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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政策(基金会政策)

2022-10-04 01:00:22公益理念2

1. 基金会政策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此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监事是不另计报酬的,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正常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是没有工资的,因为监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者职工组成的,原本就是有工资的,所以不用额外支付一部分工资,当然,如果公司内部规定支付一部分工资其实很也是可以的,合法有效就可以了。

2. 中国对基金会的政策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成立于1988年(原名为环球性病艾滋病基金会,1994年改为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会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基金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方针政策,联合社会各界力量,推广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方法手段,关怀救助受性病艾滋病影响的弱势群体,为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做贡献。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教活动;

(二)关怀救助受性病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等弱势群体;

(三)支持高危人群干预项目和性病艾滋病专项研究;

(四)引进先进的防治性病艾滋病药物、医疗技术、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及保健用品;

(五)组织国内外性病艾滋病防治学术交流、合作与培训;

(六)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委托,承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3. 基金委计划局

徐进,笔名黑光,曾用笔名郑城。诗人、学者、研究员。做过三年知青,在农村时接触到宋词和俄罗斯诗歌。1977年冬恢复高考,进入西北大学修习考古专业。期间,接触到北岛主编的民刊《今天》,并参与本校民刊《我们》诗选编辑、发行工作。毕业后从事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同时笔耕不辍,有作品发表。现为陕西省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文博》杂志主编、汉唐网总编;义务担任公共博客《天下诗歌》博主、《今天》网络版编辑。

个人信息

姓名:徐进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陕西

出生日期:1958年8月16日

职业:诗人、学者、研究员

代表作品:《大河组诗》《小虫童话》《清明的马头琴》《独处》《潜入21世纪的老子》

身高:171公分

体重:74公斤

籍贯:浙江绍兴

毕业院校:西北大学历史系

诗人简历

徐进,乳名水康,1958年生于陕西省兴平县七里镇,1960年户口迁回浙江绍兴,度过全国饥荒后返回陕西。1974年高中毕业,次年下乡。1982年1月毕业于西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先后在西安市文物工作队、西安市文物局文物处、陕西省文物保护修复中心(借调6年)、陕西省文物鉴定组、陕西省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供职。

作品成就

有部分诗歌、随笔、札记散见于《诗刊》《诗选刊》《绿风》《延河》《新大陆》《喜剧世界》《中国文学》《中国诗歌》《文苑春秋》等刊物,并被收录《中国年度最佳诗选》。

著有诗集《雪人之遁》、诗文集《一纳米长的道路》、《家书·岁语·日志》等。

获奖情况

第六届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第五届珠江(国际)诗歌节“陕西年度诗人”奖

4. 基金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萊垍頭條

5. 基金监管政策

  1、买基金不一定可以收回本金,因为基金也是投资理财产品的一种,也有风险。只要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往往是高风险伴随着高收益。

  2、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6. 基金会政策优惠


  为了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卫义、刘志泉、余制波、李浩、陈友富。

1 总则

  1.1 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 服务

  3.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 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 整理床铺。

  3.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 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 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 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 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 帮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13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 康复

  3.3.1 肢体残疾人

  3.3.1.1 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相关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3.3.1.2 为肢残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3.3.1.3 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1.1.4 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3.1.1.5 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

  3.3.2 智力残疾人

  3.3.2.1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 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 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 盲聋哑人

  3.3.3.1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 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 精神病人

  3.3.4.1 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3.3.4.2 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4.3 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3.4 辅助器具装配

  3.4.1 提供服务前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并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应具有个人资料卡和处方单。

  3.4.2 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假肢与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样品、适应范围、使用说明、残肢护理、产品维护等知识的咨询服务,询问、回答残疾人问题热情、耐心、准确、周到。

  3.4.3 明码标价,公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主动向残疾人介绍产品的品种、结构、档次和性能,并与残疾人签订包含按时交货、产品合格和保修、包换、包退内容的服务协议书。

  3.4.4 按照处方要求选配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零部件,对备件、半成品加工、组装等工序有严格的质量检验。

  3.4.5 残疾人试样时,注意听取其意见,悉心告知和指导使用方法,并做好试样结果纪录;对装配不适当的地方及时修改后再行试样,直至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 正式交付残疾人的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产品,应经注册执业假肢与矫型器制作师检验和签字,盖有合格证章,并经残疾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3.5 心理

  3.5.1 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5.2 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 与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10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精神病人酌情处理。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

  3.5.4 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的心理障碍。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3.6 其它

  3.6.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6.2 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6.3 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6.4 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3.6.5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6.6 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以上、病情稳定的“三无”未婚精神病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

  3.6.7 对基本康复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精神病人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残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并按有关政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的建议。

4 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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