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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小区公益创投基金(社区公益创投)

2022-09-25 19:25:22公益理念2

1.社区公益创投

公益创投让年轻人更有工作的价值

唤起了年轻人创业热情

2.社区公益创投项目书

公益项目投资多种多样,时间过程不容易,但还是要做。项目初见雏形,后面要扩大影响力,也许还需要三五年。

3.社区公益创投项目

第一:活动主题:

  梦想,环保 第二:活动目的:

  利用各种废物材料,进行废物再利用。让着些废物与艺术相结合,体现我院的宗旨“传承民族之魂,创造时代之美”。让同学们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自己动手制作自己的“梦想”。让同学们意识到梦想是在心里产生的,创造是靠手来实现的。用轻松愉快的方式让同学们知道环保的重要性,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

  第三:活动时间

  2010年12月11日 第四:活动地点四川大学 第五:活动对象

  山里各年龄段孩子 第六:宣传方式

  海报宣传(3张海报各围绕主题“梦想”“环保”“废物利用”展开,风格卡通欢快)

  旧物改造的成品展示(环保素材:

  旧长统袜做靠垫

  将穿破的长统袜筒部剪下,里面塞满棉花或剪碎的海绵,然后将一个个袜筒接缝起来,盘卷成圆盘状,用针线缝好,上面再加一些小装饰,则就成了美观实用的靠垫了。 旧皮带延长刀片的使用寿命

  每次刀片用完后,在旧皮带背面来回蹭几下,又可再次使用了。 废牙刷制 挂衣钩

  废牙刷去掉刷毛,将牙刷头部置于1杯开水中,待其软化后,迅速用手将牙刷柄弯成钩(冷却变硬后再松手),然后钉在适当的位置,就可成挂衣钩了。 苹果皮使铝锅光亮如新

  将新鲜的苹果皮放在变黑的铝锅中,加水煮沸1刻钟,再用清水冲洗。 淘米水使混水变清

  把一定量的淘米水倒入水池内,混浊的水会变得清澈明净。经常往鱼池里倒淘米水。不仅增强了鱼的营养,而且也使池水保持清洁。 废瓶盖去鱼鳞既快又安全

  将五六个啤酒瓶或饮料瓶盖,交错地固定在一块木板上,留出把手,用它来刮鱼鳞,既快又安全。 蚊香灰作肥料

  蚊香灰内含有钾的成分,可作为盆花的肥料,只要在蚊香灰上略微洒些水,便可将其施入盆中,很容易被花木吸收利用。零碎布的利用

  边角碎布的用途很多,例如,做孩子衣服时,可以选择一些色泽鲜艳的碎布,剪成有趣的小动物图案,作为贴布花,贴在儿童的膝盖等处,既能增加美观,起到装饰作用,还可以增加这些部位的牢固性,延长穿着寿命。

4.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计划书

         1、“青苗计划”是珠江投资集团2015年下半年启动并计划长期实施的品牌部署,将携手全国首家校园O2O平台 “校e汇”,首批搭接北师大、首经贸、北工大、北林、北建工等五所北京高校,打造刚需创业运营管理平台。

         2、为具备创业点子或创意的大学生团队提供在起步阶段急需的创业辅导、日常运营支持等服务,待创业项目完成起步准备,进入发展期后,将由庄凌控股的“少创派”继续承接,提供专业创投、业务互动的创投生态圈服务。

         

5.社区公益创投项目有哪些

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是基于中国慈展会成长起来的重要品牌活动。从2012年至2020年连续在深圳举办9届,为推动中国的公益创投实践开展了许多前沿探索,资助和培育了一批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新锐项目。9年来,大赛累计参赛项目达8285个。

7.社区公益创投项目方案范文

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广西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支撑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思路。

坚持创新在我区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聚焦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前端聚焦、中间协同、后端转化”,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综合领域类、独立法人类、内设机构类进行分类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聚焦产业。面向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强化顶层设计、主动布局引导,聚焦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技术创新需求,选择我区重点领域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

——政府引导,企业共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融通创新,跨学科、跨领域和跨行业合作,形成协同创新生态大格局,推动全产业链共同提升。

——优化整合,开放共享。以市场为主导,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等创新资源布局,激活存量资源,引进优质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

——深化改革,协同创新。在运营管理、成果转化、人才聚集、收益分配等方面强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创新链与产业链相融合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

(三)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布局建设10家左右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一批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和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技术创新体系,突破制约我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一流企业,进一步推动我区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区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广西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为推动我区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功能定位

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核心使命,政产学研用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充分依托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面向全区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聚力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构建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围绕行业技术创新需求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协同创新体,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针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强科研成果工程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三、体制机制

(一)建设模式。

面向我区重大战略、影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需求,聚焦于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有色金属深加工、生物医药、特色优势农业等重要产业技术领域,优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等园区布局建设一批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着力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等牵头组织,统筹布局、汇聚资源,联合行业内龙头企业、产业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参与建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人才链、服务链深度融合,有效整合优质创新资源,探索多种模式组建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一中心一方案”,成熟一家、启动建设一家。

(二)法人制度。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组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不同法人实体类型。

(三)组织架构。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制定管理章程,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的管理机制。

1.理事会(董事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理事长(董事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发展和人财物等方面事项。

2.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3.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四)运行机制。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以独立法人实体开展市场化运营管理,严格健全和执行中心章程及各类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运行、股权激励、专业化管理等保障技术创新中心稳定高效运营。

