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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制度,抚顺市志愿服务条例(2016)

2022-08-16 13:08:21公益话题1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志愿服务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款。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对志愿服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志愿服务组织义务开展公益性宣传,推广志愿服务理念,发布志愿服务信息,普及志愿服务知识,传播志愿服务文化。第八条 抚顺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组织及其所属志愿者进行指导、监督,并组织、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
  抚顺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各县(区)应当设立志愿服务联合会分会;街道(乡镇)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站;社区(村)应当设立志愿服务队。
  志愿服务联合分会负责指导志愿者招募、考核、培训工作,规划组织地区或者行业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站负责志愿者的招募、考核、注册工作,并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实施。
  志愿服务队在各级志愿服务组织领导下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志愿服务的主要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青少年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制度: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具备与志愿服务相应的健康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有困难时可以得到志愿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获得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物质、安全保障和保险;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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