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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体彩公益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体彩公益金管理办法最新)

2023-03-26 04:24:56公益理念1

一、河南省体彩中心在哪?

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文化路与北环交叉口航天商务大厦19楼

郑州东区分中心:郑州市塔湾路47号

郑州西区分中心:郑州市秦岭路与中原路口向北200米路东郑煤机物业楼三楼

看你买的彩票背面,那上面就有。

二、河南省体彩兑奖是哪个银行?

这个因为各地彩票中心规定不一样,但你不用担心,因为无论你有没有这个银行的卡,只要你中了奖,一定能领取出来奖金。

一、确认本省彩票中心的合作银行。

中奖后打听本省彩票中心的合作银行,最好的办法是咨询销售站点。因为销售站点的缴费银行一般都是合作银行,不出意外的话就是五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之一。

你可以假作不经意,问问站点怎么给投注机缴费就知道了。有的地方为了方便站点缴费,有缴费功能的合作银行会比较多,这时候你也可以问问站点申请投注机时缴纳押金的银行,这个一般都会是彩票中心兑奖的合作银行。

二、办理兑奖手续所用银行卡的注意事项

打听好兑奖银行后,你需要带上相应的银行卡,因为现在一般不支持现金支票和领取现金。所以,这里面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银行卡与兑奖人的信息必须一致。

你买的彩票并不一定是你兑奖,结了婚的男同志都明白,哈哈。

所以,一定要商量好,是谁办理兑奖手续,这个彩票中心没有限制,但是兑奖人和奖金打入的银行卡的持有人必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谁兑奖,钱就必须存入谁的名下,这个只要彩票中心开始办理兑奖后,就不能半途更改,一定要提前商量好,并带好相应的银行卡。

2、银行卡必须是一类卡。

现在的银行卡是分类的,只有一类卡才能存入几百万的奖金,二类卡和三类卡都是有每天限额的。所以一定要确认你携带的银行卡是一类卡。

3、带上银行预留号码的手机。

每个银行卡在办理时都会预留手机号码,有一些银行在办理兑奖手续时,需要通过手机验证码确认信息。虽然不是必备,但最好带上相应手机,以免麻烦。

三、河南省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河南水费有家用和商用两种,家用的水表可以通过平台交付方式缴费,而商用由水务工作人员每月定期抄表发给商户,再由商户在手机或营业厅交付。

四、河南省土地回购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五、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

六、公积金河南省提取管理办法?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七、河南省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等规定的标识;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三)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四)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八、农村公益金和公积公益金区别?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可年轻人根本不知道。只有象我这样七十多岁的老年人,才知道是怎么回事。公益金和公积金,是人民公社时期时,农民向乡鎮和本村交的"三提五统″当中的"三提″里面的两项收费。这两项收费是向村级行政单位上交的。具体内容是:

公积金:用于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经济企业而让农民分摊的费用。

公益金:用于本村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本村其他福利事业而让农民分摊的费用。

除了上述"两提″外,还有一提,就是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村干部的报酬和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如电话费,文貝纸张,差旅费等。

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就是当年农村的三提五统中的三提。

九、河南省武装押运车辆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押运车的管理。押运车做到专人管理,专车专用,严禁将押运车挪作他用。执行完押运任务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放,防止犯罪分子在押运车上安装爆炸物品。

  (二)加强对押运车的检查。在执行任务前,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要对押运车外部、车厢、车内坐垫下面等可疑之处进行全面检查,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纳员装载押运物品,押运人员方可上车。

十、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  名称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八条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第四章  章程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举办者;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十六条  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二十三条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第二十四条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办学投入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比例。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办学场所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九章  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三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第三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三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具体设置标准,并报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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