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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物业最新规定?

2024-03-07 23:17:05公益话题1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住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创新治理模式,利用大数据和云平台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

  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立或者共享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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