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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

2022-10-09 14:35:29扶贫行动2

1.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

2021年全面实现脱贫目标并不代表着会取消建档立卡,如果到了时间仍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并且符合相关政策条件,还是可以继续享受贫困户扶持政策。

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会根据实际的国情制定相应的政策,所以之后关于建档立卡是否取消,并没有任何的文件有提到。

2. 全市召开扶贫工作会议

尊敬的叶县长,同志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岁末年尾,新年将至,再过几天我们将迎来崭新的2019年。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相聚一堂,举行市教育发展促进会教育扶贫资助活动,为戴坊镇白石村和麦坑村教学点发放资助金、提供资助物品。这是我们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落实教育扶贫和挂点扶贫帮扶任务,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件非常有必要、十分有意义的大事、好事、喜事。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教育局向白石村和麦坑村教学点全体师生并通过你们向全县师生致以诚挚的问候和新年的祝福!

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总体目标,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创先争优,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大丰收、大突破,教育事业迈上了新台阶、新境界。“十二五”以来,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新建了一大批优质学校,新增学位15.6万个。高考成绩长期保持领先,近五年录取北大清华210人,4人夺得全省高考状元,主要指标继续领跑全省。《品读临川文化》《曾巩文化读本》《抚州教育改革发展文集》出版发行,全国新高中特色发展论坛、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论坛先后在抚举行,抚州教育品牌擦得更亮。

尤其在即将过去的2018年,全市教育系统围绕“保基本、化矛盾、补短板、亮品牌、上水平”的总目标,在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把教育公平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参与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大力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加大学生资助力度,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坚决不让一个家庭的孩子因贫困读不起书,不让一个孩子在发展的路上“掉队”。全市共资助学生7.3万人,发放各类资助资金1.09亿元;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学生34680人全部享受资助,落实资金4555.2万元。在乐安县和戴坊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加大驻村帮扶力度,选派精干力量驻村,今年协调争取各类项目资金1617万元,从紧张的工作经费中挤出21万元用以挂点帮扶,目前白石村已整村退出,两村脱贫59户244人,为乐安全县整体脱贫摘帽作出了贡献。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乐安县党委政府的带领下,近年来乐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脱贫攻坚成绩显著,各项事业齐头并进,社会面貌明显改善。特别是叶县长对教育工作高度重视、抓得很紧,在教育投入、教育扶贫、深化改革、均衡发展等方面想了很多很好的办法,推动乐安教育事业取得了新进步。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包括我们挂点的白石村和麦坑村等不少边远地区的学校基础还比较薄弱,办学质量还不高,距离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还有不小差距。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乐安县党委政府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教育,落实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离不开教育部门主动作为,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离不开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帮扶支持,对贫困师生给予更多关爱。

巍然大厦,梁椽(chuán)共举。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帮扶大爱必将温暖每一颗心灵,必将让祖国的花朵开得更加绚丽灿烂。希望乐安县教体局扎实做好教育扶贫工作,落实扶贫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有书读、读好书;要给予边远山区教师更多关爱,加强跟踪考评,激励干事创业。希望受资助的老师扎根农村,坚守岗位,乐于奉献,尽责尽职,全身心投入到乡村教育事业中。希望受资助的同学自强不息,刻苦学习,立志成才,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市教育局两支“连心”小分队要按照肖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张市长在乐安县脱贫摘帽工作推进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每周6天工作制,加大帮扶力度,全力以赴抓好驻村帮扶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提供更多帮助,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接受到优质教育。

最后,衷心祝愿乐安按期脱贫“摘帽”,祝愿各位领导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祝老师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同学们学业进步,快乐成长!

谢谢大家!

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30

3.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召开

2021年不存在识别精准贫困户,国家也不再提精准扶贫这一词语 今年所有的需要的纳入的困难户,都叫为:应纳入监测对象。虽然程序和以前识别贫困户程序基本一样,但是为了完成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都按应纳入监测对象处理,纳入后,如果困难 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低保等,但是相比以前尤其是资金方面都大不如以前给的多了。

4. 市委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议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8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对2021年全国农业农村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指出,“三农”的工作重心已发生历史性转移,即从过去“脱贫攻坚”迈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阶段。但仍将对摆脱贫困的县设立5年过渡期。

会议还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讨论稿)》。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已连续17年围绕“三农”问题 出台“中央一号文件”。分析人士认为,乡村振兴或将是2021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

5. 全省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议

2021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部署,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目标,根据《2021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工作要点》,现就开展2021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以下简称“6·30”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二、深化理论研究


