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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员(公益基金会员工薪酬不超过)

2022-10-17 14:00:32公益话题2

1. 公益基金会员工薪酬不超过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在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公益性事业单位:

是指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占目前所有类别事业单位中的主体地位,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后唯一应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的。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公益性事业单位将根据其承担的具体职能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实施相应的改革和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涉及到的主要是那些在分类改革中得以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2011年3月发布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有关人士说,上述制度出台后,在这两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中,将全面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就是说,以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将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据了解,即将出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不同单位,基本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整体确定为7:3、6:4和5:5三档,公益性质越强,其岗位工资占比越大。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2. 公益基金工作人员工资

  合法,但需要注册,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基金会工作人员可以有工资。  慈善基金会分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公募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民间很难获准设立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在特定的群体中募集资金,实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体为集合成员资金行善而设立的,民间的基金会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会。  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公益基金会员工收入

会收取的。

首先,公益组织作为非盈利组织,其绝大部分收入是来自社会的慈善捐赠,都是公共资产,没有利润也没有分红。公益机构实际上承担的是捐赠人捐赠善款的信托责任,它的责任是代表捐赠人将善款最大化、最有效率的用于受益人。要提高善款的使用效率,是需要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的,所以我们基金会经常说“爱虽无价,但爱有成本”。在及时、妥善地分配和管理善款和物资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支出,如办公场所房屋租金、水电物业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等等。

同时,我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法律上也认同公益机构可以收取管理费,只是收入比例需要与捐赠人协商达成一致。所以收取管理费是公益机构的一项合法的权利。

管理费和非限定费用捐赠对于公益组织十分重要,不仅仅有助于公益机构在经济困境时期自我调节,也可以让公益组织发现社会问题时,有资源对解决方案进行尝试。

4. 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委托授权本县管理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为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宣传,不得虚构事实诱导募捐。

(三)捐赠帮扶对象原则上在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中选定。

(四)建立捐赠帮扶管理制度,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程序,对帮扶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帮扶信息录入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所招募的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内容、评价等信息。

(六)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权益,参与有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慈善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投资活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资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规定,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公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资金。

(四)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监事和未在公益慈善组织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在公益慈善组织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建立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工作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等级评估、信用信息管理、诚信联合褒奖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对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县民政局牵头成立平江县公益慈善联合会,负责推动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

第七条 县民政局牵头,县检察院、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配合,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共享捐赠帮扶信息服务平台,分类设置助困、助医、助残、助学等帮扶信息项目,加强信息采集,实现全县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活动信息共享,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帮扶精准度。

第八条 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公益慈善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和人事管理、投资融资等内部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人社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公益慈善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平江县公益慈善组织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人社局、审计局、司法局、教育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文明办、团县委、检察院、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组织评比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益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投诉、举报。县民政局、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县公益慈善联合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公益基金会员工薪酬不超过百分之几

公益基金会成立条件: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立公益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6. 公益基金会工资

工资来源多样化, 有些是民政部门专款拨付,也有从慈善款里面提取小额的劳务费,需要看当时的工作状况而决定。

7. 慈善基金会管理人员薪酬

  1、支付合理的报酬这是基本的原则。

非盈利组织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的工作是自愿的、免费的或者象征性接受报酬的。

它的非营利性表现在单位是一个公益性事业、为社会的进步服务的,与员工接受合理报酬无关系。

所以,仍然要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2、正式的合法机构是有管理费/工资限制的,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公众捐款不被公益组织私分。

8. 公益组织薪酬管理规定

公益组织管理费提取比例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八。限制性的是捐款人在捐款的时候就对捐款的用处有一定的指向,即便这类捐款,公益机构也是有权利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比例的高低各个机构不同,通常在,非限制性的捐款就是捐款人没有特别的指向,公益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使用,但每年都要对公众公布所有捐款的使用情况,根据笔者的经验,诚实地讲,非限制性的捐款中相当部分都用于工资,房租等管理费用了,原因很简单,限制性捐款中的那百分之几的管理费根本不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9. 慈善基金工作人员薪酬?

你好,我是天津09年毕业的大学生,考的公益岗位,现在已经工作一年多了,不是没有工资啊!就是少的可怜,公益性岗位每个月是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给的,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有的说法是,没有工资按照最低生活费给补助,也就是说天津最低工资基础是920,那么补助就是920,和工资是一样的,天津市对大学生公益岗位保险是五险,国家全额给上,不扣除自己的那部分,南开区再额外不给我们80,我们就是一个月1000加五险。

我说的还明白么?

10. 公益组织的理事有报酬吗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以担任法人或理事会成员,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

11.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第一,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基金会名称的特殊要求。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三、基金会负责人的条件。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

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基金会组织机构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确定。

(1)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2)必须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包括: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七、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盖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各地民政部门要求不同,具体申请时以当地为准。

第八、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请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后,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外,基金会也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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