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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扶贫公益责任认定(基金扶贫公益责任认定办法)

2022-12-10 18:40:19公益理念2

1. 基金扶贫公益责任认定办法

公司设立扶贫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基金扶贫公益责任认定办法最新

扶贫基金是由政府号召,少数先富户捐款或赞助筹集一部分基金,通过贷款方式专门用于扶持贫困户的福利性基金组织。扶贫基金会形式灵活多样,根据资金聚集与发放的性质可分为三种类型:扶贫周转基金会,靠发动社会无偿损献来筹集基金,将基金一部分直接发放给贫困户,不收利息,但明确周转期限,定期收本,以保证基金不断增加; 另一部分用于补贴为贫困户无偿服务时所支出的费用。

3. 对扶贫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办〔2017〕22号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5月9日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管理,提高教育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三条 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市、区)教育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内容。

(一)学前教育阶段::,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2.(二)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等进行救助;。

3.(三)高中教育阶段,: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4.(四)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部门。

(四)县级教育部门审定:县级教育部门应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

(五)公示:村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或管理机构将救助资金拨付到贫困学生家庭的一卡(折)通账户里。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具体设定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坚持统筹管理、专项核算,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教育基金会管理,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教育基金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其受托机构单独开设专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教育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教育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作为教育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教育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村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工作等。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按时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上月教育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教育基金不得平均发放或轮流发放给学生;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教育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救助基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地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县(市、区)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4. 扶贫基金会文件

顶梁柱公益保险是中国扶贫基金会、阿里巴巴公益等公司共同发起的公益保险项目,对18-60周岁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四位一体”报销后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险,旨在减轻贫困家庭主要劳动力医疗负担,防范化解致贫返贫风险。该项目理赔方式简单,凡符合政策的贫困患者,只需通过支付宝上传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及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即可完成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理赔金额直达个人银行帐户,无需患者跑路提交资料。

  经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前期筛选核对,预计全县将有1053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获得理赔,赔付资金共计105万元。

5. 基金扶贫公益责任认定办法全文

扶贫申请报告主要介绍单位情况,项目情况,扶贫情况以及投资情况等,其中支持方式有直补和贴息,目前大部分支持贴息,扶贫情况包括产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全部资料写好后附上单位资质材料,如果是贴息附上贷款合同及息单,还有就是与基层单位签订的扶贫责任书,扶贫证明材料以及带动的相关扶贫效果材料等,如有可能还要找财政部门出资金配套证明。反正很简单的,只要做过后。

6. 建立扶贫公益基金

北京华通国康公益基金会以关爱生命、回报社会为宗旨,愿景是中华通顺,国民安康;使命是以关爱医务人员成长为核心,以提供优质高效医疗为目标,坚持扶贫济困、助医赋能,通过资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项目和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北京华通国康公益基金会成立以来,从医院、医护人员、患者三个层面,以提供优质高效医疗、促进全民健康为目标,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一)公益资助活动

一是开展公益交流项目,资助各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到国内大型医院学习交流,为基层医疗机构在医院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成功的思路和经验借鉴。

二是为医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提供公益支持。

三是设立关爱医务人员成长和身心健康的专项基金。

四是坚持扶贫济困,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为贫困患者和低收入群体提供帮助。

五是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时,充分发挥慈善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赈灾救助活动。

(二)平台支持活动

一是积极拓展国外医疗资源,为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供高水平的交流渠道。

二是秉承“送出去、请进来”的交流方式,邀请国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三是建立双向交流平台,帮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知名机构建立全面的深度合作。 

7. 公益性捐赠的认定条件

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 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 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因此,只有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自行进行 的捐赠,不得扣除。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2)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會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5)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9)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 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8. 扶贫收益资金使用细则

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会议记录可以这样写,首先写明会议主题、时间和参会人员及会议记录人。

其次详细记录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会议发言,最后对会议决议及会后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进行重点强调

9. 扶贫资金收益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0. 扶贫款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

答,公益性捐赠不能视同销售。因为对企业而言,公益性捐赠支出用的是财政票据,可直接列支,并享受所得税优惠。而销售产品使用的是增值税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之后,除计入收入科目之外,还要计入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作为企业纳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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