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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志愿者协会(武城县志愿者之家在哪?)

2023-06-05 09:46:31公益话题1

1. 武城县志愿者协会

山东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山东省政府针对本省乡村地区基层工作力量不足的情况,推出的一项公益性人才计划。

参加该计划的志愿者会被分配到山东省内的农村地区或乡镇单位任职,为基层服务、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提供支持。具体来说,分配地点主要包括山东省各地市、县、乡镇等乡村地区。

2. 武城县志愿者之家在哪?

开园时间:9:00-17:30。

所在区域:河北省衡水市

风格类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所需门票:免费

开放时间:9:00-17:30

参观用时:80分钟

基地详情:

冀南“四.二九”烈士陵园,位于衡水市故城县县城南30公里处的建国镇霍庄村,东与山东省武城县、夏津县隔京杭运河相望。南、西与邢台市清河县接壤,距省会石家庄270公里。1995年被中共衡水地区委员会、衡水地区行署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3年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省国防教育基地”,2006年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重点烈士纪念物保护单位”。

烈士陵园始建于1958年10月,由山东人民政府拨款,武城县人民政府主办,在原祖杨公社霍庄村修建了冀南“四二九”烈士陵园,当时隶属山东省。1964年行政区划后,归河北省故城县管理,1986年11月—1987年4月由省政府、衡水地区行署、故城县人民政府主持重修。全园占地面积8000余平方米,门厅宽3.9米,高3.1米,大门上额雕刻有“冀南‘四二九’烈士陵园”9字(由刘志坚书)。园内安葬着213位烈士,建有纪念碑、纪念堂、英雄塑像等。大门内是高4.5米的花岗岩石英雄群雕,重7吨,再现八路军指战员和民兵紧密配合,英勇突围的壮烈场面。英雄们足下是日本侵略者的战刀和钢盔,托起群雕的圆形大理石底座有3个缺口,寓意是英雄们浴血奋战,从3面突破敌人的“铁壁合围”,粉碎了日伪军企图一举歼灭冀南区党政军机关、部队的妄想。烈士墓位于群雕西侧,为直径7.5米的圆柱体,顶部为绿色草坪,其内安葬着49位烈士。近有花岗岩质墓碑,碑之阳是“四十九位烈士之墓”镏金大字,碑之阴是《四十九为烈士碑志》,文中称民国31年(1942年)4月29日是中国以少胜多载入战史的重要纪念日,也是49位烈士集体壮烈殉国的祭辰。志文记录了烈士就义的情况。陵园北面是青松翠柏掩映下的单人墓群,安葬着164位烈士。陵园中心矗立着12.72米高的纪念碑,碑体有54块花岗岩和白色大理石火炬组成,雕刻着冀南抗日斗争领导人徐向前、宋任穷、陈再道、王任重、刘志坚的亲笔题词。徐向前的题词是:“四·二九”反扫荡牺牲的烈士永垂不朽!;宋任穷的题词是:向坚持抗日平原游击战争而英勇牺牲的烈士致以崇高的敬意!;王任重的题词是:“四·二九”狂风助战惊天地,红五月阴雨洒泪吊英魂!;陈再道的题词是:烈士业绩永垂青史。;刘志坚的题词是:业绩永存启迪后人。纪念碑后是纪念堂,墙壁用-色花岗岩罩面,雕刻着冀南抗日斗争主要历程的画面,悬挂着24块展牌,用绘图表述“四二九”突围斗争的全过程。陵园内还有接待室、碑亭等建筑。

3. 成武青年志愿者协会

1、苟变(生卒年不详),今山东省成武县城东苟村集人,战国时期卫国名将。子思向卫国国君卫侯推荐苟变,说:“他的才干可指挥五百辆兵车。”卫侯回答:“我知道他是将帅之才,但我听说他曾经做税吏时,白吃了老百姓两个鸡蛋,所以我不用他。”

子思说:“圣人用才,犹如工匠选择木材,取其所长,弃其所短。就像参天巨木,几人连抱都抱不住,却有几尺腐朽,优秀的工匠不会舍弃而不用。现在,我们处在混战的年代,选拔重要将士,却因为两个鸡蛋舍弃将帅之才,这件事不可宣扬,免得邻国嗤笑。”卫侯再次致谢说:“我接受你的教诲。”

2、苟晞(?~311年),字道将,河内郡山阳县(今河南省修武县)人。西晋末年名将。苟晞最初担任司隶校尉部从事,时任司隶校尉石鉴极为器重他。后又获东海王司马越引荐,任通事令史,后调任阳平郡太守。

3、苟芸慧,1983年7月11日出生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TVB女演员。2008年获得多伦多华裔小姐冠军;2009年获得国际中华小姐冠军;2010年参演电视剧《情人眼里高一D》和电影《翡翠明珠》;2011年主演电视剧《紫禁惊雷》和《法证先锋3》而被观众认识。

4、苟定超,中国残疾人射击运动员。2016年里约残奥会射击R1-SH1级别男子10米气步枪以79.9环的成绩获得第八名。2021年10月,代表四川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八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射击项目 。