(五)人才管理。

探索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构建应用基础研究、工程研发、技术推广相结合的人才队伍结构。建设战略合作关系、探索项目经理制等方式面向全球选聘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成果转化人才。

四、建设程序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常态化申报,坚持“成熟一家、启动建设一家”的原则。申报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提出建设申请。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自治区科技厅统筹布局和申报要求,提出建设申请,提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二)组织咨询论证。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开展实地评估,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及建设条件完善方案。

(三)批准建设。

对通过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复正式启动建设。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广西×××技术创新中心(筹)”。

(四)建设管理。

获批建设的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每年12月底须向牵头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开展考核评价,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半年后重新进行考核;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相关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理事会(董事会)人员、专家委员会人员、管理章程进行调整需向自治区科技厅履行报备或批复程序。

(五)组织验收。

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批复认定,正式命名为“广西×××技术创新中心”。

(六)长期管理。

自治区科技厅对获批的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实施长期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后重新进行评估评价。对考核评价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到期不提交年度报告的;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严重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信息;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的;违反国家法律和科研诚信规定,不符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有关要求的;经审定情况属实的予以摘牌处理并按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协调,负责总体创建工作的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整合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建设投入以及确定建设模式、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等,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等给予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必要的资金、政策、配套设施等多方面保障。

(二)落实创新政策。

技术创新中心应落实好中央、地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开放创新吸引集聚国内外创新人才,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自主权、股权分红激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研发投入与团队奖励。自治区科技厅在项目安排、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规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多元投入。

采取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等方式,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院所等共同投入建设。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财政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政府资金主要用于应用基础研究、引导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运转。

(四)加强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类别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分类管理。综合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组织相关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组建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共同体;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由广西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组织或机构组建;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在企事业单位内设创新机构基础上组建。对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评估考核和多渠道优化整合,通过验收认定、绩效评估取得合格等次以上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合格,符合条件的纳入独立法人类或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独立法人类技术创新中心和内设机构类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五)强化监督考核。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行评估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自治区科技厅以创新质量和创新贡献为重点,以有关客观数据和材料为主要评价依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8.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为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贡献力量。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放管并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富有成效。

第四条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不少于13个。

第二章 深化登记制度改革

第五条 稳妥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按照《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和《无锡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在社区内活动(非行业许可范畴)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待培育成熟后可向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在审核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可向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业务主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民政部门同意登记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职责。

第六条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社会组织,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经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责任人的把关,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法规调整,影响到其监管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事项时,业务主管单位应与登记机关做好衔接工作。

第七条 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核。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核对机制,其中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内地居民不得担任市级及以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和章程核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所使用期不得低于一年。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在无行业要求和相关规定情况下,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社区社会组织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并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且具有相应履职能力。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第九条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严格按照中央、省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成立各级脱钩领导小组,由发改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在现有“三脱钩”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五分离”改革。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按照时序进度推进落实。

第三章 健全培育发展体系

第十条 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培育成熟、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街道(镇)进行管理。

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10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

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利用社区资源领办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深入社区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活动。支持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形成社区服务品牌,广泛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建设等社区活动。

第十一条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适合由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市、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托现有的政府采购平台,制定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部门要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发布购买服务目录清单,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规范做好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多方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加强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的相关经费,促进社会组织能力提升,扶持一批先进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机制,市级层面每年安排30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人才培养,其中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500万元左右,并有效发挥财政扶持杠杆效应,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入社会组织。

落实国家、省给予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参与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允许社会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业务发展,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第十三条 夯实培育孵化基地。到2020年,全市所有的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全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服务中心),重点培育养老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积极探索立足基层实际的本土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模式,与商会协会、高职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鼓励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组建市区两级共享的社会组织发展专家(导师)库,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和督导评价,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对评估评价的结果运用,在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时,对等级社会组织优先受理;对中央、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取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参与申请。

第四章 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从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行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按相关规定辞去公职或社会组织职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担任职务;确需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监管。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社会组织可以盈利,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也不得返回捐赠者。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

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运用财政资金、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和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七条 加强执法监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与换届督促,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和不按期换届的,要及时告知、提醒、督促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换届的列入异常名录,其中对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的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抽查,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本级登记管辖的社会组织每年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3%。

外事、公安、物价、人社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并将监管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公开。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在相关官方网站主动公开社会组织年检结果、评估等级、奖励处罚等信用信息,放大信用管理社会效应。

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布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服务机构要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要确保网上申报信息真实,账户操作人员更换后应及时与有关平台或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沟通衔接,保证账户的正常使用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规范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方面对外交流、民间交往中的积极作用。

外事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外事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和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严禁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而与其合作,或者接受委托、资助、代理(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和进行项目资金收付等。

第五章 促进作用有效发挥

第二十条 支持参政议政。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安排适当数量的社会组织代表(委员),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应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时,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认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依法履职增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促进社区减负增效,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有效作为。

第二十二条 助力公益慈善。支持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千社结对千村(居)”扶贫帮困三年行动,力争到2020年,动员全市1000家社会组织与1000个村(居)进行结对帮扶,实施一批精准帮扶项目,资助一批公益服务设施,培育一批内部机制健全、品牌影响力大、社会信誉度高的社会组织。

第六章 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组织运行机制、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条 规范组织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中会员数量低于100个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超过100个的可以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按照每20名会员(代表)配设1名且最多不超过15名。

基金会设理事5-25名且为单数,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秘书长1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社会服务机构设理事3-25名且为单数,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完善行业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开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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