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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扶贫新闻(吉林省扶贫干部)

2022-10-03 03:30:26扶贫行动2

1. 吉林省扶贫干部

(一)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非寄宿生可转入学生校园卡。

(三)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四)通过校园卡形式(含食堂就餐卡、发放食堂用餐券)或现金发放的,由学校填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2. 吉林省扶贫干部待遇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3. 吉林省扶贫干部评职称

事业编进副高需要什么条件?职称评定对作者是要求的,职称级别越高对作者的要求就越高,职称级别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以及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相当于教授级别的,分为正高级以及副高级职称,对作者的学历以及工作经验都是硬性要求。接下来,根据这个问题详细的说说:

事业编进副高需要什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论文论著条件: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本人撰写字数3万以上;

  2、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本人为独著或者第一作者;

  3、公开发表国外论文或者中文核心论文1篇以上,本人为独著或者第一作者;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全省范围推广应用,本人撰写字数4万以上;

  5、主持编制省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 吉林省扶贫干部激励

对于吉林省的老年人,只要具有吉林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即可领取高龄补贴。

在省级层面,吉林并未下达高龄补贴的具体标准。只是要求所辖市(县)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建立高龄补贴制度。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发放高龄补贴。

长春市作为吉林省的省会,将高龄补贴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最低每人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最高每人每月600元,全年7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80-89周岁的年龄段,高龄补贴的发放对象特指的是城乡低保老年人。

通化县作为吉林省的一个县级市,在高龄补贴标准制定方面,独树一帜。

在发放对象方面:主要对户籍在通化县,且长期(3年以上)居住的县内高龄老人,按季度发放生活补贴。

也就是说,一是要有通化县的户籍,二是要居住满3年,才可以在通化领取高龄补贴。

在发放标准方面:进一步明确了80~89岁年龄段的发放群体,特指无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的老年人。

除此以外,大幅提高了10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补贴标准,每月1000元,全年12000元。

2.申领高龄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老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近期一寸照片,到社区(村委会)填写《高龄老人津贴审批表》。然后经相关部门逐级审批,最后将高龄补贴发放到老人的银行卡里。

《高龄老人津贴审批表》,仅供参考。

写在最后:

1.吉林省作为东北三省之一,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每100人中,60岁及以上的人口就有23人。

2.在全国范围内,吉林省的高龄补贴标准,属于中等水平。长春作为吉林的省会城市,与其他省会城市相比,在高龄老人发放标准方面,属于中等偏下水平。

3.吉林省高龄补贴的特点是:进一步规范了80~89岁的年龄段,高龄补贴发放对象的范围,以低保老人为主。其中,通化县的做法就比较好,在低保老人基础上,扩展到了无养老金的人群。另外,提高了对于10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的补贴标准,每年可达12000元。这个标准,每年比长春高了4800元。

4.从高龄补贴政策制定上看,应该为通化县点赞,值得吉林省其他城市学习和借鉴!

5. 吉林省扶贫干部驻村补助

吉林省省出台《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工作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切实加强对扶贫(驻村)工作队的管理,近日,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等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工作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第一书记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深入贫困村开展精准帮扶工作,在扶贫第一线培养锻炼干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从管理监督、考核激励、相关保障等方面对第一书记和扶贫(驻村)工作队干部的监督、请销假、考核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村,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调扶贫(驻村)干部承担职责任务以外的工作。工作队实行年承诺、季报告制度,年初每个工作队员向乡镇党委作出帮扶工作承诺,每个工作队每季度月底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委组织部上报开展帮扶工作情况。

  干部派驻期间,每个批次驻村时间不少于1年。由干部派出单位商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后,自行安排轮换。扶贫(驻村)干部参加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商派出单位确定等次。驻村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工资水平补差和乡镇工作岗位补助,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采取驻村干部述职、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走访群众、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本村群众公示。扶贫(驻村)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树典型上优先考虑。

6. 吉林省扶贫干部车祸

法律分析: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7. 吉林省扶贫干部考试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8. 吉林省扶贫干部职称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研究员工作五年以上。

9. 吉林省扶贫干部回原单位安置安置

不会撒。驻村工作队是不撤离的,按照摘帽不摘监管,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四不摘的原则。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将变为乡村振兴工作队,继续为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10. 吉林省扶贫干部回来如何安排

2021年驻村工作队队员要求必须脱离原单位岗位工作,单位不按排其它工作,应全身心的投入到包扶驻村工作中去,服从驻村工作队的领导,服从村委会党支部的领导,有的单位驻村工作队队员要求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要思想觉悟高、业务素质硬、沟通能力强,懂电脑,会基本的写作知识。

11. 吉林省扶贫干部评职称有何优先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提出参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自由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员业绩成果,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五)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各评审机构在官方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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