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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产品项目信息(公益项目资金)

2022-12-16 12:20:46公益话题2

1. 公益项目资金

谢邀回答

政府和文化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公益文化项目推介会,向社会公开推介公益文化项目,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具体做法上,首先,对当地所要举办的公益性文化项目进行细致梳理,分门别类,再将每个项目的内容、形式、规模、预期效果、所需经费一一列清楚,然后,通过举办公益文化项目推介会、发放推介书,以及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和吸引社会力量认购项目或参与项目合作。

企业可出资直接认购项目的主办权,也可买断项目的冠名权,还可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主办项目。

2. 公益项目资金来源怎么写

众筹是一种慈善和公益的行为。众筹指的是由大众群体进行筹集和募捐的行为。众筹的对象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物资。通过众筹之后,就为慈善事业做出了一份贡献。因此,众筹的资金来源于各界社会群众的捐赠以及企业的捐赠,或者是各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捐赠。当然如果还不够的话还有可能从红十字会划拨资金。

3. 公益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新制度对“一事一议资金”规定的核算方法存在主要问题是:

1、筹资过程会议核算工作量太大。按新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到农户交来的一事一议专项筹资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这样,使筹资过程需要登记两遍“内部往来”及其明细帐,增加了会议核算工作量。

2、“一事一议资金”会计核算不够全面。按新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以及自愿以资代劳的资金,通过“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而同样是“一事一议”筹劳的事项,直接在“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造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不能在“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核算中全面归集反映。

3、使用过程不形成资产的虚增公共积累。按新制度规定,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使用的“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一事一议资金”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从而虚增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

4、使用过程不形成资产的影响当年损益。按新制度规定,对于使用“一事一议资金”而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标,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从而造成没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而是使用了损益类科目的资金,影响了当年正常损益。

5、“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不够清晰。按新制度规定,筹资和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的对应关系,都是复杂会计分录,不像“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那样清晰,使人很难直观看出该项资金用在何处。

4. 公益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哪些

假如所说你的公益基金账户和证券户都是在证券公司开的话,你需要去证券公司柜台或者在证券公司的软件上把户头上的钱转到相关联的银行账户,然后去银行去如果你所谓的证券户、基金户是银行开的话,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证券户、基金户使用独立的介质的,你需要在银行或者银行的网上银行去把资金转到关联的账户上,然后去银行取钱;

第二种,类似建行,证券交易户头是跟一个储蓄卡捆绑在一起的,你直接赎回基金就可以了,钱一到账自动转到储蓄卡上。

5. 公益项目资金的使用

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6. 公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是一种非官方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公益基金通常都是民间自发成立的,是一种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等,主要是在自身所建立的规章制度基础之上运营。

公益基金的资金主要是通过社会各界的捐赠得到的,基金会也不会收取任何的会费。公益基金通过吸收社会上的捐赠资金,投入到社会各个科学文化等公益领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7. 公益项目资金预算

关于印发《灌南县2020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2020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灌南县2020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灌南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灌南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灌南县2020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2020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创文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创文办侧重项目管理,县财政局侧重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2020年专项资金规模2200万元(其中,宣传部200万元),包干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保障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整治维修、城市商业广场维修、城区市政道路维修、物业小区整治提升、农贸市场整治、公益宣传等项目。

第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急需必办、体现担当的原则,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条线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县创文办汇总并报县长常务会审议。

第六条 对经县长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快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单位重新报县政府研究。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验收、决算审计(评审)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建工作,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条线分管领导、县创文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拨款。

第九条 县创文办、县财政局定期分别对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套取、截留或挪用它用,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全县创建工作在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中得分的,县创文办、县考核办将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创文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8. 公益项目资金申请

根据国务院、部、省关于“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川民发〔2013〕187号)要求,目前,我市在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和市本级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指以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主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或参与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

一、基本认定

按照《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业务范围应当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一)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二)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组织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四)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其业务范围应当在社区服务业领域,依据下列内容认定:

1、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社区安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邮政服务、科普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服务;

2、邻里相互帮助、为老幼病残服务、为困难群体服务等服务;

3、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等服务。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申请人(单位)不少于5个并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不少于2人;

(二)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分布应覆盖活动范围三分之一以上区域;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名称可以使用字号,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应当包含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金来源和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根据活动范围向所在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提交《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人(单位)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开展筹备工作。

(四)完成筹备工作后,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直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申请人(单位)、拟任理事和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团体需提交会员名单和会员同意入会的证明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视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征询意见,并对住所等方面进行真实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9. 公益项目资金风险及规避方案

可以去正规的。公益站点。是安全的。

10. 公益项目资金来源有哪些方式

先说结论,公益性项目有以下收入渠道。公益性项目主要依靠社会的爱心捐款,一定的固定投资,上级部门的拨款,外国友人的捐助等收入渠道进行日常的维护运作。

公益性项目往往都有一些赞助商和爱心人士投入的资金。资金可以维护项目运营。

11. 公益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是指我市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对象,定向用于包括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业、人道传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接受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必须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对于无法监管的工程项目捐赠资金,可予以婉言谢绝。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各界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愿。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市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

(二)红十字人道救助;

(三)红十字博爱助学;

(四)红十字博爱助医;

(五)红十字救护关爱生命;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

第十条  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定向专项捐赠的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可从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捐赠人对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是指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行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严格程序、有凭有据。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他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赠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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