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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助认定小组名单(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2023-05-25 15:20:24扶贫行动1

1.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一、资助范围与对象。凡符合入园条件,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经县(含)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包括公、公性质及普惠性民幼儿园,不包括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受助对象不得与瑞财发(2013)44号确定的受助幼儿重复。

二、资助标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三、申请条件及贫困排序

1.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解读

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300元。

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500元。

补齐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短板,建立学前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及逐步增长机制,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300元,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给予补助;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500元,继续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不低于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不低于每生每年1950元;全省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3000元(不含免学费补助),其中珠三角地区不低于每生每年5000元。

3.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一、加强综合监管

1. 严格监督设置。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布局规划,统筹民办学校的设立,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和引导,防止盲目设置,造成教育资源闲置浪费和结构布局不合理。注重发挥民办教育在满足社会多样化、选择性和高质量教育需求方面的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学校设置评审委员会,重点对举办者资质、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前置审查。举办者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民办学校在设置过程中,应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各地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限。设立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分管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承担监管职能的科(处)室,确定相关人员从事监管工作,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4. 建立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各地要围绕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将结果作为招生计划下达、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修订完善年检指标和办法,提高年检实效。

5. 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6. 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情况、年度资产财务情况、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违法违规办学的惩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平稳有序退出机制。

二、规范办学行为

7. 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载明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后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

8. 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管理,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 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教育教学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10.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民办高校督导专员每年度要报告学校的办学情况,及时报告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

4.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是的,一年一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指示,幼儿园补贴、补助原则上是按学期发放,一年会发放两次,一年有两个学期,则一学期会发放一次。不过有一些幼儿园是按三个月发放一次,即按月缴纳幼儿园学费的,就从收到补助的下个月开始抵扣学费,分三个月抵扣完。因此每个城市乃至于每个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工作进程都不一样,补助的数目不一样,发放的时间也会有所出入,具体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5. 2021年学前教育资助方案

学前补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家庭发放的用于支持儿童学前教育费用的资金补贴。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学前补助的资金来源通常包括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等途径。总体来说,学前补助的发放对于那些经济拮据的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学前补助能够帮助他们降低生活费用压力,提高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这些儿童家庭的负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发展。

6.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内容

教育保障政策

一、学前教育

1、在园幼儿给予700元/生·年的保教费减免,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在我州城区及县城公办幼儿园就读幼儿再给予400元/生·年的保教费减免。

2、11个贫困县所有农村幼儿园(含附设学前班、一村一幼、不含县城幼儿园),以及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民办农村幼儿园(含附设学前班、一村一幼、不含县城幼儿园),从2017年春季起,在园幼儿补助3元/人·天,全年按200天计算。

二、义务教育

1、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2、为贫困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安宁河六县市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11个国贫县小学、初中17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普通高中教育学生全面免除学费及免费提供教科书。

2、为普通高中就读的建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2000元/生·年助学金。

3、我州民族中学、11个国贫县普通高中寄宿学生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补助1700元/生·年(凉山民族中学1250元)。

四、中职教育

1、中职全日制在校生免学费2000元/生·年;

2、中职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

3、全州彝区10县每年输送4200至4500名学生到州外31所中职学校就读;藏区“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木里县按需输送生源。第一年每生享受7330元免费政策(其中学费2000元,生活费3000元,杂费1500元,管理费500元,冬装费300元,录取费30元),第二年享受7000元补助(较第一年少冬装费和录取费),第三年享受6000元补助(较第二年少1500元生活费,多500元的就业指导金)。

4、安宁河六县市初中毕业生到州外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1500元/生·年的生活补助。

5、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生·年的生活补助。

五、普通高校

1、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建卡贫困家庭新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按照4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费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至学生学业结束。

2、入学前户籍在我州的建卡贫困家庭全日制高校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国家贴息助学贷款,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可贷12000元。

六、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对已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后,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的建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救助。救助标准控制在500—5000元/户·年之间。

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

从2016年春季入学开始,建卡贫困户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在校学习期间(包括顶岗实习),经学生本人或家庭自愿提出补助申请,可享受1500元/年·生扶贫助学补助。

7.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尊敬的****幼儿园领导: 您们好!我是大(2)班的****的母亲。现在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学校申请资助,希望学校予以批准。以下是我的家庭经济情况。 我们是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的一个贫困家庭,家中除了孩子年迈的爷爷和奶奶,还要抚养两个孩子。我及孩子的父亲为了负担家中的经济开销,均出外打工,且收入微薄,面对两个孩子上学需要的各种费用,勉强支付。特向学校申请资助,望批准!

8.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读

肯定没有啥,有些贫困地方,孩子想上幼儿园,可家里又很贫困,跟本交上不学费,孩子本来是祖国的花朵,从小就应该有一个好的教育,培养孩子们就应该从小抓起。树立好自己的形象,没有钱就没有办法上学。所以说,资助贫困幼儿园的学生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9.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文件

政府对于低保户家庭的小孩上幼儿园是有优惠政策的,可以免除低保户幼儿就读公立幼儿园的学费。

农村低保户儿童上幼儿园是有补助政策的,每个3-6岁的学前班阶段的孩子每年可以享受的最低补助是400元,如果是建档立卡户家庭的子女每年还可以享受600元的保教费资助,但是并非所以幼儿园都有这样的补助政策,必须是在教育局备案的正规幼儿园。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低保户儿童幼儿园补助政策也会存在差异,有的地区低保户儿童或者是建档立卡户上孩子上幼儿园每年可以享受500-600元补助,有的可能更高,具体的幼儿园补助政策应该以当地为准。

10.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和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一、事项名称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幼儿园,寒亭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寒亭区教育和体育局301室,民主街4401号)。

四、办理条件

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低保证明、儿童福利证、残疾人证或其他证明贫困的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幼儿园组织政策宣传;

(二)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幼儿园进行评议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四)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并申请资金的拨付;

(五)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为受助儿童统一办理学前资助卡进行集中发放;

(六)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全程进行监督检查,整个流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分类归档备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学期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幼儿园,寒亭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寒亭区教育局301室,民主街4401号);

11.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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