5、苟婵婵,女,1985年出生于山东青岛,中国文联文艺志愿者,中国环保形象大使, 中央民族歌舞团青年舞蹈家,中国舞蹈家协会理事,毕业于北京舞蹈学院民族民间舞专业。

曾荣获2007年CCTV第四届舞蹈大赛银奖,凭借作品《莲心》荣获全国舞蹈比赛十佳表演奖,同年获得“荷花奖”比赛金奖

4. 武城县志愿者协会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武政规[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依法合规、社区主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各区应统筹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与物业管理,同时兼顾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可参照本细则实施,但不纳入政府补贴范围。

三、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审查、施工管理及使用维护管理等按《意见》执行。本实施细则对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优化:

(一)关于申请条件。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相关问题由业主共同协商,应当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

申请资料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产权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等。

实施主体应对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业主签订协议。实施主体就本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2、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投入使用后(含质保期内以及质保期届满后)的日常运行管理、电梯维保、责任保险方式及其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等;

4、确定电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人及检测检验费用的分摊方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

1、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2、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财政补贴资金;

4、各区平台公司代建;

5、社会投资。

(三)关于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本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增设电梯整体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管理及设计导则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拟增设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增设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等内容。

设计单位(实施主体)在设计前应至城建档案馆调阅原有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必要的补充勘察,并出具相关报告,确保增设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四)关于公示增设电梯规划方案。既有住宅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增梯方案等在单元房屋、本小区出入口及本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开展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增设电梯公示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公示期间的各种情况进行协商或者调解,对增设电梯相关工作给予协助。

公示期间,对针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提出的优化和完善建议,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实施主体应予以采纳。本栋相关利益业主实名制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实施主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复核,就降低对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意见,与提出书面异议的业主自行沟通协商后再进行方案优化;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居间协调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公益律师、民事调解员进行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共识,并由组织协商单位或调解律师(调解员)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调解意见书。

(五)关于增设电梯的施工管理。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并在完成电梯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手续。各街道负责加强所在区域增设电梯项目的巡查,督促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施工手续,未办理施工登记手续的电梯项目不得开工。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各区行政审批局应组织实施主体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查审批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

四、增设电梯的综合验收与财政补贴

(一)综合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完成后,符合综合验收要求的,实施主体可按照《关于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和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2019〕61号)要求,对电梯申请综合验收。

(二)政府财政补贴。2013年11月7日-2023年10月9日期间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的非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政府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50%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中心城区按照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予以补助。各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与领取程序,按照《关于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和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业主可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公中规〔2019〕2号)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出资的电梯建设费用。

五、多措并举推动增设电梯

(一)摸清底数、统一规划,推动成片连片规模增梯。本着“能增尽增”的原则,进一步摸清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依托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成片连片增梯行动计划。将有条件增设电梯的住宅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同步开展增设电梯的整体方案设计与审查,征询业主增梯意愿。在居民意愿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委托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单位一并进行增设电梯。

(二)强化安全监管,确保正常运行。从事增设电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维保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实施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保障电梯的工程质量安全。同时为保障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各区可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来制定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业主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他人管理的,街道或社区应当组织业主按照本细则“关于签订协议”的规定协商约定一名业主为日常使用管理者,申请增设电梯的其他业主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鼓励增设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及责任保险。

(三)发挥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作用。各区可依托市、区国有城市更新平台,成立专业电梯加装公司;也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探索代建式、租赁式等新的商业模式,强力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各区应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空闲办公场所,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室,引导各方共同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宣传引导、加装维管等工作中。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机构、热心群众、志愿者团队提供政策解答、增梯代办等工作,开展“专业帮扶制”,组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专业调解队伍。

六、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增设电梯工作,成立市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下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增设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总体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分解考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监督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增设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可成立由区房管部门牵头的区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公室。组成由区政府牵头,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区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指导、审查及监管等工作。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年度目标,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可实施性的前提下,制定奖励机制。通过资本化运作,积极引导投资建设平台参与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作中。也可制定增设电梯建设、维保以及补偿等费用的分摊标准,供业主协商时参考。

各街道(镇政府)负责所在街镇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民意协调和纠纷调解、公示公告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对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予以支持和协助,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促进共识达成。

业主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集、协议签订、委托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上述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9日止

5. 武邑志愿者协会书记

尚不确定。因为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需要参考国家和河北省政府的相关通知文件,而现阶段尚未发布具体的高龄补贴发放时间的通知文件。当通知文件发布后,可以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在此之前,建议关注政府官方媒体和通知公告,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针对高龄老人问题,政府不仅提供高龄补贴的资助,还有社会养老保障等相关政策。此外,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一些地区还推出了各种老年人服务活动,如老年人健康体检、康体活动、亲情联谊、文化体验、志愿服务、法律知识讲座等。老年人可以多了解相关政策,主动参与各种可以提高生活质量的活动,积极享受晚年生活。

6. 武都志愿者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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