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公益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基金管理活动,加强对公益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益基金,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以公益为宗旨,在一定的时期内,专门用于开展公益事业的基金。
第二章 公益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设立公益基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基金的性质、宗旨、资产规模、受益人等。
第四条 公益基金的设立依法应当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公益基金的设立申请书;
- 基金章程;
- 公益基金捐赠协议;
- 捐赠人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公益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公益基金的受益人应当依法履行公益基金的管理义务,维护公益基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公益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益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 公益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益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事业的宗旨,不得用于损害公益事业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公益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益基金的监督
第九条 公益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益基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公益基金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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