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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方面呢?

2024-04-12 12:31:19扶贫行动1

(一)行为不够规范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规干预、规避招标,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这就在无形中排挤了许多的投标竞争者;

(2)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进行虚假招标,明为公平招标,实则早已内定施工单位,进行象征性的招投标,以选择自己青睐的、有关系的施工单位,危害重大。例如,原深圳市水务局规划建设处处长张广松腐败案,公开招投标的三个隧洞造价均上亿元,数百家施工单位激烈竞标,其中不乏优质单位,但中标的竟是一名对工程一窍不通的个体老板,实则令人大跌眼镜;

(3)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勾结,组成联盟,事先约定投标报价,帮助联盟中其中一个中标,按次轮流中标,利益均分,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竞争。但这类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被查处,被查处的也大多因为投标文件而败露恶行;

(4)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任意分割,例如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对其他工程直接发包,或者更改招标性质,使项目达不到法定招标的规模标准;

(5)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利用权势恶意压低造价,否则不给中标,或者与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沆瀣一气,弄虚作假;

(6)招标单位不按政府批准的等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就近原则,在距离较近的场所招标,或者选择自己喜欢的场所进行招标,规避法定监督,例如,省级重点工程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而未在省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7)将那些造价高的单位工程进行肢解,使各分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规避招标,逃避行政、司法监督,恣意妄为地进行利益传输。

2.巧立名目,妨碍正常招标

往往往表现为有的建设单位以任务重、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项目定义为“献礼工程”、“抢险工程”、“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等,在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中就确定好施工单位,然后直接插手招投标,选择内定的施工单位。这种做法严重地妨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甚至由于选择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应有的资质和能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的后果。往表现为有的建设单位以任务重、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项目定义为“献礼工程”、“抢险工程”、“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等,在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中就确定好施工单位,然后直接插手招投标,选择内定的施工单位。这种做法严重地妨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甚至由于选择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应有的资质和能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的后果。

3.招投标工作代理机构存在问题

主要表现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缺,不够专业,尤其是在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部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以致于在工作中中饱私囊,与他人串通勾结,滋生行业腐败作风;有的工作人员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为他人出歪点子、钻法律漏洞,从中牟利。

4.滥用专家评价

主要表现为相关专家在金钱诱惑下抹灭良心,践踏自身人格和职业道德,为特定企业打高分、保驾护航,或者不敢发表真实意见,甚至主动询问、揣测招标单位意见,按招标单位的意向来评标,使专家评价的权威性不复存在。

(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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