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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培养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医院培养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细则)

2023-05-12 16:40:09公益话题1

1. 医院培养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细则

2021秋小学教育资助标准是: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学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我省少数民族地区(3县7乡)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同时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不同时叠加享受。

请您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按学校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申请。同时,我们提醒您,不要轻信各种以资助为名义的电信诈骗电话,有疑问请与学校或班主任联系求证。

请正确引导您的孩子合理支配相关资助资金。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让我们家校携手,形成合力,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2. 医院资助资金怎么申请

一、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应当:调查核实;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三、镇社会救助办应当: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四、区民政局:复核审批;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3. 医院培养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细则解读

乡镇卫生院空编时优先聘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明确为基本职责、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增至50%、提高政府补助学历教育层次……11月30日,记者从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一系列保障乡村医生执业的新政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据了解,《实施意见》结合河南农村卫生实际,针对乡村医生队伍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以期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为了实现“留得住”的目标,《实施意见》着重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为了解决“能发展”的问题,包括乡村医生“向上走”的渠道能否畅通、扶持其提升技能的政策是否可持续等,《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要按照自愿申请、统筹安排的原则,分期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安排。在年度指标控制范围内,各地可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和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在职学历提升、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369人才工程”各项计划统筹安排。

为了实现“有保障”,《实施意见》从合理收入、激励机制、养老等方面进行规划,规定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到乡村医生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起,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依据考核结果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进一步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基数以外新增的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对超范围执业、违规执业、过度诊疗、过度用药的乡村医生,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农卫处负责人介绍,《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延续近年来相关政策精神的同时,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县域医疗联合和全科医师签约服务等医改重点工作相结合,细化部分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大突破。

确保村医4大类收入

关键词:50%以上、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年5元

一是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机制。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河南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起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二是明确一般诊疗费补助机制。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应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对已开展签约服务的地区,一般诊疗费按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收取;未开展签约服务的地区,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分担。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三是完善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制度。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四是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鼓励地方财政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标准,加大补助力度。

“目前村卫生室承担了40%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这个比例一下子增了10%,直接意味着对村医的补助力度更大了。”三门峡市陕县宫前乡韩川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马云飞说,从此以后,乡村医生工作的质量和积极性都要提高,这样才对得起政策对基层工作的大力支持。

4. 医院培养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

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32号)要求,明确年度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5. 医院培养人才计划

人才引进与事业单位的区别:概念不同

1、人才引进 :简单说就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一年的人员,学历最低是国家统招的本科以上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2、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事业单位是有正式编制的。

6. 人才培养经费投入/医院当年总经费

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7. 医院培养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二十

8. 医院资助人员是干什么的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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