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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安全公益基金(保护水资源公益活动)

2022-10-13 06:05:29公益话题2

1. 保护水资源公益活动

1、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2、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3、浪水费水之举不可有,节水俭水之心不可无。

4、请珍惜、爱护每一滴生命的源泉。

5、节约一滴水,还一份真情。

6、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7、今天不节水,明天无泪流。

8、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9、节约每滴水,造福全人类。

10、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11、节约水资源,责任人人有。

2. 保护水资源主题活动

1.大力发展节水型先进工艺:如采用无水印染工艺,用于法印染代替有水印染,可消除印染污水的排放;采用无毒工艺,如用酶法制革代替碱法制革,便可避免产生危害较大的碱性废水;采用无氰电镀工艺,在生产过程中用非氰化物电解液代替氰化物工艺,可使水中不含有毒物质;在造纸工业方面有些国家已经采用了无污染的氧蒸煮法,就是用氧气、硫酸纳蒸煮木片,产生的废液仅为硫酸盐法的1/10,无色无臭,而且能够循环利用。

2.改进设备、加强管理、杜绝浪费。一些设备老化,冒、漏水的现象十分严重,应更新设备,加强管理.

3.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a.重复用水 b.循环用水 c.闭路循环 d. 生活污水的再生回用

4.加强废水中有用物质的回收:回收废水中有用物质;从漂白废液中回收氯化纳;从黑液中提取碱木素、二甲基亚矾,松节油等副产品,则既可使污染源变为生产产品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又为集中治理创造了条件。

5.加强环境教育,培养个人良好节水习惯:如用水完毕随手关掉水龙头,平常洗衣服应用盘洗,而不用水龙头直接冲洗,洗澡最好也要盆浴,而不用水龙头从始至终直接冲洗等。

6.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对于大批量的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或是其他污水,只有通过以上设备,进行综合处理,以确保使我们有限的水源能充分利用。

3. 保护水资源公益短片

日前,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意见》将陕西4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111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防治建设工程共3大类15项工程建设项目,使陕西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将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意见》,2010—2015年,陕西省将优先治理存在安全隐患及水质不达标,特别是重金属超标的水源地。同时,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建筑物清拆、人口搬迁、排污口关闭及限制种养殖等。到2015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100%,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90%以上。

另外,将全面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研究工作。力争到2015年,11个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8%以上。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在陕西省14个较大的地表水源地建设23套水质常规项目自动监测水站,12套水质自动监测综合预警站和14套水源地取水口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陕西省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实时监测和预警。

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非点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及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控制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垃圾、废物堆放,取缔养殖及旅游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等措施,逐步改善非点源污染加重的现状。同时,通过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在湖库内放置生物净化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4. 保护水资源公益活动总结

这与它的营销策略是分不开的。定位「天然水」,强势打造品牌认知。

1、找准品牌定位个性,是农夫山泉成功的第一步

农夫山泉入市之前,当时市面上雀巢、乐百氏、娃哈哈等品牌卖点如出一辙,无不打着“纯净”和“健康”的旗号。

农夫山泉首次提出「天然水」的营销概念,围绕这一营销理念,农夫山泉还先后打造出“农夫山泉有点甜”、“大自然的搬运工”、“每一滴水都有它的源头”等知名广告语。

这让农夫山泉「天然水」的产品特性深入人心的同时,更能帮助用户理解品牌的意义,让品牌知名度迅速打响。

2、多品类布局,从包装水到茶、果汁、咖啡应有尽有,抢占更多市场份额

水+饮料”双引擎发展的格局,产品线非常丰富,涉及包装饮用水、茶饮料、功能饮料、果汁饮料等在内。

从天然水、高端水再到老人水、功能性饮料等等,可以看到,农夫山泉能从不同圈层的消费者需求出发,不断解锁“卖水”新姿势,从而让消费者对品牌萌生了更多好感。

3、包装精美且富有内涵,俘获消费者青睐。凭借着晶莹剔透的玻璃材质、上窄下宽的瓶身设计,以及精雕细琢的生肖图案,再加上吉祥美满的祝福,农夫山泉一举成为了金砖国家会议、G20峰会的专用水。

