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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泰公益基金费(山东省基金管理办法)

2022-09-30 05:00:27公益理念2

1. 山东省基金管理办法

计税依据是《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从7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取而代之的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缴纳完三税之后额外征收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暂停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还有四项资金来源,并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筹集: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4、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2. 山东省 基金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第七条 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列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第八条 申请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用款规模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报分管省长批准;

  (三)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批准;

  (四)使用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使用额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十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除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用于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其缴拨、申请、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山东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经省内单位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等。

(三)入选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

(四)省内单位引进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其中,全职引进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五)省内单位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 山东省基金委网站首页

我说两个山东大学数学家的例子,你就知道这些顶级数学家的厉害了!

彭实戈,中科院院士、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教授,博导。

1993年 彭实戈发现很多企业在进行境外期货、期权交易中缺乏对避险金融工具的了解,遂上书山大校长、数学家潘承洞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随后,山东省立即停止了境外期货交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很快发文将彭实戈的建议信转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避免了国内金融资产的大量流失。

1996年,彭实戈主导成立“金融数学、金融工程和金融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重大项目,在他的带领下,国内金融数学从无到有、再后来走向国际前列的起点。

王小云,中科院院士、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教授,博导。

成功破解了包括MD5、SHA-1在内的5个国际通用哈希函数算法。通俗点说就是王小云破解了好几个在国际普遍认为完美的密码。主持设计的哈希函数SM3为国家密码算法标准,在金融、交通、国家电网等重要经济领域广泛使用,并于2018年10月正式成为ISO/IEC国际标准。

5. 山东省基金多少钱

基金每年大概有30万到50万之间的一个奖励

6. 山东省基金会有哪些

胡润研究院最新版的《胡润百富榜》一经公布,就吸引了无数人的目光。过去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和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山东省经济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来自山东的企业家们,财富发生了哪些变化呢?2021年山东新上榜的10大富豪都有谁呢?我们一睹为快。

第10名 陈学利 拥有财富150亿元

陈学利出生于1951年,山东威海人,现任威高集团董事长。威高集团始建于1988年,靠2.5万元的周转资金开始创业,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医疗器械和药品为主导,拥有80多家子公司、12个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9名 李洪信 拥有财富180亿元

李洪信出生于1953年,现任山东太阳纸业董事长。太阳纸业总部位于山东济宁,1982年李洪信带着村民的嘱托,把一个靠3万元贷款起家的村办造纸厂,发展成为如今全球领先的跨国林浆纸一体化集团。

第8名 宋飞家族 拥有财富185亿元

宋飞出生于1966年,现任艾迪精密董事长。艾迪精密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山东烟台,是全球领先的液压工程机械属具、伺服数字液压系统生产企业之一,产品出口至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第7名 刘方毅 拥有财富 190亿元

刘方毅出生于1970年,现任英科医疗和英科环保董事长。英科医疗位于山东淄博,是一家以医疗器械耗材为主业的高科技制造企业,拥有10个研发生产基地,为全球120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6名 王希成家族 拥有财富 260亿元

王希成出生于1948年,山东省招远市人,现任玲珑集团董事长。玲珑轮胎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国际化的轮胎生产企业,在全球拥有7个研发机构和7个生产基地,2020年销售收入183亿元。

第5名 宋作文家族 拥有财富 350亿元

宋作文出生于1947年,山东省龙口市人,南山集团创始人。1978年,宋作文带领56户村民开始创业,一步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铝业、精纺、石化、地产、教育、旅游为主导的多元化企业集团。

第4名 姜滨家族 拥有财富 500亿元

姜滨出生于1965年,山东省威海市人,歌尔股份董事长。姜滨最初是潍坊无线电厂的一名车间技术员,工厂倒闭后,他根据自己的经验组建了歌尔声学,如今已发展成为全球微电商领域的龙头企业。

第3名 杜双华 拥有财富 620亿元

杜双华出生于1965年,现任日照钢铁董事长。日照钢铁坐落于日照市岚山区,自2003年成立以来,始终保持日钢速度跨越式发展,连续5年稳居全国钢铁企业竞争力第一梯队。

第2名 张刚家族 拥有财富 720亿元

张刚出生于1981年,山东聊城人,现任信发集团董事长。信发集团成立于1972年,是一家集发电、供热、氧化铝、电解铝、铝深加工等产业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

第1名 张波家族 拥有财富 1,030亿元

张波出生于1970年,山东滨州人,现任魏桥创业集团董事长,魏桥创业是一家以纺织为主业,多元化发展的大型综合企业集团,连续10年入选了世界500强。

总结:企业家的社会价值

这些优秀的企业家在打造企业品牌,引领企业发展的同时,不仅收获了财富,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企业的发展贡献了税收、提供了就业,带动一方了经济。企业的做大做强,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从而带动更多企业的发展。

7. 山东省基金要公布了吗

挺好的!

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管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于2015年12月正式挂牌运营,注册资本80亿元。集团公司为国内公开市场最高信用等级AAA级,是支持山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产业发展,推动区域联动、产业融合、协作发展的投融资主体,主业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投资与资产管理”。

集团公司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突出重大基础设施、特色金融、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四个重点投资方向,践行战略定位、聚焦主业主责,高效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引导作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不断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集团公司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1家,参股企业20余家。截至2020年末,实现营业收入51.1亿元,同比增长22.4%;利润总额达到5.74亿元,同比增长16.3%,五年来年均增长超30%;公司总资产达到294.6亿元,较2016年翻了一番。五年来,累计实现投资113.2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100多亿元,累计上缴财政5亿元,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聚焦高铁、航空、能源等建设领域,有力推动了济青高铁、济南机场、海阳核电、青岛炼油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为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提供了有力保障。聚焦扶贫攻坚,累计承接发放17.31亿元地方债和扶贫资金,圆满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任务;与重庆联合成立了 “鲁渝东西产业协作”基金,开创了“东西扶贫协作”新模式。

聚焦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产业,投资了济南圣泉石墨烯、山东天元地理测绘、浪潮大数据等“十强”产业项目。发起设立了鲁深新动能创投基金,基本完成了山东一带一路投资基金设立工作。

聚焦绿色发展,创造性采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绿色环保产业”模式,发起设立山东省绿色发展基金,利用国外主权优惠贷款总规模达4.8亿美元,支持我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在国际上首次利用国际金融机构主权贷款资金设立绿色基金,得到国家财政部高度评价。

聚焦创新合作,对接国际高新技术、高端智力资源和前沿投资模式,加大双招双引力度,联合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集团组建了山东绿色能源投资公司,构建了“一体两翼”绿色板块。围绕新能源领域,与中国电建集团中南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勘院、国电投山东电力咨询院、远景能源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强强联合。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起设立了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完成济南、济宁、临沂等地方子基金布局,发起设立了高能装备制造、高端化工、地理信息等专项产业子基金,打造“一圈一带”区域特色基金群。

8. 山东省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同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就近实施抢救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

第十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

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条例》规定分别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三)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第十六条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八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9. 山东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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