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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公益救助基金(慈善机构申请救助)

2022-12-23 13:00:26公益话题2

1. 慈善机构申请救助

中华慈善总会肿瘤专项救助资金的申请可以通过114获得慈善总会的电话,联系后慈善总会会告诉您所在地区的负责项目的医院和医生,随后联系医生就可以了

2. 慈善机构申请救助经历

申请者可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查询符合你申请的资助项目,红十字会是严格按照标准做资助。下载填写资助申请表,按照自己要申报的项目准备相应材料,一般包括: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暂住证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证书,以及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住院发票,一日清单等。

3. 慈善机构申请救助申请怎么写

尊敬领导们,各位同志们,我由于由于患了白内障,由于行动不方便,家里人无法照顾我心情,白内障的救助,我希望能够通过把通过治疗,把我这个白内障治好,让我重见光明,能够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进行活动,感到十分高兴,请领导的同意,我这个请求。

大夫你好!我是一名白内障患者,由于家庭经济原因,无法治疗,所以申请救助。

4. 慈善机构申请救助流程

你可以向当地的慈善协会进行申请资助。

1、准备好你的个人材料、家庭情况,孩子的病情,存在哪些困难

2、向慈善协会申请

3、获得慈善协会或企业家的帮助 祝你孩子早日康复

5. 慈善总会怎么申请救助

自闭症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不是一种很严重的疾病,但是这种疾病常时间不治疗会变得越来越严重,让儿童有自杀的倾向。所以,治疗自闭症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家庭就应该去了解一些补助的申请。

每一个自闭症孩子都是来自星星的天使,每一个天使背后都有心理憔悴的父母以及濒临崩溃的家庭,这种疾病虽然看起来不严重,但是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费用是巨大的。接下来,我们就要帮助这些父母了解一下,可以申请补助的渠道。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认为,目前可以把补助分为两种,一种是康复训练补助,另一种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两种虽然没有直接说到自闭症的补助情况。但在国家有一种统一执行的七彩梦行动计划,这是一个家长首选的重点康复求助项目,主要是针对听力,智力,孤独症,肢体的贫困,残疾儿童提供的一种补助,也可以考虑去了解一下这种补助的情况,根据中央财政拨款求助对象,至少可以得到12000元的补助,这种补助对于不少的家庭来说是比较重要的。

虽然自闭症算不上是残疾疾病,也算不上是比较严重的疾病,但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贫困家庭来说,可以考虑一下通过国家的补助来帮助孩子治疗疾病,尤其是一些省残联康复训练补贴,主要针对项目就是贫困家庭的自闭儿童,年龄在12周岁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针对性的补助,而补助费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当然,在每个地区都应该有这种机构可以申请,父母要去当地政府去了解一下,这些地方都会有相关人员接待的。

自闭症补助作为一种精神类的残疾,这种残疾只要符合了国家补助的规定,是可以执行补助的。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员在当地都会发放生活补贴,更不用说自闭症类型的精神疾病,肯定是有补贴的,只不过具体补贴的情况和补贴的过程会比较复杂,这时需要父母以及家人去详细的了解一下。

6. 向慈善机构申请资助

一、需要打印并填写救助基金申请表。二,携带手续证明文件,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三携带病情相关资料,患者的账期和及临时医嘱入院记录,病程记录,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四、把所有资料整理好后,送制衣医疗救助基金会进行审核,等待结果。

7. 慈善救助申请条件

一、申请

(一)资格条件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本区居住证或未持有本区居住证、但在本区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街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镇街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其他特殊困难、患重大疾病等申请临时救助的时间为发生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接受非义务教育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2.主动发现受理。镇街、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街或村(居)委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3)。

2.申请人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主页及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复印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赡(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附件4)。

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

5. 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等应提供相关复印件;

(2)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本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

(4)已获得救助情况证明。

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可先行受理。

二、审核

(一)调查核实。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1. 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2.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3.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4.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审。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社会救助评审小组组长主持及时召开评审会议,由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张榜公示。镇街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核决定。镇街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填写审核审批表。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报送材料包括:镇街审核结果(附件12);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附件6)、审核审批表(附件7)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

三、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镇街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镇街补齐后重新报送。

(二)重点复核。区民政局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申请,会同镇街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三)集体审查审批。区民政局召开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小组评审会议,针对镇街提出的审核意见和材料审查、调查复核情况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审批决定,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填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四、办理时限

临时救助实行按月办理。自镇街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系统之日起,办理时限为30日。镇街于办理月的前一个月接受申请,开展调查核实,并于办理月1-10日上会研究并录入系统,11-15日张榜公示,16-20日报送资料。区民政局于办理月20日前受理镇街上报审核材料,并于月底前完成审批决定,向区财政报送资金拨付表。

五、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在30日内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按照8:2的比例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分别承担。同时,各镇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符合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基金救助范围的,及时申报,向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民政局和镇街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存档备查。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 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3. 临时救助申请书

4. 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5. 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6. 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7.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8. 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10.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11.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12.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13.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14. 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15. 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

8. 慈善机构申请救助申请书

正文开头应写明申请人(困难家庭的户主)的基本状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

其次应写明申请救助的理由,即家庭困难的状况及造成困难的原因。包括家庭人员以及经济收入情况,是否属低保家庭(低保证号码);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要写明患何种疾病,是否参加医保或合作医疗,自负医疗费数额;申请慈善助学金的要写明就读大学名称,是否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证号码,期末成绩及在校表现状况等。

最后是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日期。

9. 慈善机构申请救助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委托授权本县管理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宣传,不得虚构事实诱导募捐。

(三)捐赠帮扶对象原则上在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中选定。

(四)建立捐赠帮扶管理制度,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程序,对帮扶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帮扶信息录入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内容、评价等信息。

(六)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权益,参与有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慈善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资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规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公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资金。

(四)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事和未在公益慈善组织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建立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工作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等级评估、信用信息管理、诚信联合褒奖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对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平江县公益慈善联合会,负责推动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

第七条 县民政局牵头,县检察院、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配合,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分类设置助困、助医、助残、助学等帮扶信息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实现全县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活动信息共享,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帮扶精准度。

第八条 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和人事管理、投资融资等内部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公益慈善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文明办、团县委、检察院、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组织评比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益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投诉、举报。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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