4、走心的品牌故事,将情怀营销做到极致

农夫山泉围绕着自己的广告语「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将水源地的故事、自然环境、工厂加工流程等展现在人们眼前

5、从“农夫山泉有点甜”到“大自然的搬运工”,农夫山泉逐步塑造了健康、绿色、天然的品牌形象。在未来趋向高端市场的结构化发展机会面前,农夫山泉显然有着非常大的市场潜力。

5. 保护水资源宣传活动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水利(务)站是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在乡、镇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污染、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污染、浪费、破坏水资源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增强全民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政监察制度。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水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考察和评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条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以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适应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市、县(市、区)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6. 保护水资源的活动

水对人类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在地球上,一切生命活动都是起源于水的。人体内的水分,大约占到体重的65%。没有水,食物中的养料不能被吸收,废物不能排出体外,药物不能到达起作用的部位。人体一旦缺水,后果是很严重的。

2

水对农业的重要性

水分作为新陈代谢的反应物质,在光合作用、呼吸作用、有机物质的合成与分解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水分是农作物对物质的吸收和运输的溶剂。没有水分,农作物不可能生长发育,更不可能获得粮食产量。

3

水对现代工业的重要性

在现代工业中,没有一个工业部门是不需要用水的,也没有一项工业是和水无关的。更多的工业需要利用水来冷却设备或产品,例如钢铁厂等。水还常常用来作为洗涤剂,如漂洗原料或产品,清洗设备或地面,每个工厂都要利用水的各种作用来维护正常生产,几乎每一个生产环节都有水的参与。

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

水是地球生物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水资源是维系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保护水资源是人类最伟大、最神圣的天职。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保护水资源呢?

1

改变传统的用水观念

大家要认识到水是宝贵的,每冲一次马桶所用的水,相当于有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日用水量;夏天冲个澡,使用的水相当于缺水国家几十个人的日用水量。这绝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联合国有关机构多年调查得出的结果。因此,要在全社会呼吁节约用水,树立惜水意识,一水多用,充分循环利用水。

2

合理开发水资源

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水在开采地下水的时候,由于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对揭露和穿透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保证水体自身持续发展。

3

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强化管理意识,做好长期规划,科学地发挥水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生活用水方面,安装有效的水计量装置,进行统一管理,合理收费,加强全民节水意识;在工农业用水方面,进行多方位节水工程建设,因地制宜修建蓄水池。

4

水资源污染防治

水体污染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两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工业垃圾、工业废气、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都能通过不同渗透方式造成水资源的污染,应当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有效防治

7. 保护水资源公益活动简报

案例:曾经有一位员工的试用期到了,考核过后,公司为他加了百分之七的薪水,他虽然不满意,却没有向我表达。

  他问我,我对他有什么不满意,随后他开始计算他每个月家中的开销,告诉我,公司给的薪水不够开销。听了他的说法,我觉得很遗憾,因为员工的价值在于是否达到工作的标准,不只是员工的需求。良好的双向沟通,员工应该向上司强调他的贡献、他所创造的价值。尽管员工拿出其它企业同职位的薪水准,也不见得是合适的说服方法。

  要求加薪,必须秉持委婉与中肯的态度,以下有几个步骤:

  对于说服的管道,我认为,最佳的管道依序是面对面谈话,打电话,实在不方便才寄电子邮件或发送简讯。因为,看不到对方的表情与口气,将会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衷心建议,任何成功的沟通都需要事先计画与执行,更何况是在谈加薪、谈自己的事业与未来。

  一、了解上司的需求

  事先了解上司的需求与目前待解决的问题。上司的需求,最好能与我想加薪的理由结合在一起。

  二、确立加薪的原因

  三、搜集说服的资料

  尽量找出有力的数据与证明来说服上司。比如,想要强调工作的分量增加了,可以用数据比较过去两年与今年的工作量,让上司作为参考。

  四、讲清楚说明白

  把想问上司的问题问清楚,中国人尽管喜欢“不直接”的沟通,但是还是需要把自己想要加薪的原因说清楚。比如,许多人常间接地问上司:“我三个月的试用期到了,是不是应该有绩效考核?”建还是直接对上司说:“三个月试用期到了,我认为我的表现为公司争取许多业绩,您认为,是不是值得加薪呢?”