1-5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关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10周年专题调研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开展新阶段“6·30”活动专题理论研究,进一步分析探讨广东社会帮扶的内涵、特色和制度建设,结合国家和我省“十四五”规划有关工作,认真谋划新阶段“6·30”活动的重要使命、主要目标、努力方向,研究“6·30”活动在乡村振兴“产、学、研、育”上的重要作用,从助力解决贫困问题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转变的实践路径,形成制度性理论成果,开创“6·30”活动工作新格局。


三、宣传发动


(一)4-6月,以抖音号、视频号、微信公众号等为基础,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构建“6·30”活动新媒体宣传矩阵,全方位、多角度、成系列发布“6·30”活动实时动态消息,深度开展舆论宣传,讲好扶贫济困、乡村振兴新故事,让全社会更多了解、信任、参与“6·30”活动。


(二)4-6月,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优势媒体,深入宣传2021年“6·30”活动主题,着力塑造一批扶贫济困先进典型,集中宣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经验成效,引导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地铁、公交等相关移动媒介作用,营造参与扶贫济困、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三)4月下旬,召开动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21年“6·30”活动工作任务,报请省委分管领导出席。


(四)4-6月,组织开展走访企业活动,成立“6·30”活动宣讲小组,进社团、进企业,点对点宣传“6·30”活动,通报“6·30”活动情况,发动企业积极参与“6·30”活动,引导企业参与乡村振兴“连片包镇”帮镇扶村行动。报请省领导带队走访部分重点企业,其他企业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捐赠接收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往年捐赠情况组织走访。


(五)5月,向全省广大社会组织发出倡议,召开重点社会组织座谈会,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乡村振兴行动。


(六)6月上旬,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通报2020年“6·30”活动情况,动员发动广大社会力量积极捐赠,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出席。


(七)各级各单位按照“6·30”活动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活动,实现全民参与。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捐赠项目


1.开展干部职工爱心捐赠活动。6月30日前,省直及中直驻粤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爱心捐赠活动。


2.开展“学子献爱心”活动。6月份,广泛发动全省大、中、小学校和中专、技校学生参加“学子献爱心”捐赠活动。


3.开展“拥政爱民献爱心”活动。6月份,向全省驻军发出倡议,创新“双拥”工作,开展扶贫济困捐赠活动,捐赠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我省贫困老兵和参与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建设。


4.开展社区扶贫济困募捐行动。倡导广大社区居民参与“6·30”活动募捐行动,珠三角地区城市努力做到社区募捐全覆盖,其他地级市在有条件的城镇开展。


(二)开展“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行动


引导和鼓励爱心企业参与美丽乡村风貌提升、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等行动,支持整县整镇、多镇连片推进乡村振兴,鼓励支持一批大型企业“连片包镇”,重点支持我省老区苏区、民族地区(3县7乡)乡村振兴,确保一镇不少于一个企业帮扶,全面推动“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行动。


(三)开展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活动。


根据《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对2020年在“6·30”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授予红棉杯金、银、铜奖,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上公告。鼓励各地参照省的做法开展表扬活动。


(四)隆重举办“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暨“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启动仪式。


6月30日,举办“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暨“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启动仪式,为2020年度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获得者颁奖,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现场认捐。动员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帮镇兴村”行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力量。并以展板、数字媒体的形式,全面展现广东人乐善好施、热心公益的良好形象。会前省主要领导接见捐赠1000万元以上爱心企业代表和爱心人士。


(五)开展“6·30消费帮扶云上行”系列活动。


7-10月份,发挥互联网+消费帮扶平台作用,推出“6·30消费帮扶云上行”系列活动,推动消费帮扶需求与供给精准对接,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消费帮扶,助力乡村振兴。


五、活动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2021年“6·30”活动,是我省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项重要活动,全省各级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总结历年活动成效经验,在活动内容与形式上要坚持守正创新,将活动成效推向新的高度,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从今年起,“6·30”活动将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开展。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全面加强市、县“6·30”活动办、捐赠资金接收单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属性、定位、职能,强化服务指导工作。各捐赠接收单位涉及“6·30”活动的工作要对同级“6·30”活动办负责,按照“6·30”活动相关规定,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捐赠财产管理。


各级要积极配合省“6·30”活动办建设建好“6·30”活动社会捐赠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为适应新阶段“6·30”活动的开展,省拟组织修订《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等制度文件,为新阶段“6·30”活动提供制度依据。新文件印发后,各级要及时组织学习,及时进行政策解读并落地落实。要全面推广使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历年捐赠统计信息,确保“6·30”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要进一步规范开展“6·30”活动捐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落实“6·30”活动捐赠资金的审计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2021年“6·30”活动情况,于7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6·30”活动办邮箱fpjkr630@163.com,联系电话:020-37289071。

