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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扶贫政策(辽宁省贫困户补助政策)

2022-12-16 03:00:19扶贫行动2

1. 辽宁省贫困户补助政策

辽宁省农村低保家庭脱贫,可继续享受低保救助1年

11月22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我省要完善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农村低保家庭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视其脱贫稳定情况,可以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救助。各市要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按《方案》要求,今年年底前将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辽宁省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省国家扶贫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标准、管理衔接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帮助其脱贫增收;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和扶贫对象准入和退出标准、程序、核查方法,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坚持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及其相关信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发低保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给予分类施保。(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扶贫办、省民政厅)

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各市要尽快试点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发放补贴金。各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扩大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水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到2017年底,各市至少要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在综合各地区试点做法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统计局、省农委、省残联)

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其就业方式,合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由各市确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各地区要在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

完善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农村低保家庭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视其脱贫稳定情况,可以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救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加强标准衔接。加大低保标准调整省级统筹力度,确保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统计局)

各市要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每年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的增长幅度,始终保持各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动态变化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各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地区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区分对象类别,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动态核查,并及时将变化情况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办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要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已经在册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各市政府)

各地区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重要性、紧迫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依托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3月底前,各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备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作会商,协同推进衔接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各市政府)

(三)加强资金统筹。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省对各市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资金利用率高、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政府)

(四)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前期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开展的“百日核查行动”基础上,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各市摸底调查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五)提高工作能力。各地区要继续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按照乡镇政府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配齐配强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六)强化监督问责。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一个地区低保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因素。加大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工作约束力和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各市政府)

2. 辽宁省补贴政策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3. 辽宁省贫困户补助政策细则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

 城市低保标准

  沈阳、大连、锦州3市提高3.5%以上,鞍山、本溪、丹东、营口4市提高4.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6市提高5.5%以上。

  农村低保标准

  沈阳、大连2市提高6.5%以上,鞍山、本溪、朝阳、锦州4市提高8%以上,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铁岭、葫芦岛7市提高9.5%以上。

  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4%以上。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

  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

  大连、盘锦2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铁岭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1%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等11个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营口、阜新、铁岭、盘锦4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10%、15%、10%、12%以上,其他10个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4. 辽宁省贫困户标准

2023年度辽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即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缴费负担,我市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困难群体财政资助参保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分类资助。

其中:对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和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过渡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5. 辽宁特困户每月补贴多少钱

在选派干部的努力下,2019年,辽宁共减少建档立卡贫困户13.35万人。

6. 辽宁贫困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2021年双女户政策各地情况不一,具体以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比如浙江温州永嘉县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下列优惠政策: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对男年龄45周岁以下、女年龄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合同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15年保险期限内按比例给予补助。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父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1)符合原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按孩子出生时间(二女户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时间),一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90%、个人承担10%,二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80%、个人承担20%,三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三年以上夫妻双方参保的县政府承担50%、个人承担50%,一方参保的县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

(2)程序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对象50%的标准给予补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储备金制度

对男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女年龄在41周岁至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由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养老储备金,在其个人帐户上按实际年龄每人每年拨入养老储备金,符合原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对象每人每年600元,程序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对象每人每年300元,直至59周岁。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无子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独男户、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960元,直至亡故为止。

4.特别奖励扶助制度

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特别奖励扶助制度,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由政府每年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或年满60周岁且纳入民政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对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已享受失独家庭养老金待遇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予以发放。

5.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亡故或残疾不再生育的、父母亡故或残疾、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经本人申请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0元补助。程序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5000元。

6.女儿户基金会养老保险金补助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计划生育女儿户养老保险家庭的父母,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给予领取养老金补助,因利率差异造成的不足部分,按每月20元给予补助,愿意一次性领取的其补助部分按13年计算一次性领取。

7.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奖励200元。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城镇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地(单位)全数发给。

8.其他优先优惠政策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国家及省市另有奖励、扶助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2021年双女户每月补助多少钱?

符合条件的双女户家庭,父母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一样,补贴标准会稍有差异,而且现在人们条件越来越好,每年都会增加补贴。比如在河南地区,前些年对于双女户和独女户的补贴已经提升到了960元/年,也有一些政策福利好的地方,还会对双女户或者是独女户进行相关的教育补贴,这些家庭的孩子在拿到大学通知书的时候,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助学补贴。

1.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2.申请流程:

(1)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有效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

总之,2021年双女户的政策因各地情况不同,政策也不一样,有的地区有养老保险补助、子女教育补助等,标准有的一个月几百元,有的上千元,具体的可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7. 辽宁省贫困户标准年收入

只有低保户才能享受低保待遇,所谓的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  而低保待遇是指符合低保申请资格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的相关优惠政策,而不同的地区,其低保待遇标准又是不一样的,下文将以辽宁抚顺市为例,对其低保待遇标准进行介绍。  医疗救助  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取暖救助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100%补助,一般低保户80%补,城市低保边缘户40%补助(取暖救助面积60平方米以内)。  殡葬救助  低保对象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城区160元/次,抚顺县350元/次,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370元/次);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存放(城区150元/3天,三县90元/天);普通火化设备火化(140元/具);1个普通卫生纸棺(城区及抚顺县120元,清原、新宾100元);1个普通骨灰盒(城区200元,三县100元)。殡葬减免由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执行。  就学优惠  根据抚财教[2006] 13 8号文件规定,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课本费、住宿生生活补助费(简称“两免一补”)政策;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8. 辽宁省扶贫政策有哪些

兜底保障,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个人,尤其是对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对象要优先按照程序认定其为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兜底保障工作。

兜底保障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兜底保障政策主要针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个人,尤其是对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对象要优先按照程序认定其为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兜底保障工作,实现社会保障兜底政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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