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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体系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2023-06-16 00:45:08公益话题1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 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内,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只能选择申请办理一种类型国家助学贷款。

5.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7. 师范生公费教育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以及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优师计划)师范生,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公费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已有部分省份也实施了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中西部省份地方师范院校也开展了地方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报考以上地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可向相关院校进行具体咨询。

8.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 勤工助学

高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0. 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1. 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实施校内资助

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是什么

免学杂费 。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免费教科书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营养改善计划 。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 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地方因地制宜实施营养餐地方试点。

3.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年平均补助标准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

普通高中教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等职业教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顶岗实习、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普通高等教育:建立起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校内奖学金、校内无息借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4.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包括哪些项目

01、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原则,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 政府资助。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资助。

2. 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3. 社会资助。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02、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实施“两免一补”和营养改善计划

1. 免学杂费。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 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4. 营养改善计划。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地方因地制宜实施营养餐地方试点。

03、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以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为主,地方政府资助和学校、社会资助为补充

1. 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 免学杂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3. 地方政府资助。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免费等政策。

4. 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5. 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04、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地方政府资助、学校和社会资助等为补充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2.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3. 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4. 地方政府资助。在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奖学金、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

5. 学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

6. 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

05、本专科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

1.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3.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7. 师范生公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部分省份高校也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报考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可向相关院校进行咨询。

8.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 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0.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1. 校内资助。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实施校内资助。

06、研究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全面享受本专科生政策,奖助学金标准更高

1.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 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4. “三助”岗位津贴。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条件、程序等有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5.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免书费,学杂费,所以属于国家资助政策。

6.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有哪些

农村低保户女上学资助项目共划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资助标准是不一样的。

第一,学前班阶段,3至6岁的孩子。每个学前孩子每年最低的资助是400元,建档立卡户子女还能享受保教费每年600元的资助。但必须是在教体局备案的正规幼儿园上学。

第二,义务教育阶段,主要的资助是两免一补和营养餐计划。享受此待遇的低保户子女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并对寄宿生进行补助生活费。一补指的是小学生寄宿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生寄宿补助1250元每年。1至9年级的低保户子女每年可享受800元的省定营养盖上计划补助。

第三,高中阶段,主要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助学金。

第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在校期间学费全免,1至2年级可享受每年2000元助学金补助。

第五,高等教育阶段,建档立卡户子女和低保户子女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计划本专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是4000元,6000元,12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每年。

新生入学资助金一次性发放,省内500元,省外1000元,主要用于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即:所有学生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资助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在籍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1250元。 资助比例: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的30%。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资助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在籍非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625元。 资助比例: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的8%。

8.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及标准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学期750元。

  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标准如下:

  1. 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政策

  对困难幼儿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750元。

  2.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实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75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

  3. 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

  向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困难学生发放高中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期750元。

  4.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助学金政策

  向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 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困难学生发放职教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9.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方法及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共三个等次,具体认定方法及程序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武城院学〔2020〕5号)文件执行。

三、材料报送要求

各学院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填写、班级民主评议等工作,学院初审完毕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上传学工在线系统,确保电子、纸质数据信息保持一致。以下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材料包括:

1.《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电子版);

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档排序一致(请在《确认表》及《申请表》右上角用铅笔填写序号)。

3.公示图片(电子及纸质版)及其他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也是学生申请各类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将班级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和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工作职责,要组织召开认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武城院学〔2020〕5号)等文件内容,确保我校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组织,不得减少或简化程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强化督查,及时反馈。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

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根据新规要求,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专业评审真实情况。将困难认定与助学金预评有机结合。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等不诚实行为的学生,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校将取消该生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国家资助资金。要认真指导学生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10.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最新

具体应当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对具有内蒙古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新生,考取普通高校本科类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考取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从2014年起,内蒙古自治区对具有内蒙古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新生,考取普通高校本科类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考取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至今,该政策已经帮助4万多名贫困学子走进大学。2014年自治区实施了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2015年自治区进一步完善了该项资助政策,将孤儿也纳入到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范围;2016年这一政策继续实施。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的一项重大教育惠民举措。伴随着2016年高考的结束,填报志愿和录取工作已经展开。近日,记者走访社区办事处、首府高校和教育部门了解到,今年这项政策还在延续,贫困学子可以按照要求申请资助。心资助对象2016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含孤儿)。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万元。凡2015年已享受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如何申请资助?除了低保证明,学子们申请资助时还需哪些证明材料呢?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凭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学生名单及相关汇总信息及时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认真审核并确认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将审核确认后名单及时返回教育部门。3.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必须将民政部门最终确认的学生名单在本旗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旗县(市区)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金发放给每位接受资助的学生。4.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将各地区《汇总表》汇总后,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申请拨付资助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助金拨付到盟市财政局,盟市财政局收到资助金补助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旗县财政局,旗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拨付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时将资助金一次性打入接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11.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哪几个方面

1、城乡义务教育免学费政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学生入学享受免学杂费。

2、城乡义务教育免教科书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学生享受全免教科书费。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学生“应助尽助”。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4、、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享受国家800元/生.年营养午餐补助,不足部分再由学生家庭承担。

5、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家按学生人数补助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普通小学600元/生.年,普通初中800元/生.年(寄宿生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6000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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