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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募捐活动规范(募捐款管理规则)

2022-12-10 22:40:16公益话题2

1. 募捐款管理规则

需经市宗教管理部门、民政局同意,由举办者与市民政局、慈善机构三方签订捐款代收协议,举办者可在指定账户代收,所募捐款定期解缴慈善机构,由慈善机构接收管理并定向使用。

各慈善公益组织、电视台、报社,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不得未经报备擅自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QQ等各类平台私自进行对外公开募捐。

2. 募捐款管理规则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总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五条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总会不统一进行表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总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总会筹资与财务部,申领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地方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红办字〔2009〕124号)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红办字〔2007〕67号)同时废止。

3.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管辖区域进行。如果确因需要在区域外进行的应报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但捐赠人的捐赠不受地域的限制。

4. 募捐活动要求

这些组织捐款都是自愿的,没有一定说要捐多少钱

5. 基金会募捐管理办法

动物基会捐款,是根据所救助动物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

6. 慈善捐赠管理办法

一、受赠时:准入审查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医用物资社会捐赠时,需做好捐赠人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查验工作,规避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药品质量和院感风险。

1、捐赠人资质审查。捐赠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为自然人,则需审查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和岗位。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审查其营业执照、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与捐赠物品有关的生产经营资质,或与受赠单位是否存在采购交易关系、是否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同时,还需审查医疗机构的员工、医生、科室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否与捐赠单位的雇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亲属或者朋友关系。

2、捐赠物品质量查验。第一,捐赠人需确保防护等医用物资来源合法,并提供物资来源的合法票据;第二,审查捐赠物品来源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包括依法注册或备案、物资合格证文件审查,不得接受未经注册或备案、检验不合格或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用防护物资;第三,捐赠人的医用物资应当符合或高于国家质量、环保标准或经注册或备案的防护技术要求(如医用防护口罩需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并备注医用防护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等信息;第四,建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离失效日期在6个月以上;第五,捐赠企业对捐赠的药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第六,留存捐赠人及产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信息)及注册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3、签订捐赠协议。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但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此处,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决定是否签订捐赠协议。如签订书面协议,则需留存捐赠人主体资质材料,载明如下信息:(1)捐赠人名称、住所,确保符合捐赠主体符合法定要求;(2)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3)捐赠自愿,明确医用物资用途,必要时,可附使用方案;(4)捐赠人对所捐医用物资的质量负责,且所供物资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5)明确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二、受赠后:医用物资管理和使用

医用防护物资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多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建立物资入账、入库登记和使用记录,保证医用防护物资使用的安全性和可溯性。

1、多部门协作,参与准入审查。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2、财务入账。由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在财务账册中准确如实入账,并纳入财务专项捐赠资助基金核算,并向捐赠人出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合法票据或证明,且不得将社会捐赠专项财产挪作他用或转售,也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如需转增其他第三方医疗机构,则需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捐赠协议明确;如有结余,可通过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结余用途。

3、物资入库。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三、使用后:信息公开和资料归档

1、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开。一是院务公开。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监督。二是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物资使用情况的查询,并在捐赠物资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理事件结束后,及时反馈捐赠物资使用、管理和使用结果。

2、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使用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综上,医疗机构在积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接受社会捐赠时,仍需做好准入审查和流程管理工作,确保医用防护物资的质量,为全面抗击疫情提安全保障。

7. 募捐管理办法

现在捐款的事情很多,捐款的人也很多,但是有好多的捐款人都想知道捐款到底是怎么用的,比如我就担心这些捐款是否百分之百地用到了捐助对象身上。

从捐款人把钱捐出的那一刻起,捐款是经过几道环节到达捐助对象身上的,在这些环节中是不是有部分捐款已经被用掉了,用的合理不合理,比如各级的经办人是否用捐款开支工资,开支招待费,开支加班补贴等等,这样的开支是不是应该的,有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捐款人有没有权利查询,又该怎样查询等等。从捐款的特殊性上来说,我以为捐款的管理使用是比任何资金的管理使用更需要从严管理和公开透明的,不仅要制定十分细致、可以实实在在操作的法律法规,而且要让老百姓都明白,都能实施对捐款管理使用的监督。如果有人胆敢动捐款的歪脑筋,就要比其他经济犯罪惩治的更严更狠更重。

8. 募捐的原则

中国红十字会人道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基金是总会设立用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国内、国际人道救助援助工作,提高人道救助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中国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第三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人道基金主要来源:

(一)捐赠人指定向人道基金的捐赠;

(二)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的结余;

(三)基金增值收入等。

第五条 人道基金的主要用途:

人道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国内人道救助、国际人道援助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

(一)国内人道救助

1.对国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2.实施国内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3.支持人道救助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4.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二)国际人道援助

1.响应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人道呼吁,并根据其人道需求提供紧急人道援助;

2.对遭受传统和非传统人道危机的国家和地区提供紧急人道援助;

3.援助发展中国家红会的能力建设,开展多边、双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4.其他需要提供的国际人道援助。

(三)红十字事业发展

1.红十字运动的研究及传播工作;

2.人道资源动员工作;

3.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以及志愿服务工作;

4.开展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工作;

5.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是人道基金的预算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基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本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

总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道基金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报告等工作;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及编制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人道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人道基金按年度编制预算。总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报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务部门送达项目申报文本,财务部门汇总后,提交执委会审议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总会业务主管部门(赈济救护部)每年度申报紧急备用金预算500万元。

(三)追加项目预算,应于下一年度视同新项目按流程审批。预算内调整资金使用,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工作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

第八条 本基金用于国内人道救助、国际人道援助、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比例,一般为60%、30%、10%。

第九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执行期限,各项目预算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执行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延期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条 预算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支出管理规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使用人道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管理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支出总额(扣除用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项目支出)的4%,总成本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管理成本主要包括聘用人员相关费用、志愿者费用以及审计、评估与检查督导费用等。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总会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执委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人道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

第十五条 总会每年邀请有公信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总会根据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委托有公信力和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向社会公告并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原《中国红十字会国内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国际人道援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 募捐规则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等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捐助法人的界定标准:一是要求其系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二是以公益为目的。同时,本条还规定了捐助法人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基金会,也可以是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宗教场所等。

本条还明确排除了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捐助法人的存在。

10. 募捐管理的基本流程

、宣传阶段要把同事的困难,需要的帮助,向大家进行宣传。宣传时要注意实事求是,晓知以理、动之以情。

2、准备阶段公布捐款的时间、地点、负责人以及监督措施和具体程序3、捐款阶段接受捐款,要在公开的场合,要写明捐款人姓名、捐款额和时间,对捐款人表示真诚的感谢。

4、公布阶段捐款结束后,要公开列示,最好张榜公布,以便大家监督。

5、移交捐款阶段送达受捐人并告之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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