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扶贫行动 > 正文内容

浙江省高校资助中心电话(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3-05-28 21:00:20扶贫行动1

1. 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2.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收到学校(或幼儿园)通知后,可通过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申请相应资助,具体申请方式如下:

(1)手机端微信或支付宝扫码。

(2)浙里办APP搜索“浙江学生资助”。

(3)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浙江学生资助”。

3.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一、国家对贫困生补助条件

  参照市民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二、贫困生的审核办法

  1、班级成立贫困生考核小组,成员5-7人(视班级人数多少而定),由本班里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干部及多数同学认可的普通(非贫困生)同学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做到看问题客观,办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贫困生考核小组对申请贫困生的学生进行调查,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查询"金龙卡"消费情况予以确认;

  3、调查结果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综合衡量,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审核。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定为贫困生

  1、金龙卡"消费过高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已有电脑、手机的同学;如确有特殊需要的,要报学院审批,方可区别对待,但在受资助时同等条件下无电脑的优先考虑;(专业成绩突出作为奖品获得的除外)

  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4、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计划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为特殊照顾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而致贫。

  贫困生档案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申请。被列入贫困生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们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学生处设有投诉箱。欢迎同学们积极参预,举报或多提好的建议,被举报的同学若有不同意见也可到学生处申诉,共同做好帮困助学工作。

4. 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没有补助的。现在高等教育也很普及了。不但是浙江城里的孩子,就是农村的孩子考上本科也很普遍了。没有必要特别补助什么的。就是全国其他地方农村考上本科,也没有补助的。只有一些家庭困难的学生,或者是考的本科学校特别好的学生。当地的一些人和企业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普通的学生肯定是没有的。

5. 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

据悉,新居民服务事项“一件事”主要面向于我县非本县户籍人员,来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申请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的新居民。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也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居住证办理,新居民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登记、积分入学登记,新居民机动车登记,新居民出入境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健康证明》等18项新居民事项“一站式”联办服务。

  “我们通过整合政府资源,运用‘互联网+政务’模式,完成了新居民服务‘一件事’的改革。”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县通过推行政府新居民服务项目“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图辅导、一号共享、一档管理、内部联审、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机制,把同时间段审批链条上前后跨部门审批环节打包压缩,由牵头部门负责、分类主抓、主动协调,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权限在限定时间内实施审批,变新居民向多个审批部门提供材料为在一个审批平台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主要申报材料,变审批部门多头受理为一个审批平台统一受理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实现新居民服务“一件事”办理。以前新居民办理这18项新居民事项,至少要5天的时间,跑6次,提交18份材料。现在只需跑一个窗口,提交1份材料,花10分钟左右就能将事项办完了。值得一提的是,我县还将新居民服务“一件事”延伸线下服务网点。依托各乡镇基层站所窗口便民的优势,新居民可就近选择乡镇新居民服务站所自行领取将《浙江省居住证》,实现新居民服务“一件事”“就近办”。

  除线下新居民服务“一件事”外,我县还开通了线上服务模式,新居民可通过多个途经无需出门就能办理业务,实现了“跑零次”的目标。申请人可通过支付宝、“浙里办”APP平台,网上申报平台提交办理申请和所需材料。由新居民服务中心后台人员审核后,通过信息平台转交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办理,实现新居民服务“一件事”“网上办”“跑零次”。

6. 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认定申请表中的通讯地址需要填写:省(自治区)、城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小区)、路名牌号、(或企业名字)以及本地区的邮政编号。

7. 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20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为6000元/年。

浙江大学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国家“双一流”、 “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高校,是九校联盟(C9)之一。1998年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和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了新的浙江大学。浙江大学在国内的影响力仅次于清华、北大。

8. 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1、在手机上面下载当地办理个人职业技能补贴的app,比如浙江是浙里办,广东是广东人社。

2、注册登录后搜索框输入技能证书补贴申领,点击下面的在线办理;

3、根据提示一步一步填写。

4、职业工种大类这里得去查询一下证书的工种是什么类别,然后下面小类选择证书上面职业资格那一栏名称。

5、填写技能补贴申请表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补贴申请表格去人力资源社保局官网上下载,补贴的金额会打款到填写表格里面的银行卡账号。

6、申请完成后就等着社保局审核了,审核通过后会打电话进行通知。

9. 浙江省学生资助平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浙政发〔2016〕16号)及目前国家、省里有关学生资助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为确保2019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资助内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及建档立卡的“五类生”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

非寄宿生(本学期开始实施):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秋季313元,春季312元。

二、资助对象申请、认定及公示

(一)资助对象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由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助对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按学年申请认定,每学期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资助对象查阅全国资助管理系统的系统数据。

具体步骤:

1. 请大家核查学校学籍信息是否已完整,如有问题,尽快告知领导,通知学籍老师务必尽快完成;

2. 困难生认定:

(1)各校在系统中“学生信息管理”--“学生资助对象数据查阅-详情”,将困难学生名单(必须是正常在校学生)导出并截图留存。(系统比对结果名单有已毕业及不在校学生,也可能是学校学籍信息没有处理好)

(2)各校将困难学生申请表跟系统中的有效困难信息进行比对。

(3)省内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4)省外的建档立卡学生未脱贫低保的,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证件有标低保特别困难或低保金发放依据),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其他未脱贫的、已脱贫的,认定不符合资助政策,不予以资助。

(5)以上省内、省外两大类系统有的困难学生没有提出申请的,通知学生申请,补填申请表,不申请的,要签字确认不申请(格式由学校确定)。

资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核、盖章并存档。

(三)资助名单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三、完成上报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

(一)各校于11月10日前上报2019年秋季学期《鹿城区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名册》,并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学校盖章;学校盖章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电子稿请通过QQ邮箱393301084@qq.com上报)

(二)、各校在11月15日前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zz.zjedu.gov.cn)的操作。

系统操作具体做法(用火狐浏览器):

1.学校操作人员

(1)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在校学生信息查看】模块 ,认真查看学生信息是否与学籍系统及学校实际情况相符,如有问题,通知学籍人员修改相关信息或上报上级部门,资助系统无法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新增和处理。

(2) 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可通过“下载模版”或逐个“经济信息录入”,其中姓名、学籍号、身份证证件类型、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年级、是否低保、是否孤儿、本人是否残疾为必填项。

(3)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块,进行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注意:五类生等级认定均为特别困难 ,认定原因可填家庭经济困难。

(4)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录入】模块,录入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2.学校审核人员

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审核】模块,审核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四、资助资金发放

资助专项资金到校后,学校将补助资金以银行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

五、各校要及时整理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材料,按学期归档,以备检查。

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资助工作,明确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做好政策的宣传及困难生审核、认定,各部门积极协调,认真落实,按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10. 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是由国家与省财政统一拨款,一般在四月份或者五月份发放。

在审批通过后15日按月发放注意学校有关通知。一档助学金是每人每年4000元。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fpxd/197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