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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益基金协议(公益基金捐赠协议)

2022-10-14 05:50:32公益理念2

1. 公益基金捐赠协议

社会捐赠合同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它是指社会上特定的自然人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特定部门或者本人以募集协议或者公告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寻求帮助,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知悉该信息后,为了该特定目的的实现,自愿无偿的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为赠与的行为。所谓特定的自然人,又称之为受捐助人,是指经济上特别贫困,依我国现有的保障制度仍不能帮其摆脱困境,以至于影响正常生活的人。

特定目的指的是因有如求学、治病等处于困境。

特定部门指的是如学校、报社等新闻单位,也称之为募捐发起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是指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给受捐助人的人,又称之为捐赠人。

2. 公益活动捐款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对象,定向用于包括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业、人道传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接受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必须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对于无法监管的工程项目捐赠资金,可予以婉言谢绝。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各界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愿。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市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

(二)红十字人道救助;

(三)红十字博爱助学;

(四)红十字博爱助医;

(五)红十字救护关爱生命;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

第十条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定向专项捐赠的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可从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捐赠人对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是指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行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严格程序、有凭有据。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他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赠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基金会公益活动协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委托授权本县管理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宣传,不得虚构事实诱导募捐。

(三)捐赠帮扶对象原则上在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中选定。

(四)建立捐赠帮扶管理制度,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程序,对帮扶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帮扶信息录入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内容、评价等信息。

(六)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权益,参与有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慈善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资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规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公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资金。

(四)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事和未在公益慈善组织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建立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工作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等级评估、信用信息管理、诚信联合褒奖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对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平江县公益慈善联合会,负责推动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

第七条 县民政局牵头,县检察院、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配合,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分类设置助困、助医、助残、助学等帮扶信息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实现全县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活动信息共享,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帮扶精准度。

第八条 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和人事管理、投资融资等内部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公益慈善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文明办、团县委、检察院、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组织评比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益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投诉、举报。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慈善捐赠协议

诺成合同就是作出承诺后生效,如向公益捐赠。实践合同就是作出承诺后并交付才生效,如不动产赠予。

5. 公益基金捐赠协议范本

捐赠协议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或者受赠人之间就捐助款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捐赠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捐赠协议的各方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是否需要签订书面的捐赠协议。

对此,《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因此,如果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书面签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当包含上述内容。

6. 公益基金捐赠协议书

这个是不可以退款的哦!

支付宝爱心捐相当于公益事业,通过捐赠可以帮助很多人,比如收益捐,每日只要捐出1分钱(余额宝的收益)就可以做慈善;还有就是行走捐,一般只有步数达到5000时才能捐赠;现在支付宝很多用户都加入其中。

如果用户在平时开通了收益捐,那么系统会每天从收益中扣一分钱,如果没有收益,则不会进行捐助。收益捐连续3个月扣款失败,则收益捐会自动失效,后续必须再次申请开通。

7.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

学校经费不可以捐赠基金会。教育经费用于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公用支出:反映学校维持正常运车和满足基本办学需求而形成的全年支出情况,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

8. 互助基金捐赠协议书

现在公开的资料表明,当初「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外,尚有两个密约,「秘密议定书」:在14年之内,中国向苏联出口苏联所缺乏的战略原料钨、锡、锑,做为偿还贷款的一部分。

「秘密补充协定」:规定在苏联的远东和中亚地区、中国的东北和新疆不给予外国人以租让权利,并不准许第三国的资本或其公民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所参加之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会社与团体的活动。

9. 公益捐赠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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