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孤儿助养 > 正文内容

申请孤儿证须哪些条件?

2024-03-03 09:28:21孤儿助养1

(一)、办理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三)、办理程序

: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四)、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孤儿身份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父母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复印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附有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

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人询问笔录,乡镇(街道)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确认。

(三)、父母重残:应提供1、2级残疾人证。

(四)、父母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五)、福利机构弃婴和孤儿: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留存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福利机构所属民政局出具的孤儿入福利院证明。

综上所述,对于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失去父母,经当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可以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孤儿证明,获得作为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情况下得到救助的凭证,程序和要求并复杂,只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均可以办理。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gezy/269556.html

标签: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