6.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政策落实精准到位。各帮扶单位都能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精准把握政策,以责任清单督促责任落实。某高校精准谋划,召开某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中央和某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工作

7. 全市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六安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驻村扶贫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管理,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根据《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组〔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驻村扶贫工作队组成

  第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由驻村帮扶干部担任,一律是共产党员、一律是单位骨干、一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一律兼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一律吃住在村、一律纳入第六批选派干部管理。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根据所驻村的贫困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

  6.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会同村“两委”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负责管理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

  5.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区委组织部、县区扶贫办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驻村工作制度

  第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例会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召集,全体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参加。例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工作任务,经会议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为:

  1.传达上级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定期通报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对扶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3.对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脱贫效果等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协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4.研究需要向乡镇(街道)党委、帮扶单位及联席会议报告的事项;

  5.有关扶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一般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召集并主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凡涉及扶贫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形成决议,作出部署,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工作,不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事项以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为:

  1.收集、汇总、分析推进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以户脱贫、村出列为目标,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查、县批准的程序,研究精准扶贫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程序公示、公告;

  3.研究扶贫项目的启动、实施、验收及有关项目资金使用;

  4.通报涉及“五个一批”脱贫措施和“十大扶贫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验收情况;

  5、每年对贫困户的脱贫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分析、评估,对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确定脱贫、返贫评议对象,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确定脱贫人口和是否新增返贫人口;

  6.研究制定年度脱贫目标,通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7.研究与扶贫有关的临时性重要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九条 走访和跟踪问效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与贫困户结对,有计划地开展帮扶。

  1.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会同村“两委”、包户帮扶联系人每月要对所有贫困户至少走访一次。

  2.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详细了解掌握贫困户家庭情况、致贫原因,并对每户贫困户的脱贫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脱贫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问效。

  3.走访要填写《民情日记》,并根据走访情况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档案,走访情况和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实时上传至六安市脱贫攻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包村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扶贫工作队员,要在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整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同级组织、扶贫部门批准,可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进行调整更换:

  1.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扶贫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其中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十三条 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年度考核情况。对驻村期间工作特别优秀、帮扶成效特别明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包村单位应优先提拔使用。对考核不称职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包村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5000元。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按照选派干部标准,在驻村期间由包村单位发放生活补助。驻村期间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包村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街道)、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驻村扶贫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通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所在县级组织部门或扶贫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包村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扶贫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8. 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作为最基层的村支书,有幸参这次轮训感很荣幸机会难得,来之前抱着认真学习!通过听取上党课书记讲给书记听,内容丰富鼓舞人心,受益匪浅。

通过现场的观摩,发现有很多有利于我们哪里开展工作的,”好方法”,“好经验”也让我们开拓了视野。

我会将这次学习精神传达到,支村两委党组干部。

10.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扶贫工作视频会议

0719-3224719 1、总体思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2、目标任务: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2015年扶贫小额信贷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到2019年力争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累计达到300亿元以上,实现全省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目标。3、重点扶持具备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守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

11. 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开发行为,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和智力支持等帮助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贫困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确定的贫困县、贫困乡镇和贫困村。

  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发展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第七条省确定的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要求,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扶贫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

  鼓励开展各类扶贫开发试点和示范区建设,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扶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发展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任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扶贫攻坚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推进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交通水利、就业促进和防止返贫等保障措施,加强扶贫对象实用技术及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军烈属、农村残疾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户、妇女儿童、扶贫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和诚信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优先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扶贫攻坚重大事项的需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攻坚规划的;

  (二)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项目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

  (四)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

  进行资源整合应当报原项目、资金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生态建设、村级公路建设、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目,应当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

  第十七条统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项目合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分为产业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扶贫攻坚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发布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由县及乡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扶贫开发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受益方式及情况。

  申报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有关部门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接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后1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10日内,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10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八条省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扶贫项目补助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依法进行审计。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扶贫资金主要分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支持集团帮扶项目;

  (七)支持开展各类扶贫试点或者创建扶贫示范区;

  (八)贫困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贫事项。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机制。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数量、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

  第五章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三十八条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到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并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活动。

  第三十九条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定点帮扶单位和对口帮扶城市的支持,组织实施协作帮扶项目。

  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制度,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视为自主创业扶贫对象,在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

  第四十二条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扶贫投融资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信贷投入,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金融产品,为扶贫开发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题报告,并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制度,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

  第五十二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达到省确定的脱贫标准并经考核验收如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不变,并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经省批准列入脱贫计划,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诚实履行实施扶贫项目的相应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建立信誉档案,违法或者违规申报、实施项目的,定期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整合资源或者整合资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县扶贫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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