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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扶贫村(河南省贫困村)

2022-12-03 09:40:49扶贫行动2

1. 河南省贫困村

没有稳定收入的话,也得看收入多少是吧?有的是可能收入的少,肯定算是平分,但是收入多的话也不算是贫困

2. 河南省贫困村退出的标准及程序

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并且人均纯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3. 河南省贫困村脱贫标准

河南省郑州市暂时

2018年7月1日起,郑州市再提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600元/月/人提高到63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380元/月/人提高到430元/月/人。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新调整的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938元;六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740元。

据悉,目前,郑州市低保对象有50117人,特困人员有9848人。郑州市的城乡低保标准均为全省最高。

7月1日起低保第九次提标

据介绍,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此次新测定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范围,经与市扶贫办对接,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提标是2009年郑州市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的第九次调整,将惠及6万多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上涨

随着此次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提高,我市其他各项救助标准也将同时上涨。

《通知》明确,要加强各项救助标准的落实衔接,做好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按照新标准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据介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通知》要求,要做好低保资金的发放工作。今年省民政厅将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列为全省重点民生实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统计工作,并提前将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确保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同时,要积极做好标准提高后的政策宣传工作。

低保提标

★城市低保标准:

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30元

★农村低保标准:

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30元

特困人员供养提标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34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938元;六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740元

4. 河南省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是什么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2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退林还耕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

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林还耕后实行封山管护。

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5. 河南省贫困村 返贫调查

这个一定要实事求是的作出评估。首先,要评估看看真的脱贫了没有,不能好大喜功,搞虚假数字。

其次,评估时要听取脱贫户的真实意见,看他对脱了贫的感受如何。

第三,评估时,要对脱贫户的后续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看有潜在的返贫风险不,须注意。

6. 河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

安阳师范学院(Anyang Normal University)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是河南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入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河南省2011计划,为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是一所涵盖九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08年的彰德府安阳师范传习所;1949年被命名为平原省立安阳师范学校;1958年更名为河南省安阳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改名为安阳第一师范学校;1978年恢复为安阳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安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安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阳教育学院、安阳市第二师范学校合并组建安阳师范学院。

截至2020年5月,学校占地1796亩,建筑面积86.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34亿元,馆藏纸质图书206万册;设有22个教学院部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有1个硕士专业、64个本科专业;有普通全日制在校生24000余人;有教职工1700余人。

截至2019年5月,学校先后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河南省模范教工之家红旗单位、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单位、全国高校西部计划项目考核优秀等次、中国最具社会影响力高校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河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单位、河南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优秀等次、河南省驻村第一书记选派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教育系统新媒体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7. 河南省贫困村脱贫

河南省贫困户务工补贴:

1.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往返交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对往返一次交通费低于5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贴;

2.对往返一次交通费高于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贴。

河南省贫困户社会保障补助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从72元提高到120元。.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报销比例提高5%。

8. 河南省贫困村退出标准

河南省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保障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2016〕2784号)、《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7〕45号)、《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平稳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交易平台开展市场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包括:中小型电力用户、电力大用户)开展市场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电力用户自主选择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进入电力市场后,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用电量和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取消相应目录电价,3年内不得退出电力市场。

第二章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五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前,应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代理合同》(详见附件)(简称《双边委托代理合同》,下同),约定代理电力用户名称、电压等级、营销系统户号、委托代理期限、委托电量及分月安排、代理用户用电价格约定,以及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偏差电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交易开市前10个工作日,售电公司汇总其代理电力用户的相关信息,填写《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明确代理电力用户名称、电压等级、营销系统户号、委托代理期限、委托电量等信息,提交至交易机构。

第七条交易机构负责审核《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情况汇总表》。因代理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因素影响交易开展或者无法开展交易的,售电公司负责进行修改,

最晚于交易开市前5个工作日提交交易机构。逾期不提交或者修改为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视为售电公司自动放弃交易资格。

第八条售电公司成立初期暂不开展售电公司之间的交易业务,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二节交易组织

第九条交易模式:售电公司主要通过交易平台按照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1.双边协商交易: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就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分月计划等,签订《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双边交易合同》(简称《双边交易合同》,下同,详见附件),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根据受理的《双边交易合同》,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确认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出清原则按照交易降价幅度从大到小顺序、节能减排等原则进行出清,降价幅度相同时按照交易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出清。

2.集中撮合交易: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分别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间等数据,在满足安全约束前提下,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当申报电价相同时,按申报时间顺序优先成交。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可多次申报,最后一次申报为有效申报。集中撮合交易算法如下:

第一步:设定:售电公司在发电侧申报的购电价格为A,发电企业申报的上网价格为B,市场交易价差为E;则E=A-B。

第二步:计算所有可能的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价差E值,按从大到小顺序排列E值,E值大于或等于零的匹配对为有效匹配对。

第三步:从价差最大的有效匹配对开始,逐对依次撮合。

第四步:出现价差相同的多个匹配对时,按最后一次有效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撮合剩余的电量,进入相应排序队列的最前方继续撮合。

第五步:按照价差均分原则,形成双方的成交交易价格。

第六步:所有的撮合过程结束后,检查是否满足安全约束条件。如果不满足,从最后成交的“交易对”逆序开始,调整与阻塞有关的“交易对”的成交电量,直至满足安全约束条件。

第七步:检查所有价差大于等于0的“交易对”是否都成交,如果是,则满足安全约束条件的撮合交易结束;如果否,更新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数据,转第二步。

第十条交易周期:售电公司主要参与年度和月度交易。有特殊需求的,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的周期,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年度交易

1.年度交易主要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方式组织开展。每年11月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市场交易公告,12月底前完成年度交易组织工作。

2.交易机构在年度交易闭市后3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收到无约束交易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调度机构将校核结果和相关书面说明反馈交易机构。

3.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发布年度交易结果。年度交易成交电量应分解到月。

4.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交书面资料的,视为无意见。

5.年度交易结果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双边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月度交易

1.月度交易主要通过集中撮合方式组织开展。每月20日前,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市场交易公告。月度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售电公司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2.月度交易闭市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月度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返回交易机构。

3.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发布月度交易结果。

4.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交书面资料的,视为无意见。

5.月度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对年度交易分月电量和月度交易电量进行汇总,每月25日前发布次月交易电量安排。

6.月度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双边委托代理合同》提交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交易申报

1.售电公司按照交易单元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与交易电价。按照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年用电量规模,售电公司设置两个交易单元。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打包为售电公司的一个交易单元。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打包为售电公司的另一个交易单元。售电公司每个交易单元申报一个“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对,交易电量为代理电力用户的委托电量之和,交易电价为代理电力用户的发电侧综合购电电价。

2.售电公司的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在交易周期内的用电需求。年度交易中,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的年用电量之和。月度交易中,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电力用户该月用电量总和与该月已有交易电量总和(考虑电量调整因素)的差值。

第十四条交易结果分解:交易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售电公司负责将年度、月度成交电量分解到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分解安排到月,核算代理电力用户的零售电价。经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确认一致后,提交至交易机构,经电网企业确认后,作为交易安排和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照约束区域内交易出清原则逆序进行消减。

第三节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电价的类型包括交易合同电价、输配电价、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代理服务费率等。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电价是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交易电价,是售电公司在发电侧的购电价格。

第十九条输配电价:国家核定河南省输配电价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前,暂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购售差价是指电力用户目录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值。输配电价含输配电损耗、交叉补贴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零售电价:按照《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零售电价为电力用户用电侧的结算价格。峰谷分时电价、力调电费仍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代理服务费率=电力用户零售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易合同电价。

第三章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经过市场准入审核;

2.电力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电关系;

3.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4.售电公司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号)注册完毕。

第二十三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变更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电力用户拟转至的新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具备交易资格;

3.原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机构提供变更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拟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电力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解除委托代理的电力用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机构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及三方合同的证明材料,经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需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也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2.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取消相应目录电价,3年内不得退出电力市场。

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委托代理期限不得低于1年。委托期内除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破产情况外,电力用户不再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不得重复委托其他售电公司。

第二十六条售电公司代理电量规模应满足资产总额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必须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详见附件),明确电量计量装置设置等内容。第二十八条电力用户必须与其委托的售电公司签订《双边委托代理合同》(详见附件),约定委托期限、委托电量及分月安排、零售电价约定原则,以及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约定、偏差电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必须按照交易周期(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分别约定委托电量、零售电价。年度交易委托电量必须分解到月。电力用户零售电价可采用固定价格(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不随售电公司在电力批发市场的交易电价发生变化),也可采用价差分成模式(以售电公司成交的交易价格为基础,价差由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约定比例确定电力用户零售电价)。

第三十条电力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的,以售电公司最先提交交易机构的合同为准,并且取消该电力用户本年度后续交易资格,在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纳入交易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四章市场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交易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依据交易成交结果,交易机构负责依据《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详见附件)生成电子交易合同(PDF文件),交合同相关方。电子交易合同与纸质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各方不再另行签订纸质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依据交易结果,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供用电合同》,明确交易电量、电力用户零售电价、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率等。

