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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扶贫网农村低保(福建省扶贫网农村低保发放农村低保钱)

2022-10-05 23:50:31扶贫行动2

1. 福建省扶贫网农村低保发放农村低保钱

低保最低标准为1760,低保最低标准为1760。

2. 福建省扶贫网农村低保发放农村低保钱了吗

低保最低标准为1760

3. 农村低保扶贫政策

各地的低保标准都不一样,每年最高超过15000元,最低也有几千元,对一般农村人来说,可能打工一两个月就能挣到了,但困难户挣钱却很不容易。而低保资金,对他们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最起码基本的生活有了保障。

北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1170元调整为1245元,每年14940元;在此之前,上海从也上调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每年15960元。上海、北京是全国城乡低保标准最高的两个地方。

除了北京、上海,广东省各地也继续提高低保标准。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黑龙江省城乡低保实现“十五连涨”,最新的低保标准为每月637元,每年7644元。湖南提出,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300元。

为了让生活困难家庭都能享受到这个待遇,国家规定,以下3类农村人,将优先获得低保资格,领取低保补助:①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是经过层层认证的困难家庭,资料都已经登记在册,并发放有贫困证明,一般建档立卡贫困户都是真正的困难家庭;②有重度残疾人的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基本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再加上家庭贫困,本来就是各项扶贫的重点帮扶对象;③农村五保户,五保户是没有法定赡养人的农村老人,他们老了之后,生活无依无靠,只能依靠国家。

4. 福建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户需要缴农村医保。

  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

  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

5. 福建省农村低保标准

2021福建漳州农村低保金发放很到位,准时。

6. 农村低保网站

1、城镇低保:可以登录户籍的民政局网站,有个“低保查询”输入低保人员的名字和身份证就可以知道这个人是否是低保对象。当然,也可以到户籍的居委会民政干部那里查询。

2、农村低保:由低保工作人员在特定的低保系统中查询,有用户名和密码的,非工作人员是不能查询他人低保信息的。如果想查询享受低保的标准可以咨询乡镇民政科,或者查询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区不同标准不同)。

7. 农村低保补助

农村低保补贴的标准是,没有子女。身体有残疾。失去工作能力。每个季度补贴500~600。

8. 福建省低保政策

低保户一个月多少钱并没有具体的金额,因为各地标准不一,各家情况各异,所以无法一概而论的。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 同一家庭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

特殊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

(二)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5、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

(三)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每年低保户补贴标准都不相同,那么2020年低保户每月多少钱?

低保户一个月多少钱

我国不同地区低收入保障的数额是不一样的,目前很多地区都调理了低保的数额,下面列举几个地区的低保补贴标准:

1、安徽界首市城乡低保标准

近日,安徽界首市确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440元(每人每月620元)。

2、惠州市城乡低保标准

从市民政局了解到,2019年惠州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出台。按照最新标准,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5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30元/人·月。

3、河北衡水城乡低保标准

8月14日,河北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调整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0.8%,农村低保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3.1%。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主要划分为三个档次如下:

第一个档次是基本档次,武邑、武强、饶阳、阜城、枣强、故城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为基本档次,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400元/年人的指导标准,略高于省定的要求。

深州、安平、景县为第二档次,在基本档次基础上上浮不低于10%,城市低保标准达到68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900元/年人;

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为第三档次,在基本档次基础上上浮不低于20%,城市低保标准达到74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5300元/年人。

4、湖南城乡低保标准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和贫困人口脱贫收入标准进行调整,明确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不低于470元/月提高到不低于500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由不低于3480元/年提高到不低于3700元/年;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同幅分别由人均不低于320元/月、185元/月提高到不低于340元/月、197元/月。

5、云南城乡低保标准

日前,云南省根据有关规定,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分别比去年底增长9%、16.3%;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732元/人/月,较去年同期增长10%,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也较去年大幅提高。

以上就是“低保户一个月多少钱 2020年低保户每月多少钱”全部内容,总而言之,每年低保户补贴标准都会有些调整,而且每个地区的低保户补贴金额都不一样,这个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因此城市低保户补贴会比农村低保户补贴要多一些。如果你想要知道自己所在地区的低保户多少钱一个月,那么可以到政府部分进行咨询。

9. 网上申请农村低保

用手机链接自己的一卡通账户。低保户家庭的低保补贴全部发放到低保户农村信用社的一卡通上。低保户如果想在手机上领钱,就必须用手机链接自己的农村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这样就可以时时关注自己的账户,第一时间了解账户的资金到户情况。

10. 福建省农村低保每月多少钱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由省政府确定统一的最低标准,各地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当地标准。低保标准应动态、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低保城乡一体化政策。

(二)设区市所辖区城市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县或县级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设区市所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县或县级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五、家庭收入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二)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据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根据规定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各类收入,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

1.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邻里访问。走访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行业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调整;

5.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6.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村(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7.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投资办企业等财产信息。

(五)家庭各类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最低生活保障金额计算

(一)城乡低保金额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城乡低保金额=(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各地也可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制定相应的分档补助标准,根据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三)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七、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为提高工作效率,城市低保可按季、农村低保可按年相对集中开展受理申请和审核审批工作。

(二)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批准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经批准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六)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城乡低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城乡低保。

(七)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应按照户籍地村(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八、城乡低保对象管理

(一)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在不同县级行政区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各地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

(三)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

1.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

2.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且说明理由。

对停发低保金的家庭,应当收回并注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通过定期复核的低保家庭,应当在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六)城市低保家庭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给予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的鼓励,第4个月退出低保。农村低保实行半年或季度定期复核的可参照执行。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其本人的城市低保金。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劳动。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九)健全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城乡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财务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领取名册等。

(十一)城乡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城乡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九、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一)城乡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资金。

(二)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城乡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动态管理的要求,编制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当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城乡低保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应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后,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少数农村低保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的地方,农村低保资金最迟应于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前发放到户。

(四)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为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核定、信息核对、审核审批、档案管理、购买服务、业务培训、信息系统等工作提供保障。

十、城乡低保工作监督与罚则

(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信箱或者投诉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并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应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理,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应当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低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省和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对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四)申请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同时。该家庭自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已骗取低保的家庭应立即予以清退,停止发放低保金。其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二)各地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本规范施行后,省民政厅2009年发布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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