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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情况(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2023-04-30 15:40:07扶贫行动1

1. 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中职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2021年春季学期容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落实:

一、学校校长组织分管领导、资助专干、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再次学习《方案》中提到的6个文件,读懂读透文件精神、内容、要求。

二、学校校长、分管领导、资助专干、班主任等各自承担起相关职责,按要求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程序,完善相关档案材料,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如出现失责行为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春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将在5月30日前完成,因此,这个时间前都属于正常发放时间范围。

2.资助资金发放,每个学段和每个项目的时间都不一样,各县(市、区)也不一样,期间要经过申请、评审、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等流程,准确解释归属不同辖区,可与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了解。

3. 学校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4. 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实施方案范文

精准扶贫因学致贫主要有一下帮扶措施: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免收保教费。所有幼儿园均不收取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校服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三、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免校服费,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四、普通高校教育资助政策:①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本专科办理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2000元,还款期限最长14年。②落实省内高校上学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③落实在省外高校上学的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

5.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方法及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共三个等次,具体认定方法及程序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武城院学〔2020〕5号)文件执行。

三、材料报送要求

各学院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填写、班级民主评议等工作,学院初审完毕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上传学工在线系统,确保电子、纸质数据信息保持一致。以下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材料包括:

1.《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电子版);

2.《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档排序一致(请在《确认表》及《申请表》右上角用铅笔填写序号)。

3.公示图片(电子及纸质版)及其他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也是学生申请各类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将班级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和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工作职责,要组织召开认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武城院学〔2020〕5号)等文件内容,确保我校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组织,不得减少或简化程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强化督查,及时反馈。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

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根据新规要求,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专业评审真实情况。将困难认定与助学金预评有机结合。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等不诚实行为的学生,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校将取消该生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国家资助资金。要认真指导学生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6.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2021广东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努力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节约。

2021广东助学金申请步骤:

1、在家庭所在村支部办事处开具贫困证明并盖章;

2、事先写好申请书后在村办事处盖章;

3、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助学金申请表;

4、填好以后,把申请书、贫困证明、申请表拿到乡镇民政局盖章;

5、将所有材料上交给学校即可。

7. 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怎么写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浙政发〔2016〕16号)及目前国家、省里有关学生资助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为确保2019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资助内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及建档立卡的“五类生”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

非寄宿生(本学期开始实施):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秋季313元,春季312元。

二、资助对象申请、认定及公示

(一)资助对象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由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助对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按学年申请认定,每学期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资助对象查阅全国资助管理系统的系统数据。

具体步骤:

1. 请大家核查学校学籍信息是否已完整,如有问题,尽快告知领导,通知学籍老师务必尽快完成;

2. 困难生认定:

(1)各校在系统中“学生信息管理”--“学生资助对象数据查阅-详情”,将困难学生名单(必须是正常在校学生)导出并截图留存。(系统比对结果名单有已毕业及不在校学生,也可能是学校学籍信息没有处理好)

(2)各校将困难学生申请表跟系统中的有效困难信息进行比对。

(3)省内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4)省外的建档立卡学生未脱贫低保的,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证件有标低保特别困难或低保金发放依据),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其他未脱贫的、已脱贫的,认定不符合资助政策,不予以资助。

(5)以上省内、省外两大类系统有的困难学生没有提出申请的,通知学生申请,补填申请表,不申请的,要签字确认不申请(格式由学校确定)。

资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核、盖章并存档。

(三)资助名单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三、完成上报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

(一)各校于11月10日前上报2019年秋季学期《鹿城区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名册》,并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学校盖章;学校盖章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电子稿请通过QQ邮箱393301084@qq.com上报)

(二)、各校在11月15日前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zz.zjedu.gov.cn)的操作。

系统操作具体做法(用火狐浏览器):

1.学校操作人员

(1)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在校学生信息查看】模块 ,认真查看学生信息是否与学籍系统及学校实际情况相符,如有问题,通知学籍人员修改相关信息或上报上级部门,资助系统无法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新增和处理。

(2) 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可通过“下载模版”或逐个“经济信息录入”,其中姓名、学籍号、身份证证件类型、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年级、是否低保、是否孤儿、本人是否残疾为必填项。

(3)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块,进行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注意:五类生等级认定均为特别困难 ,认定原因可填家庭经济困难。

(4)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录入】模块,录入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2.学校审核人员

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审核】模块,审核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四、资助资金发放

资助专项资金到校后,学校将补助资金以银行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

五、各校要及时整理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材料,按学期归档,以备检查。

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资助工作,明确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做好政策的宣传及困难生审核、认定,各部门积极协调,认真落实,按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8.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17个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标扩面实施方案》,要求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将省级贫困县农村小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天2.5元提高到4元,将农村初中生按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纳入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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