辑混乱者,却是在有意无意的混淆这两个论域。

法治是什么意思

法治的原理是什么意思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对广大人民一直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

有法可依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前提,有法必依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体现,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强制力的体现

:1、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2、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3、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原理是什么意思?

原理的定义:

原理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是在大量观察、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概括而得出的。既能指导实践,又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科学的原理以大量的实践为基础,故其正确性为能被实验所检验与确定,从科学的原理出发,可以推衍出各种具体的定理、命题等,从而对进一步实践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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