  五、询问上司的看法

  六、根据响应修正自己的要求

  也许上司做了解释,表明暂时无法加薪,但是,不要马上就放弃,你必须再修正你的要求,再次询问上司的看法。

  七、得出具体结论

  想对所有期望加薪者说的话:

  要求加薪,不应该只是单方面地“告诉”上司,而应该是双向沟通;也就是说,你必须听到上司的声音,依据他的响应与看法来修正你的论点与看法。可惜的是,在我的管理经验中,大约八成的人只是单向告诉,只有两成的人懂得双向沟通。

8. 保护水源地的公益活动

1、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2、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3、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4、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5、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6、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7、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8、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9、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9. 保护水资源公益活动方案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有关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各地应认真汲取这些水污染事件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在全国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第三、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各相关码头要配备足够的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第四、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

  第五、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在各级保护区边界及穿越保护区的交通干道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

  第六、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城建、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处理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力度,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10. 保护水资源公益广告

(一))告目标

通过广告宣传,把环保意识植入大学生的大脑,让人们感觉到环保的重要性,树立一种环境恶化的危机感,特别是对水资源的保护。让广大同胞意识到,保护水资源就是造福后代,是地球生物得以繁衍生息的根本条件。让这种意识驱动人们自觉的保护环境和地球资源。

(二)广告对象

环保意识是本次广告的对象,人的意识决定行动,行动是意识的反映。通过对现在环境的环境危机的呈现,让人们产生危机感,进而唤醒环保意识,促使其自觉保护身边的水木土等资源。

(三)广告主题

节水为荣,浪费可耻,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11. 保护水资源公益活动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优化调整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量调配、水量供给保障、水源地规划和达标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以及输水河流、渠道沿线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水源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方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分段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水源所在地河长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一节 保护范围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其环境状况调查,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确定现用和应急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核准或者核销。

设置或者变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选址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依法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至三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应急保障以及植被覆盖率等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估。

经评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且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仍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应当予以关闭,并重新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第二节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所在水功能区达不到功能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宣传牌等设施,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批准建设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其隔离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与建设主体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石材、冶炼等建设项目;

(四)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五)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

(八)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八条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或者设置规模化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九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条已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一)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三节 沭新渠清水通道

第二十一条沭新渠清水通道是保障市区主城区日常饮用水供应和优化补充蔷薇湖应急备用水源的主要清水输送通道。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需要,在渠道沿线两侧划定一定区域作为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本条例所称沭新渠清水通道,是指东海县房山镇蔷北地涵至张湾乡四营村增压泵站之间的输水渠道。

第二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或者损坏、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沭新渠清水通道水源工程建设,根据市区主城区供水需求增加原水流量,在农业灌溉高峰期合理调配流量、水位,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供水。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饮用水源地或者清水通道水质污染并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水质保护

第一节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合理水位,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限期达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集中式饮用水供应覆盖范围,建设主要饮用水水源联通工程,开展多水源联合调度,提高水体交换能力和水网自净能力。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定期补充和更新清洁原水,加强生态净化系统的维护保养,提高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质实时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突发灾害、事故、事件可能影响水质的,有关部门在影响期内应当加大监测频次,每日至少公布一次水质信息。

第三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取水口巡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异常的,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供水部门、单位报告。

第二节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影响正常供水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鼓励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并有计划清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内直播水稻种植和高密度水产养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态建设,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减轻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驶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清理。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监测,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纳入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范围,进行年度评估并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和考核情况应当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建设项目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或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的,没收其捕捞、收割等非法作业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取土、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停靠船舶、排筏,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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