第二节偏差电量

第三十三条月度电量安排的调整:售电公司可根据已经签订的交易合同,每月18日前,向交易机构提供加盖交易各方公章的《年度交易分月安排调整单》,提出次月各类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作为电量安排、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月度偏差电量确定: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之和与售电公司该月交易安排电量的差值,作为该月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用户月度偏差电量造成发电企业损失的,由电力用户代理的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售电公司偏差电量与该月售电公司交易总电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警示。售电公司年度内警示2次的,暂停次月月度交易;年度内警示3次的,暂停本年度内后续月份的月度交易。

第三十七条以下情况产生的售电公司偏差电量,经认定后可免于偏差考核。该部分偏差电量视为合同已经履行,相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1.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与计划安排产生偏差的;

2.实际运行中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供电受限;

3.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按照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

第三节交易系统

第三十八条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必须设置专用的软硬件系统,满足其登录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时性。

第三十九条售电公司与交易系统的连接带宽不得低于20兆。

第四十条售电公司原则上必须配备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操作必须通过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FCA)开展。

第五章电量电费结算

第四十一条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结算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电费结算: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均通过电网企业开展。

第四十三条售电公司收入结算:售电公司收入费用结算为代理服务费。售电公司收入为正时,由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电公司收入为负时,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支付,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电力用户抄表、电费结算由所在市(县)供电公司负责,维持现有模式不变。

第四十五条按照现有模式约定的抄表周期和抄表内容,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开展抄表。对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进行统计汇总,形成电量清分依据,于每月底前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六条电力用户按照《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价(含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力调电费、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和方式结算当月电费,三方可以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方式消纳电费(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41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第四十七条月度电费计算原则:月度电费是电力用户零售电价与月度用电量的乘积。电力用户有多个零售用户市场交易合同的,原则上优先执行交易周期短的交易合同,最后剩余电量执行交易周期最长的零售电价。

第四十八条电力用户本月没有零售电价或者没有交易电量安排但实际发生用电量的,结算电价按照政府定价的110%执行。

第四十九条因电力用户用电量变化造成售电公司偏差电量考核的,售电公司负责按照《双边委托代理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提供保底服务。

第五十一条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时,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保底电价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第五十二条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需要扣除发电企业基础电量的,按照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用电量和年最大用电负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售电公司的年最大用电负荷。

第五十三条电力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参照本规则执行。电力大用户参与交易的申报电价、双边合同约定电价为发电侧的购电价格,交易电量为电力用户侧的用网电量。电力大用户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管理与考核、电量电费结算等均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售电公司均为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均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试用期一年。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电力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规则与原有河南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9. 河南省贫困村光纤全覆盖标准

100m还行,不紧不慢,具体是因为现在网多了,都会有干扰,

10. 河南省贫困村退出

我国最后一个脱贫的省是贵州省。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宣布最后9个贫困县摘帽,省内所有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至此,全国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

     截至2020年11月23日,我国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海南、重庆、西藏、陕西、青海、湖北、江西、安徽、云南、新疆、宁夏、四川、广西、甘肃、贵州22个省区市的832个贫困县,全部实现了脱贫摘帽。

11. 河南省贫困村名单

河南省贫困户脱贫标准:

1、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原则标准:《扶贫刚要》规定:2020年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即: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户“八有”:一是有安全住房;二是有安全饮水;三是有基本农田;四是有增收产业;五是至少一人有技能资质证书;六是有基本社会保障;七是实现家里有余粮;八是实现手头有余钱。)

2、具体经济指标标准:我国现行脱贫标准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按2010年不变价计算为2300元,2014年现价脱贫标准为2800元。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其他因素,逐年更新按现价计算的标准。按每年6%的增长率调整测算,2020年全国脱贫标准约为人均纯收入4000元。折算成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

3、贫困户按五个一批脱贫标准: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每户都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业,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4、移民搬迁安置一批。有安全稳固住房,人均安全稳固住房面积等于或大于25平方米。

5、低保政策兜底一批。每人每年保障性收入超过同期国家扶贫标准。

6、医疗救助扶持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以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以上;降低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贫困人口享有更加均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7、教育培训帮扶一批。适龄儿童接受9年义务教育;两后生技校专业就读;主要劳动力接受了技能培训。

8、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小康水平。道路通达,出行方便;饮用安全水,有条件的接通自来水;有简易卫生厕所;有安全的农村电网,有通讯设备,有线广播电视入户,接通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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