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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慈善经济学

2022-10-11 11:39:21公益话题2

慈善的经济作用

慈善的作用在 于在总财富一定的情况下,能够增进社会整体 福利。福利经济学指出,同一般商品一样,人 们从一单位财富中所获得的满足感随着财富的 增加而不断减少,在这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同样适用于财富。具体地看,同样是100元, 对一个亿万富翁和一个普通职工来说,意义可 能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慈善家把一部分财富 转移给低收入阶层,对整个社会来说,所增加 的效用要大于减少的效用,从而会增进全体人 民的福利。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 变的同时,慈善起到的是一个社会稳定器和优 化器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我们目前找 到的最能激发人们创富欲望的制度,市场经济 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 义,财富的集中不仅是获取规模效益的需要, 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一机制正是保证 经济效率的前提,但同时又容易造成贫富不均 和社会分化。“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 余;没有的,连他们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马太效应”体现的正是这种贫富加剧的现 象,无疑也是和谐社会的威胁之一。然而我们 必须意识到,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不是狭 义的初级资本主义,例如现在所谓的社会福 利、劳工保障这些概念在西方是属于社会主义 传统的,不是资本主义本身具有的。资本主义 社会慈善喝福利的基本含义就是:现代社会在 决定经济政策的优先性时,必须首先保证“社 群”的价值优先于个人价值,社会的各种资源 必须优先用来满足“社会最低需要”,以便使 所有个人都能过上自尊的生活,成为社群的一 个成员。因此慈善意味着实现一套包括劳动者 优先的雇佣制度,对付市场危机的安全保障, 以及足够的医疗、教育、生存保证等措施在内 的完整机制,从而实现社会各阶层的相对平衡 和稳定。

当然慈善不仅仅局限于捐钱 捐物,对于知识技术的援助是慈善事业的另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物资捐助平滑贫富差 距,提高社会整体购买力固然对于企业销售和 盈利增长以及拉动GDP都是有利的,而教育的 普及,科技文化水平的提高更加有助于产业结 构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全社会的进 步。

中国慈善缺失的原罪

那么 为什么中国缺乏慈善?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和富 豪给人留下如此吝啬小气,不关注社会公益事 业的印象呢?抛开政府的财政支出缺乏之外, 让我们从市场经济基础的角度去擦一擦眼睛。    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市场经济基础不完善 的国家,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体中还占有很大 的比重,国有企业没有进行慈善活动的动机。 由于大部分利润率高的行业被国有企业所垄 断,如电信、石化、汽车等,而这些公司的国 有性质使得企业利润被上交成为国家财政,而 并非归属于企业家个人,因此占GDP比重巨大 的国有资产没有为社会慈善起到相应的贡献。 而另外一些利润率高的行业或者公司虽然并非 国有,但多存在于寻租行业或者其私人收入多 来自于灰色途径,比如隐形MBO,银行贷款的 转移,贪污等等,这部份见不得天日的灰色收 入早已经被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但绝不可能以 合法的慈善形式出现。中国另外一个支柱行业 是制造业,尤其是基础制造和出口加工企业。 这部分企业解决了中国除农业人口之外的大部 分就业,也提供拉动GDP增长的巨大动力。然 而这些企业的利润率是极低的,即使是私人企 业,由于低利润率和激烈的竞争,也使得企业 家缺乏慈善捐赠的底气。对于其他一些私人企 业,臃肿的寻租体制的层层盘剥让不少私营企 业主对自己的生存状态感到不满与无奈,即使 赚到了钱也觉得是国家欠他的,而对回馈没有 任何的感恩之心。正如有人指出,过高的关系 成本让老总们对看上去很光鲜的慈善事业提不 起半点胃口。

如果说市场经济基础的 不完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中国企业 或者企业家缺乏自主慈善的经济基础,那么税 收优惠政策的缺失又如同雪上加霜的打击了他 们进行慈善活动的动力。

企业家不是 上帝,除了油然而生回馈社会的爱心之外,更 多的捐助还是要靠经济刺激。为鼓励捐款,美 国法律规定:“个人捐赠的款物可以在个人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应纳税 所得额的50%。”在中国,早在2003年 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明确规定: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单从额度上 看,中国似乎比美国进步,但实际上,美国是 货真价实的50%,而我们的全额扣除在实际 当中不仅难落实,面还很窄――这项政策只适 用于包括中华慈善总会在内的12家慈善机 构,相对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的28.9万个专 业慈善公益组织和经常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民 间组织而言相去甚远,根本不足以形成气候。 在美国,税务优惠政策就规定,只要是为科学 研究、文化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慈善机构 捐款,不论个人或企业,都可享受免税优惠。 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规定,只能是公益的、救济性的被批准的 12家慈善机构。这等于在科研文教等许多领 域,拒绝了慈善捐款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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