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申请研发资助费用多少(研发资助申报条件)
1. 研发资助申报条件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传承,包括:补贴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和传承人及传习活动、民俗活动、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非遗文化艺术创作和非遗创意产品研发、非遗工作站、传承基地、展示中心(厅)的建设;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等。
(二)重大项目的保护,包括:组织非遗传承活动,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补助非遗展示馆、文化生态区保护建设等。
(三)组织管理保护工作,包括: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参加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遗主题活动、交流活动、申报工作,非遗传承保护宣传推广,非遗普查工作、征集重要实物、设备购置,市级非遗名录和传承人认定及专家论证评审、咨询、绩效评估以及相关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四)完成国家、省文化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 研发资助怎么申请
一、申报条件(全部满足)
1、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内(含)。
2、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3、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
4、收入1000万元以下。
二、政策补贴
1、最高支出5%补助资金:需要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20-100万元
2、最高10万元补助资金:需要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100万元(含)——500万元的。
3、最高20万元补助资金:需要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含)500万元。
三、研发费用补助支持科目
1、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小计
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服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外协加工费、研发人员人工费、研发活动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计算方法等)等的摊销费用、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等。
2、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小计
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经费支出和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
3、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小计
委托境内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和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3. 研发资助申报条件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事业单位。可由高校、院所、企业、产业园区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建。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定位须符合我市“4+4”产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研项目不少于1项,且年度研发投入预算不少于1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全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50%,且具有与在研项目技术领域相适应的硕士学位或中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研发人员总数的50%。
4.具备相应的研发条件。自行投资用于在研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不少于100万元;用于研究、试验、检测等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若办公和科研用房是租赁的,剩余租赁期不少于5年,且不存在欠缴租金等纠纷情况。
5.具有可持续的研发投入来源。在研项目经费已全部落实,包括实缴到位的注册资金、各级政府对在研项目的研发资助、项目合作单位或委托开发单位的实际投入、社会捐赠等。
6.近三年股东(个人和单位)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行为。
4. 研发资助项目
研发项目一般分政府项目和自拟项目,若是政府项目立项就需要科技局通过,若是自拟项目就不需要。
科技局通过的研发项目政府要补助部分项目经费,由本级财政支出,项目承担单位配套一定的经费,彰显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而自拟项目则是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研发经费。
5. 研发资助申报条件是什么
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企业应为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投资的中小企业,且拥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申报企业及其合作机构所含中小企业应具有相关科技研发能力及产学研结合能力;
3. 申报企业和合作机构的研发投入金额应不少于本次资助的促进额度;
4. 申报企业应按照事项规定,具备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
5. 申报项目应根据立项指南中规定基本情况,满足科技部技术创新优先发展方向,具有实用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科技含量高;
6. 申报企业应签署投资协议,拟采用市场化方式将投入的经费实现回收或变现;
7. 申报企业及主导单位应有独立的研发成果运用的商业模式;
8. 申报企业及合作机构各自拥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具有完备的法律、技术和管理保障,并具有合法的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等;
9. 申报企业应具备技术开发与管理能力、市场开拓与运作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活动质量监督机制等各方面能力;
10.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所示经营范围及已获得的营业执照注册类别应与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主体相匹配;
11. 申报企业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科技部同类资助项目,同年申请多个科技部资助项目的,各类项目之间不得存在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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